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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物防疫法修订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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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物防疫法修订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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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篇一

●对强制免疫的规定:本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第14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14条第三款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的规定:国家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

本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准从事畜禽养殖。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的规定:本法第21条明确规定,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禁止性规定:本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贮藏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疫情报告的规定:本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病健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本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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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 10 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11 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修订篇三

试题 单选题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b)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输出地

b 输入地

c、运输途中 d、原产地

2、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a)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c、林业部门

d、兽医主管部门

3、根据动物疾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规定: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是(c)。a、一类疾病 b、二类疾病

c、三类疾病 d、四类疾病

4、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目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上海市(c)实施强制免疫。a:应当 b:必须 c:可以 d:无需

5、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b)。a: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b: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不仅限于本区、县,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c: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要进行清洗消毒。

d: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在购进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检疫标识。

6、违反《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d)罚款。

a:一千元以上。b:一千元以下。c:五百元以下。d:三千元以下。

7、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野生动物保护站 c、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d、兽医主管部门

8、国家对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实行(c)制度。a、长期聘任 b、定期鉴定

c、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d、临时评估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c)罚款。a、一千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

c、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下

10、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于(b)通过,(c)实施。a:2009年5月27日 b:2010年5月27日 c:2010年7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11、重大动物疫情由(c)认定 a: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b: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2、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a)部门制定。a: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d: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1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a)a: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b: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d: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c)罚款。a:一千元以下

b: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15、(b)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a: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d: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16、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教学、诊疗及进出境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d)报告。a:兽医主管部门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农业委员会

d: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d)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a:4小时 b:3小时 c:2小时 d:1小时

18、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a)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a:原发布封锁令

b:原发布封锁令的上一级 c: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19、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a)。a:可以要求货主或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b:可以要求货主或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c:将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暂扣处理

d:将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暂扣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0、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b)应建立犬只狂犬病防治档案。a:公安部门犬管办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兽医主管部门

21、动物防疫法中所说的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c)。a:预防、控制、扑灭 b: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c: 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d: 免疫

22、一般动物疫情由(b)认定

a: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23、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b)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a:兽医主管部门

b:卫生主管部门

c:动物卫生监督所 d: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4、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b)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a: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c: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d: 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

25、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b)。

a: 免疫计划

b: 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c: 免疫档案

d: 加施畜禽标识

26、发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c)应当参加控制扑灭活动。

a: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者 b:屠宰加工人员

c: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 d:养殖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a)罚款。

a:10%以上50%以下 b:10%以下

c:50%以上

d:20%以上60%以下

28、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新增了(c)的内容。

a:促进养殖业发展

b: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

c: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d:做好宠物防疫

29、在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中,(c)所指的范围最大。

a.:疫点

b.:疫区

c :受威胁地区 d :隔离区

3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a)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a:官方兽医 b:动物检疫员 c:动物检验员 d:动物防控员

31、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d)负责。

a:检疫结果 b:检疫后果 c:检疫方式 d: 检疫结论

32、对经营、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d)。

a:重新检疫 b:补检 c:复检收费 d:监督抽查

3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b)。a:复检 b:隔离观察 c:重新检疫 d:监督抽查

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d)责令改正,处(d)罚款。a:兽医主管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兽医主管部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a)工作。a:监督管理执法 b:监督管理 c:监督检查执法 d:监督执法 多项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下面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有(a、b、c)。a:负责动物的检疫。b:负责动物产品的检疫。

c: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d: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2、发生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a、b、c、d)。a:瞒报 b:谎报 c:迟报 d:漏报

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立法依据是(a、c)。a:《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c:《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d:《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4、上海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a、b、c、d)。a:综合防治 b:严格检疫 c:重点控制 d:全程监管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a、c、d)

a: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b: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予以没收销毁。c: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

d: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6、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必须经过哪些程序(a、b、c、d)。a:相应的检疫证明和验讫印章或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b:经市政府指定的道口。

c:接受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查证、验物和消毒。d:取得道口检查签章。

7、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a、b、c)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a: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b: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当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d:当地的动物监测中心。

8、(a、b、d)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a:采集。b:保存。c:包装。d:运输。

9、动物、动物产品的(a、b、c、d)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a:运载工具。b:垫料。c:包装物。d:容器。

10、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a: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

b: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c: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d: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的。

11、当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哪些控制和扑灭措施。(a、c)a: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12、发生动物疫情时,(a、b、c、d)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质。a:航空 b:铁路 c:公路 d:水路

