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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如何托起幸福的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11:38:06
论法律如何托起幸福的家
时间:2023-08-05 11:38:06     小编:马琳茹

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而当代国家的领导人,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定为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共同的期盼。

这个伟大的梦想显然属于中华儿女共同的期盼,这是没错!只是这个梦想还停留在意识形态上,如何切实的去落实、在生活中去实现它似乎比较遥远,对于我们普通民众而言梦想可能没那么伟大,想我等升斗小民所最为关心的莫过于一日三餐、柴米油盐而已。单纯的幸福和简单的快乐离我们最贴近,也是我们最容易触摸得到的朴素愿望,然而,简单的、朴素的梦想,实现它果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吗?

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法律,在实现中国梦,以及普罗大众的梦想中,究竟该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一、法律之网所网罗不到的地方

俗话说五根手指头就有四条缝。换言之,如果有一百条的法律,那么很有可能会存在九十九条缝隙,法律条文一箩筐,却正好就漏掉了你想要找的那一条也未可知。正如英国的边沁所言,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我们必须要理解,生活中会有法律之手伸不到的地方存在;就好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倘若有人剥夺的是他自己的生命呢?同样是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行为,此刻法律所能派上的用场,那真可谓是微乎其微了⋯⋯

法律实务之:生命之重抑或是生命之痛

古人说:蝼蚁尚且偷生,为人何不惜命!然而媒体时有自杀事件曝出,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不免想问:到底是怎样的痛才让人有了生无可恋之叹;既然有勇气结束生命,为何没有勇气去面对生活;到底是怎样的苦难,才使他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

案例一:被子卖掉安身处,老人跳楼身亡(案例来源于河南手机报)

某日上午,郑州市新郑路226 号院,一位老翁跳楼死去。有街坊称,跳楼的这位老翁是郑州国棉一厂的退休工人,家中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把老头的房子卖了,老头没地方住,流落街头,其他两个儿子也不管。

就在老翁所在阳台的正下方,他的妻子一直跪在地上,痛苦地哭喊,老人只顾一声声撕心裂肺地哭诉着他对生命的绝望。消防官兵试图进屋内营救,却被反锁的屋门阻隔。在老翁从楼上跳下的最后几分钟,他撕心裂肺地喊出的两句话,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听到了:叫所有儿子都过来,见证他父亲敢不敢死!

案例分析:这段视频我也曾在网上看过,看着不免让人倍觉心酸。见老人坐在窗台的一只脚悬在窗外,情绪极其激动,而楼下的老伴则瘫倒在地上哭喊,请求他不要跳楼,围观的街坊邻居们也是纷纷劝说。然而老人在消防队员拉开的气垫尚未来得及充满气时,他大喊着:让开,别把你们给砸着。然后就松手跳下楼来⋯⋯

街坊邻居七嘴八舌议论着事情原委,据说老人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把老人的栖身之所给卖了,以至于老人无家可归。而其他两个儿子也都不赡养老人,由于三个孩子的不孝,逼得老人跳楼身亡。有邻居说,二儿子还是个工程师吶;也有街坊邻居小声嘀咕:老人怎会如此想不开呀,为什么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老人确实是有选择的,他真的不是只有结束生命这一条路可走。先看《宪法》原则性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则更细化: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再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要求,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本案中,老人唯一的住房被大儿子卖了,以至于流落街头无处栖身,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物权法》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换言之,其大儿子对老人的住房并不具有处分权。《物权法》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51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本条内容可以看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前提条件是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或是事后取得了处分权。

如此看来,老人既可以选择确认合同无效来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是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老人还可以根据婚姻家庭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向其子女主张赡养费,总之,只要他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救济途径显然不少。就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国家就制定了一整套系统的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是现在说什么都已经为时过晚,都无法挽回一条失去的生命;老人没选择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另外一条让世人揪心的路⋯⋯

这确实是个令人醒思的问题,老人为何宁可放弃生命也不愿使用法律武器,是武器这二个冷硬的字让他却步,还是不忍见亲情在法律程序的输送带上慢慢变冷,或是还有什么更深的刺痛,让他感觉了无生趣,我不得而知。心中恍然有一种悲凉感升起,无论法律的手是多么温柔的想要伸过去,无论你眼神多么慈悲地注视着他,只要他不愿意走近你,你也只能毫无作为的站在那儿,无能为力⋯⋯

