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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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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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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应当说,国际法并非“西方”的专利。中华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独特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仅以和平与战争的实践为例,从“以和为贵”、“先礼后兵”可以看出,中华法系的国际法思想始终是以和平为主旋律的,狭义的战争法即“战中之法”居于次要地位,战争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已。即使战争不能避免,仍然要受到习惯法的约束。

从“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勿杀无辜”的实践看来,中华古代的和平与战争思想与当代的国际战争法规则是何等相似。然而,在世界近代史中,璀璨的中华文明遭到了西方殖民者炮舰的蹂躏.西方文明从此主导世界,西方的价值观也就成了“主流”的价值观。

国际法也就成了“西方”的国际法。在西方法律价值观主导的秩序中,其他法系、包括中华法系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民族自决权”的觉醒,殖民地国家纷纷走向独立。第三世界国家谋求建立新的国际秩序。

尤其是在经历了“东西”冲突及“南北”矛盾的整合之后,世界格局出现了巨大的转变,当代国际法也不再聆听一个声音、遵循一种模式。就连西方的国际法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当代国际法已经不完全是西方的天下。

历史不容逆转,时代迈着自身的步伐前进。当代的国际关系已今非夕比,全球化趋势已成定局。

崛起的中国正在重新构造自身的全方位国际关系,寻找自己的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有必要了解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一、国际法的起源、本质及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西方学者看来,当代国际法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它是“市民法”的对应物。市民法调整的是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则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是从罗马的外国人法中发展而来的,其内容则十分广泛,它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国际公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到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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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世纪的西班牙鼎盛时期,人们开始采用“民族间的法”的称呼,德国至今保留了这一提法.到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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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世纪的法国时代,欧洲才始采用“国家间的法”这一称谓。到20世纪,人们才正式采用“国际公法”术语。

上述概念的演变表明,随着国家地位的固化,国家最终取代了民族成了国际关系的主角。国际法秩序中的构造性原则即主权原则也是将国家作为社会和法制单元,或者说国家可以建立秩序,而不是将人民、民族、国际组织、超级组织或者个人作为连接点的。

非国家性质的国际法主体、尤其是联合国作为世界和平的组织虽然具有特殊意义,但它们仍然是以承认国家主权为前提的;这些组织尚不能代替国家的存在。因此,“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间的法。

与国内法不同,国家不但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实践者,换句话说,国家既是国际法的裁判,又是国际游戏的表演者,这是因为国际法缺少国内法那样的“自上而下”的权威,尤其是缺少权威的争端解决体制以及强力作后盾。尽管当代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国际组织作用的增强,个人的国际法地位提高,但是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的本质仍然没有变。

为此,我们不能将联合国理解为国家的“家长”,联合国也非“世界国”或者“理想国”,因为即使联合国宪章也是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主权平等依然是国际法的出发点和归属。

正因为如此,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必须以国家间的“合意”为基础,国际习惯法也只能通过共同的国家实践形成。借用先哲孔子的话,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 明确了国际法的本质,就不难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由国家主权原则所决定,“国际法”秩序不能“自动地”在国家内部适用。在当代,已经罕有学者坚持“一元论”了。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秩序是统一的,国际法因此当然地在国内具有效力。但是,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践中能够贯彻一元论。

“一元论”的思想基础大约来自于古代的神学以及后来的自然法思想。神学与自然法认为,法是某种超然的存在,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的法则,因此,神的“法”或者自然的“法”当然是统一的,不容凡人分割[11].相比之下,“二元论”[12]更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本质。

多数西方学者也持“二元论”观点[13].“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系统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国际法规范要在国内发生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或者“指令”。“转化说”[14]就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个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转化以后的国内法规范与原国际法规范虽然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是分别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彼此的效力范围仍然是清楚的。

二元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强行法”[15]的国内效力的认识上。有学者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级别低于强行法[16].笔者认为,对这个命题要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对于什么是强行法,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相应地,强行法究竟包括哪些国际法规范至今是一个谜。如果说国家主权平等属于国际强行法(这大约是没有问题的),那就等于说,没有任何的国际“强行法”能够违背国家主权。

即使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宣布某个国家的法律因为违背强行法而无效,也只能意味着该国的国内法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然而在该国内部,该法律仍然是有效的,除非国家共同体剥夺了该国的立法权与司法管辖权,倘若这样,不就正好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强行法原则吗?因此,“强行法”不是否定二元论的依据,不能笼统地认为强行法的效力级别高于国内法。 其次,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对“国内法”也要作进一步的划分。