13、以下对于官方兽医叙述正确的是(b、c、d)a:官方兽医可以从事兽医方面的执法工作

b: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 c:官方兽医必须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d: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14、以下对于执业兽医叙述正确的是(a、b)

a: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兽医 b: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c:具有本科以上兽医相关专业,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d: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5、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b、c、d)。a: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b: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c: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d:完善的管理制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是指(a、c、d)。a:家畜家禽 b:野生畜禽 c:人工饲养 d:合法捕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产品”是指(a、b、c、d)。a:动物的肉 b:动物的胚胎 c:动物的血液

d: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18、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转载前和卸载后都应(a、c)。a:清洗 b:清洁 c:消毒 d:杀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所称的执业兽医是指从事(a、d)。a:动物诊疗 b:动物免疫 c:动物检疫 d:动物保健 20、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a、b、d)动物疫病的活动。a:预防 b:控制 c:诊断 d:扑灭 是非题:

1、《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2、强制免疫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但必须要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指定,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的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5、本市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动物种类共三种,包括猪、牛、羊。(×)

6、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当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8、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都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9、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无论是否具备补检条件,都应依法进行没收销毁。(×)

10、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属于地方性行政法规。(√)

12、《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明确了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方的职责分工。(√)

13、执业兽医从事动物防疫和诊疗活动属于政府行为。(×)

14、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不得以盖章代替,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

16、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7、未经检疫,不得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输出动物、动物产品。(√)

18、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19、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可以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收取最低限度的手续费。(×)

21、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23、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染疫、或者病死的动物。(√)问答题: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动物疫情有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

1、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把官方兽医写进法律,什么是官方兽医,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1、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包括:官方兽医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检疫标志上签字,对检疫结果负责;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参加展演、比赛等的动物进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监督检查;对饲养、屠宰、生产、经营、贮藏、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查封、隔离、扣押和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对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实施补检;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动物防疫的资料等。