案例二:大学才子平安夜自杀,遗诗怜父母白发送黑头(案例来源于腾讯网)

2014年12月25日是圣诞节,西南政法大学官方微博却在这天把头像换成了黑白色,因为就在24日晚8时许,该校民商法学院的才子聂兆威以自杀的方式离开了人间,并在去世前留下遗言诗句。诗中提道:但愿吾死后,尸骨随江流;怜我生父母,白发送黑头。有同学发现这条信息后,立刻截图发往微博,呼吁大家寻找聂兆威,劝他放弃自杀念头。

次日上午噩耗传来,西南政法大学官微称聂兆威在校外身亡,公安机关初步确认为自杀。据同学介绍,聂兆威很有才,很会写诗,是一个完美主义者;不久前遗憾错过了保研机会,同学还表示,聂兆威平时就称自己死了也没关系,当时以为他就是在开玩笑。目前尚不确定聂同学为何要放弃生命,相关善后工作已经开展。

案例分析:坦白讲,法律对于这样的事件到底能够做些什么?公安机关初步确认为自杀,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排除他杀和其他死因,死亡鉴定书上确认其为自杀,该案就应该可以画上一个句点了吧。

法律,可以做的工作似乎也就到此为止了。按理说这样的事件不应该拿来作为案例,因为确实找不到可以在法律层面上讨论的必要性,只是,笔者有些错愕,一个被称为才子的法律系学生,明知父母白发送黑头的锥心之痛,却依然如此狠心、残忍的结束了自己的一生。且不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单说一个生命从出生开始,父母含辛茹苦一直到将其拉扯长大,直至国家社会和家庭将你培养到上了大学,其间耗费社会资源可谓不计其数,家人所寄予的厚望更是无从量化,你怎么敢在还未做出任何回报之前就轻率的了却一生?

如果上一个案例中的老人选择这样一条不归路,是因为对子女的失望,对家庭人伦失序、亲情荡然无存的灰心等社会问题所致。那么,本案中这位法律系才子的轻生行为,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风雨飘摇的婚姻小船能否顺利驶向幸福彼岸

如果说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家庭所组成,那么婚姻就是社会的基石。也正因如此每个国家都很重视婚姻立法,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也算颇为完备了,只是这风雨飘摇的爱情小船,能否单靠法律的指引,就能安全地驶入甜蜜的婚姻港湾;法律能否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保驾护航?法律实务之:新郎结婚了,新娘不是我!

法国的卢梭曾经说: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我国《婚姻家庭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而,无论忠实是属于权利还是义务,都没能约束到下面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

案例三:结婚当天新郎另娶他人,新娘索赔5万元伤心费(案例来源于网易新闻)

结婚当天,新郎临时变卦娶了另一位新娘回家,被抛弃的新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新郎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新郎赔偿被抛弃的新娘6万多元损失费,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案入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04 年11 月,呈贡县人小芳和大武经人介绍成了恋人,两人很快就同居。2005年3月,大武家送给小芳家1.93万元礼金,定于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虽未领结婚证,但请柬上的新娘名字是小芳。婚礼当天,小芳家准备了50桌宴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等待新郎大武到家迎娶新娘,小芳等了很长时间都不见新郎出现,当天下午5点多小芳家人才知道,大武竟迎娶了另一新娘回家。这对小芳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此事在当地传开了,成了村民茶余饭后的话题,让小芳更无法接受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5 年4 月19 日,小芳在大武的陪同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随后,小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大武告上法庭,要求大武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呈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举行婚礼,大武应在约定时间按风俗迎娶小芳,如大武不同意举行婚礼,也可退婚,但应及时告知小芳,以便小芳及时告知亲朋好友,以免扩大影响和造成损失。但大武不愿按约定与小芳举行婚礼后,不仅不及时告知小芳,而是迎娶了另一新娘,继续举行婚礼。