在国内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不仅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而且也规定了其自身与国际法的关系[17].因此西方学者在考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首先是研究国际法与宪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在国内法中,任何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均不得高于宪法的效力。

换句话说,即使国际强行法也不得对抗宪法[18].这与宪法本身是否与强行法的内容要求相吻合则是两回事。这是因为国家虽然享有独立主权,但是国家也不可能置国际共同利益于不顾,因此立法者在确立宪法的内容时,客观上必须考虑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就是对国家的客观“强制”或者说宪法的客观成分。

但是这种客观强制并不是否认宪法权威的依据,原因在于一旦宪法内容确立下来,即使其个别规范违背国际法,在立法者没有修改该规范之前,它在国内就是有效的,至于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则不影响其国内效力。例如,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就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的要求来完善国内的立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在修改之前,它在中国境内仍然有效的法,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相抵触为由拒绝适用国内法[19].当然,中国为此违背自己的国际条约义务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则是另外一回事。不过,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不能过高地估计一元论或者二元论在实践中的意义,国家在对待国际法规范时,并没有固守某个理论,而是采取了灵活的态度[20].

二、当代西方国际法的主题与旋律 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内容几乎渗透到一切法律领域,但只要仔细观察,便不难找到西方国际法的主题:即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三大主题。围绕着这三大 主题的,则是合作、对话与改革三大主旋律。

下面分别介绍。 古往今来,和平乃人类第一要义。

国家要谋求长治久安,稳定乃国家的首要职能。国与国之间何尝不是如此。

对当今的“地球村”而言,没有比和平的国际环境更为重要的了。在人类饱受战争之苦以后,联合国诞生了。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确保国际安全为最高目标,宪章明确地禁止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21].国际法对武力的限制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方面,国际法中有一些规范完全禁止或者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军事武力。

习惯上人们称之为战争之法[22],而正确的称呼应当是反战争法[23].这是因为,本法律领域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赋予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而是限制战争。只有当反战争法的规则无法阻止武装冲突的时候,战争法的第二个层次,即战中之法[24]才发挥作用,或者说:在武装冲突已经不能避免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带来的恶果,将已经开始的军事行动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

而在当代国际法形成之前,盛行的是从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发展而来、尤其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战争法[25]学说。在格劳秀斯看来,只要有正当的依据,为了正当的目的,采用正当的手段,战争就是合法的。

不过,坚持该学说的理论家们也十分清楚,如何才算正当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到了启蒙运动时期,国际法便不能再接受这种思想。

不过,这一时期的国际法理论仍然摆脱不了过去那种呆板的战争法理论的束缚。人们虽然不再承认战争权,但是仍然认为战争不受禁止。

到了19世纪,战中之法[26]学说虽然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然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以战争权为标志的国际战争法仍然是实践的法则。 为了捍卫和平,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从不具备约束力的停火建议、和平解决武装冲突的推荐一直到以军事措施强制撤军[27].尽管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28],但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将重点放在联合国自己采取军事行动的职权上。

安理会的这种集体安全机制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然而,即使有了联合国与安理会,世界仍然不太平。

“冷战”时期,和平是以两个超级大国阵营之间的核威慑为制衡的“冷和”。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中欧与东欧的巨变,世界上仅存一个超级大国。

面队这种形势,尤其是“九一一”之后的国际形势,其他的大国或者集团正在重新审视世界和平格局,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与唯一的超级大国的之间关系,这不能不引起注意。 如果说和平与战争是第一大主题,那么发展与环境则是当代国际法之第二大主题。

殖民国家独立后,在为法律面前主权平等而欢呼时,却又面临另外一个现实:国家在经济实力面前又是如此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也就顺理成章。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鲜明地提出了生存权与发展权。

由于自然资源有限、人口的爆增以及工业化过程的加速,工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困扰着经济的发展。

虽然国际社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9]战略,以期待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国际法手段[30],全球环境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有加剧的趋势,其中的原因,除了工业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之外,也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与环境权的矛盾有关。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观还仅仅是人们的政治设想而已。

如果说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属于一切国家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西方国家似乎对民主与人权更感兴趣。不可否认,西方国家有着自己的民主观与人权观。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民主与人权,而在于要什么样的民主与人权。而民主与人权的前提与条件更加不能忽视。

种“瓜”不一定得“瓜”,究其原因,乃气候不同也。民主也并非消除贫困的灵丹,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

