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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4:40:52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
时间:2023-08-05 04:40:52     小编:

[摘要] 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为符合FSB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国际准则,正在修订法例并改革现行安排,可为内地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建构,带来前瞻性和实用性启示。

[关键词] FSB 有效处置机制 主要元素 银行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4-0091-04

[作者简介] 宋帮俊(1979 ― ),女,贵州贵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一、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背景

(一)国际层面的原因

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银行机构数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0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因此,香港必然跟国际金融整体运营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而且,香港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其金融法例和政策必然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文件的向导。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作为稳健的替代问题金融机构的方案,以安全的方式处置金融机构,以避免严重干扰金融体系,恢复市场秩序及控制道德风险。FSB正是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出台处置机制的新国际准则,这些政策的核心是FSB制定并于2011年底最终定稿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 以下简称《主要元素》) 所载的新国际准则。之后,2014年10月,FSB重新发出《主要元素》,就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元素增订指引。

(二)香港层面的原因

首先,香港虽然没有经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但是香港在上世纪80年代也曾经发生中等程度的系统性危机,鉴于金融业风险传染性比较高,香港应未雨绸缪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吸取经验,通过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其次,自《主要元素》出台以来,很多FSB成员地区都已参照《主要元素》所载准则进行自我评估,以识别在《主要元素》的规定及现行法例的规定两者间是否存在差距。接着,FSB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对处置机制进行同业评审。评审结果发现几乎所有成员地区(包括香港)都需要进行立法改革,才能全面符合《主要元素》所载准则,因此,香港政府认为,为能在FSB所定的2015年底的限期前实施《主要元素》,香港需要进行立法改革。当下,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正开展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的相关工作。2014年1月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联合发表了《适用于香港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一》);2015年1月又发表了《建立一套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机制第二阶段咨询文件--首阶段咨询总结及最新政策发展》(以下简称《咨询文件二》);之后,香港政府拟进一步修订建议,届时可能需要先进行为期较短的第三阶段咨询,然后在2015年底向香港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二、具体考察和探讨

目前,香港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处在投石问路的探索阶段,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涵盖的范围

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咨询文件一》和《咨询文件二》均认为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应涵盖所有认可机构。此外,有关当局还专门设置了适用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条件,两者相辅能保证在恰当的时候启动处置程序,预防认可机构如果倒闭时,防止关键金融服务不会中断,而倒闭事件所构成的金融稳定风险也在可控范围。

(二)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管制的安排

1. 银行金融机构处置的前提条件。如何识别和发现银行金融机构陷入风险困境?需要处置,管与不管对政府监管机构来说临界点是什么?香港绝对多数的响应者认为《咨询文件一》建议的两个启动条件是恰当的。第一个条件:不能持续经营。金融机构如被评为无法或预期会变得无法持续经营,而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持续经营的衡量标准是该金融机构无法符合或预期会变得无法继续符合一项或多项认可或发牌条件,即经营受规管业务或进行受规管活动所需符合的条件。第二个条件:金融稳定条件。也即启动处置程序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并且能保证关键的金融服务的持续性。

2. 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执行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处置的规管实际上就是机制处置模式。《咨询文件一》阐述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界别模式。也即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保险业监督局分别负责归其监管并在机制涵盖范围之内的金融机构。第二种模式:建立新的单一独立跨界别执行机构。经过权衡,有关当局在《咨询文件一》中建议采用界别模式。因此,香港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置是由香港金管局负责。

(三)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的具体权力

根据《咨询文件一》,银行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具体如下:

1. 将濒临倒闭银行金融机构或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商业买家。有关当局认为,基于保障存户的有关处置目标会订明,执行机构不会运用处置机制而致使受保障存款被转移至非存款保障计划成员机构,因此,暂时提高保障水平将仅适用于在存款保障计划成员之间转移存款的情况。关于额外保障的程度和期限,香港当局在参考海外的做法后,建议转移存款应以不影响存于收购方银行中的现有存款所享有的存保计划保障金额为原则。此类存款将个别地受到保障,而保障金额的上限为存保计划所提供的最高保障金额(目前是500000 港元)。至于从已倒闭银行转离的存款,暂时额外保障的金额将以所转移的存款为上限,再加上下文指明期间完结时累计的利息,合计不多于500000 港元,期限通常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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