因新郎新娘发出的请柬是以小芳、大武举行婚礼的名义发出,并非是大武和另一新娘的名义。因此,大武以小芳和大武的名义发出请柬举行婚礼,而最终却是与他人举行婚礼,其行为对小芳已构成一种恶意欺诈,是对小芳及其家庭的一种侮辱,大武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呈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大武赔偿小芳经济损失6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宣判后,大武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分析:这算是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昆明中院之所以会把此案定为精品案件,想来是在嘉许法官结合道德和民间风俗,以公序良俗原则来确认该案名誉侵权事实的成立,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了农村妇女的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样,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方面来认定。那么,结合本案来分析,大武违背约定与另外一位新娘举行婚礼的行为,导致小芳成为村民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毫无疑问损害结果是发生了;而该后果与大武违约另娶行为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违约行为主观上可以认定其有过错。只是,行为人的该行为违反的究竟是哪个法呢?笔者感觉不太好说。若是说大武未按约定迎娶小芳,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其实是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属于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它却不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因为大武曾跟小芳有婚约就只能结婚,而不能有其他选择的话,那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自由又体现在哪儿?笔者无意为大武开脱,身为女性甚至更唾弃他的行为,然而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的行为。两个尚未结婚的人因为有了婚约,反而就失去了结婚与否的自由权,法律的意涵绝不会是这个样子。

依据法律的效力层级来论,本案应该适用婚姻自由原则而非公序良俗原则。笔者留意到一审法院将大武的行为定性为恶意欺诈,恶意欺诈怎么看都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虽然婚姻也有人将其称之为是一种契约,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还是存在的,显然保护财产权的方法,未必适宜直接套用在人身权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算是违法行为,只是合同法通常保护的是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而非人格权,若是硬把违约责任套用在该案上,似乎多少有点牵强。或许精品的意思就是不具可复制性吧!

案例四:结婚新娘不上车,新郎转身娶旧前任!(案例来源于报新闻网)贫贱夫妻百事哀,爱情可以风花雪月,婚姻却要柴米油盐,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凡事要有度,如果只认钱不认人,因为一台液晶电视就不肯上花车,把物质赤裸裸地凌驾于两人的感情之上,新郎真能娶这样的女子共赴白首之约吗?石家庄牛奋男季彬响亮的给出一个不字,还惊世骇俗地改变了婚礼的走向⋯⋯

2014年9月9日新郎季彬从早上7点,就开着十几辆花车去迎亲,只为一台液晶电视没有买,一向说一不二的新娘面若寒霜,婚前电视不买就绝不举行婚礼。新郎季彬软磨硬泡,好话说了一箩筐,求完新娘再去求岳母,答案始终就一个:今天不见液晶电视就不出这个门!就这样一直折腾到中午11点,酒店打电话催问何时开席,说后面还有一对新人等着呢。新郎季彬想自己为了结这个婚,家里拿出了全部积蓄不算,还背了债,而自己为了装修,三个月没好好睡一晚,可是新娘张佳颖依然不满意,嫌这嫌那,临到了结婚这一天又因为一台电视闹成这样。

季彬想到这些,面色铁青的给新娘下最后通牒:这婚你到底结还是不结,结,就赶紧化妆下楼;不结,别后悔!而新娘也丝毫没有要让步的意思,毫不示弱地说:我也不是被吓大的。却不曾想季彬转而去了裕华路,找到之前旧友汪婷,泣不成声简单述说了一下自己今天的遭遇,接着就跪求汪婷嫁给他。就这样婚礼上的新娘换人了。原新娘张佳颖赶到现场也未能阻止这场婚礼继续举行,婚礼之后张佳颖三番五次打电话道歉、后悔也未能挽回这场婚姻。9月28日季彬和张佳颖去到民政局,把他们的结婚证变成了离婚证,隔天季彬才与汪婷领了结婚证。

案例分析:如此戏剧化的一幕,紧要关头替补新娘登场解围,引得网友们为其大唱赞歌,对于拜金女的痛恨转而化为对新郎的同情兼力挺。仿佛男人有备胎是件挺帅的事⋯⋯

然而,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剖析这件事,三个人的行为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无意评判他们对待爱情和婚姻的态度,只想单纯从法律层面探讨他们的行为是否妥当?我们从季彬、张佳颖28日到民政局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婚礼举行前,两人的关系已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了。季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拉上替补选手汪婷一起向亲朋好友宣告,从今而后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此举恰好满足了刑法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是有配偶的人又与配偶之外的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结婚的,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的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还在存续期间;而所谓的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都算。(季彬和汪婷的行为即是)如此看来季彬的行为构成重婚是毫无疑义的了,假设汪婷也知道季彬与张佳颖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仍然义无反顾的与季彬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极为不妥的。再假如张佳颖不能与季彬达成离婚协议,而是执意诉告他们两人重婚的话,其故事结局必然是要被改写的了。

写在后面的话

社会是经由一个一个的家庭所组成,而婚姻则是家庭产生的前提、生命传承的基石,婚姻可称得上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桥梁。自古至今,每个国家都很很重视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然而法律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却无力左右你的人生态度!看到被我的个人得失、荣辱捆绑着,被自我私欲牵制着,以至于滑入危险深渊还浑然无觉的人们,身为法律人的我有一种无力感。《婚姻家庭法》除了被人们抛诸脑后,远远的注视着世间的人生百态之外,究竟还可以为那些迷失方向的人做些什么?

