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完善群众参与、法律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政府聘请镇法律服务所的一名业务精、素质高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各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检查,并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确保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在研究和制定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懂专业法律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失误。
五、政府对外签定经济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和懂专业法律的部门人员对合同条文逐句逐字进行审查后,行政首长方可签字和加盖政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