5、请回答动物疫情报告规定的三个不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2、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3、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防疫法修订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修订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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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
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01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
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五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森林防火安全活动方案最新修订(5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
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1-23
一、健全工作机构 我镇为保障秋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召开了全体镇、村干部会议,成立了以镇长刘建军同志为组长,镇党委副书记 、镇武装部长 为副组长的镇秋防领导小组,组建了秋防办公室,实行了党委.........
2023年动物防疫承诺书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诺书优秀
发布时间:2023-05-03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新冠疫情防控监督计划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10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带来......
最新动物防检员工作总结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26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
最新动物防疫工作总结个人(9篇)
发布时间:2023-03-24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调研报告(五篇)
发布时间:2023-05-02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
学校活动防疫方案 学校活动疫情防控预案十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04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
最新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小学(十五篇)
发布时间:2023-05-05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
最新土地污染法防治法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29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最新个人防疫工作总结 学校防疫工作总结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08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
最新防火防盗通知五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01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
最新心理防疫主题班会总结400 心理疫情防控主题班会五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7-17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
最新物业防疫宣传文案简短 物业防疫宣传文案(73篇)
发布时间:2023-03-19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
最新社区防疫宣传文案 物业防疫推文(27篇)
发布时间:2023-08-04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
2009年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2-12-10
今年,全镇的畜牧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县农业局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认真实施“十一五”规划,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升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快生.........
2023年疫情防控活动策划最新方案通用(7篇)
发布时间:2023-04-02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
最新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依据(6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
2022年动物防疫工作总结模板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报告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17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大学防疫活动策划案(通用29篇)
发布时间:2023-05-15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
疫情防控的工作总结简短 疫情防控的工作总结最新版(通用十五篇)
发布时间:2023-03-31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 动物防疫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篇
发布时间:2023-05-03
特色,是区别他事物的属性。单位不同,成绩各异。同一个单位的总结与往年也应该不同。一些总结读后总觉有雷同感。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 ......
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7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 重......
调研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30
  8月27日,农业部专家和省畜牧局局长董卫星一行来我市调研动物防疫工作。副市长刘绍太陪同。  调研组一行先后到颍泉区宁老庄、行流镇.........
疫情防控通知公告图片 疫情防控通知公告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07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
2023年防疫抗疫先进人物 防疫先进人物名单(4篇)
发布时间:2023-06-0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
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发布时间:2022-11-20
一、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
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29
一、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
2022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总结 动物检疫工作总结简短范文7篇
发布时间:2023-07-10
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对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22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总结......
最新防疫物资储备工作方案 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工作(九篇)
发布时间:2022-12-21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讲话材料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简报(8篇)
发布时间:2023-05-1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
最新保护森林小动物(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5-31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
2023年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管理办法六篇文章(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03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签订通用(十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
防疫物资发放情况汇报 防疫物资发放新闻稿(12篇)
发布时间:2023-07-18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
高中生物必修三的题五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6-28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2019新修订《公务员法》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3-04-14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我区全体机关干部内部,掀起了一场学习新《公务员法》的新高潮。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员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
最新疫情防控工作总结报告 疫情防控工作总结通用10篇
发布时间:2023-04-27
工作总结报告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可以很好的知道自己这段时间工作的表现如何,对于不足之处之处也容易发现加以改进。下面查字典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最新疫......
最新防疫物资采购合同(23篇)
发布时间:2023-02-25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
秋冬季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24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部分地区暴发了猪链球菌病,前段时间。导致大批生猪死亡,同时人感染链球菌病204例,死亡38人。这一人畜共患疫病,不仅给养殖业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疫情期间防控方案最新版六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06
“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
疫情防控志愿者心得体会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疫情防控志愿者心得体会,希望对同学......
最新抗疫先锋的先进事迹 防疫抗疫一线的先进人物事迹(五篇)
发布时间:2023-02-22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分析报告 动物防疫与检疫的就业方向大全
发布时间:2023-05-21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
最新半球星乙女修剪方法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0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
法规修订宣传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3-25
法规工作总结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
最新签订合同用语 定作合同(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09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
最新家用电器保修法律规定3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7-0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
最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总结(三篇)
发布时间:2023-03-10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
最新疫情期间物业个人先进事迹 防疫期间物业先进事迹材料(五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
最让我感动的礼物(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6-0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2023年防疫物资发放通知推荐(9篇)
发布时间:2023-03-25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2009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4-23
一、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2、消毒灭源。全县共配发瘟毒宁消毒剂500公斤,累计消毒养殖场(区)27个、畜禽交易市场2个、养殖农户约3.2万户,消毒面积达240多万平方米,并对野外动物死尸进行了清理、.........
市区完善动物疫病防治预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一、总则(一)目的意义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防疫实习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20xx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感想体会与收获 2022年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感想体会13篇
发布时间:2023-04-16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以下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感想体会与......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12-01-12
开拓创新 扎实工作 努力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四年三月五日)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从发展畜牧业,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高度,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摆上突出位.........
动物防疫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6-13
在区农业局、街道各级政府地关心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半年来,xx动物防疫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全体职工满怀信心,全力做好了动物防疫、生猪屠宰检疫、检测及病死猪无害化.........
全区动物防疫会议领导讲话
发布时间:2023-03-28
同志们: 这次全区动物防疫工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工作,查找不足,分析形势,安排最近一个时期的防疫工作,动员各级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刚才,宣读了表彰奖励的决定,并兑现了奖励;畜.........
最新疫情期间防疫检测人员 疫情防控期间检测环节最突出的问题通用(27篇)
发布时间:2023-07-1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
动物防疫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3-03
动物防疫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在区农业局、街道各级政府地关心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半年来,xx动物防疫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全体职工满怀信心,全力做好了动物防疫、生猪屠宰.........
常用劳动合同法五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03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5-22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
最新最新防疫宣传标语(五篇)
发布时间:2023-06-07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
最新高中必修物理公式总结通用
发布时间:2023-07-12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
最新有关动物的成语 有关动物的纪录片通用(五篇)
发布时间:2023-05-1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
2022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结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结精选7篇
发布时间:2023-01-13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
动物防疫标识及疫情监控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30
**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
物业消防通知通用(六篇)
发布时间:2023-06-04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
修订规章制度的原则 修订规章制度的通知(六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
最新防疫通知英语作文 放假通知英文版通用(四篇)
发布时间:2023-05-15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
最新物业疫情防控感谢信 物业公司感谢信抗疫情(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最新防疫宣传活动总结 防疫宣传活动总结优秀(7篇)
发布时间:2023-04-09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最新疫情防控物资调拨程序 疫情物资调度(大全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8-04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
疫情期间购买防疫物资(九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
最新游动物植物园作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21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
最新退役士兵疫情防控先进事迹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1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
最新餐饮环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08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
最新医务人员疫情防控措施方案通用
发布时间:2023-05-24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接下来......
最新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通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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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区市新增本土30例 最新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2篇,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7月31日通报,7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最新防疫先进典型人物事迹(14篇)
发布时间:2023-03-07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防疫先进典......
最新生物防制工作计划5篇(通用)
发布时间:2023-04-01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