正如我的恩师,张庆祥先生在《成功不必在我》一文所说的那样,我们人类需要拥有一种从私欲中轻松走出来的能力,若没有这种节制自我私欲的能力,那么你的任何追求和享乐,都将使你陷入深渊。这道理就像一部车子,必需兼具油门和刹车。车子不能只有一个油门让你享受往前冲刺的幸福,若是没有刹车来节制它,那么这种幸福不仅非常短暂,而且势必要对你造成更大的伤害!试问,世界有那么多的法律、道理、戒律、思维规范着,为什么人们还是乱?关键在于人们的内心总是不听使唤的涌动着。在如今人心极为动荡的社会中,法律该如何承担起有效刹车的功用,引导人们去培养从私欲中轻松走出来的能力跟素养,则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该思考的问题。最后,请允许我引用张庆祥先生《成功不必在我》一文中的一小段,来跟各位朋友共勉!

人们常这样问我:你的愿景是什么?我总是回答说:我希望世界有长远的和平,人人有长远的幸福!而这两项说穿了,其实就是一种从私欲中轻松走出来的能力。若是没有这种节制自我私欲的能力,那么你的任何追求和享乐,都将使你陷入深渊,并把这个世界带到人吃人的野兽丛林里。

这道理就像一部车子,必需兼具油门和刹车。车子不能只有一个油门让你享受往前冲刺的幸福,若是没有刹车来节制它,那么这种幸福不仅非常短暂,而且势必要对你造成更大的伤害!(而这正是目前世界乱象的所在)因此,幸福世界所需要的不仅是强调自由、开创和享受的权利而已,更重要的是人人要先具备从私欲中走出来的能力和素养才行。所以,如果你问我心中对这个世界有什么愿景,我梦想中的幸福世界,拥有一个顺畅的油门,这是和大家都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我梦想中的幸福世界里必须同时也配备着一支牢固的刹车!也就是在必要时,随时具备能顾及别人的利益、能退让、能怜悯、能尽本分、能反省的能力。

而这个油门刹车并重的原则,中华老祖宗早就一再强调过了:秉持热情去开创美好未来就是仁;节制自己的私欲去顾及别人的利益就是义;享受的乐趣和权利就是乐;事事节制在不伤身心及不废职守的点上就是礼。这个老祖宗所谓仁义并重,礼乐合一的治世理念,也正是让世界兼具油门和刹车、有为有守的治世理念,只有这两者兼备时,才有机会看到长久的幸福⋯⋯

你是不是正因此而感到压力和怀疑?第一是你觉得那遥遥无期,你觉得你不可能看到成功;第二个是你觉得那将是一件非常劳累、非常苦难的差事,你不知道你要面对多少的苦难,你才能够把这个事情给实现。关于这两点,我要来说明一下,现在我们面临的这项使命,正是一场千年的接力赛,它不可能一个人就可以完成,不可能在我们短短的几十年生命里面,看到愿景中所勾画出的,那个大同世界的景运,坦白讲,看不到的。但是你知道一件事情,若是我们现在撒下这粒种子,那么在千年后将会有很多、很多的人收到好处。所以,我们基本上要有一个心态,就是成功不必在我!那个最大的成功我看不到,那个和平盛世我享受不到。世界的焕然一新就像是一场千年的接力赛,你不可能看到最后一棒的。

那为什么我们还是要努力的去完成这份使命?就像世界没有因为孔子而大同,但他为万世师表、千古流芳的成就,并不需要等到世界全都被你改变了之后才能发生。我们要把握的是,为了这个世界的使命在无私奋斗的每个当下!那份存心,才是个人能够成就的真正原因所在。

不必觉得这使命非常遥远、困难而失望,实际上它一点都不遥远,也不苦难!只是需要我们拿出承先启后的心量与担当,从目前能做的每件事当中,踏踏实实的不计个人得失的去做,不论悠悠千载,只是一棒接一棒的去付出。成功不必在我,而志气却显现在每个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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