西方知名学者经过详细的考察和理论认证得出结论认为,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之所以不能算是成功,主要是因为上述国家采取了过于激进的民主道路,使得国家秩序处于“休克”状态,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一枝独秀,则要归功于中国的改革家们实行了渐进的经济与民主改革战略,因此,尽管中国某些制度的运作不是很良好,但是总的来说却保持了制度的延续性和经济的高增长[31].何况即使西方的民主模式也并非唯一。至于人权,西方国家比较强调民主与人权的政治含义,即新闻与言论自由,三权分离、普选制等,而发展中国家首先将人权理解为生存权与发展权,这种差异同样是由不同的国情所决定的。

此外,民主与人权的实现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种“豆”得“豆”也必须遵守种地的规矩,而不能拔苗助长。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某些国家以“国际人道主义”、“人权”为理由“干预”别国事务。

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技术援助也附加所谓“良好治理”[32]条件。对此,即使西方学者对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践也持保留意见,毕竟,国家主权平等依然是国际关系的准绳。

有了当代国际法的主题,就可以感受到国际法的主旋律。如果说在以前,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和平”与“共存”的话,那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合作、对话与改革。

由于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不但南南合作没有过时,南北合作更有必要。而由于强权政治的存在以及发展与环境观、民主与人权观的差异,对话机制也就不可缺少。

对话的目的在于消除误会,扩大同识,从而为合作创造条件。大量的国际组织以及地区组织的诞生则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论坛。

但是,合作也是国家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对话也只能是平等基础上的对话。此外,国际法也感受到了改革的脚步。

无论是联合国的机构改革[33],还是各国的经济与政治改革,其内容无不是围绕以上主题进行的。 以上对三大主题与三大旋律的划分,仅仅为了更好地把握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它们绝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例如国际法中的语言权[34]与文化权[35]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三、欧洲法、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 尽管“西方”国际法有其共同特征,但是仍然有必要考察以下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其实是一个地理概念。

对法律而言则不同,“西方国家”大约是指那些发达的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的国家。因此,西方国家不再是一个地理概念,例如在我们眼中,澳大利亚基本上也是“西方国家”。

日本虽然是一个亚洲国家,却是“西方俱乐部”(如八国首脑会议)的成员。不过,西方国家中,仍然以西欧大陆国家(欧共体/欧盟)与北美国家为重。

西欧大陆与北美以及英国有着共同的价值观。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不仅体现在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上,而且还体现在共同的安全体制(如“北约”)当中。

因此,任何低估西方国家的共同价值观的看法都未免失之偏颇。但如忽视二者的区别也过于简单化了。

要说欧陆法系的国际法,就不得不从欧洲法谈起,这不仅是因为“欧洲公法”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6],而是因为当代欧洲法的走向将影响到未来国际法的格局。狭义的欧洲法其实就是欧共体法,而“欧盟法”似乎有取代“欧共体法”的趋势。

欧共体/欧盟的成立大大促进了欧洲的统一,这种统一还在继续。尽管欧共体/欧盟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国际组织,然而欧共体/欧盟所实现的国家联合与统一是任何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

欧共体/欧盟不但实现了三个共同体,即经济共同体、钢煤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也不仅有了欧洲统一的货币,而且欧盟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治安与司法协作方面有着共同的对外政策。这三个共同体与两大共同的对外政策就构成了欧共体/欧盟的“五大支柱”[37].不仅如此,欧共体/欧盟还享有自身的立法权,共同体/欧盟制定的“条例”在成员国有着直接的效力,即是说不经过成员国立法机构的转化即可直接适用。

因此,欧共体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超级国际组织”。欧洲法也因此独立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

说明了欧洲法的特征之后,就不难发现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的微妙区别。法律的背后就是利益或者说价值,国际法也不例外。

由于欧共体/欧盟以追求欧洲的统一(共同市场)为目标,因此,欧陆国家的国际法及其实践必然要服从欧洲利益。这就表明,它与美英的国际法难免出现某些不协调,有时甚至会出现摩擦。

这不仅体现在欧盟与美国不时出现的贸易纠纷(例如企业合并纠纷、香蕉纠纷、技术标准纠纷、近来的钢铁大战等),而且也表现在不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上。不仅如此,西欧大陆的传统与北美的文化并非完全能够融合,法国的“文化保卫战”就很能说明问题[38].德国某前总统在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中一语道破天机:每当出现国际冲突时,总是“美国出兵,欧洲收场”[39].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了二者的所谓“集体自卫”义务仍然在发挥作用,另方面则正好说明了二者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有着不同的理解。

过去数十年美国介入的武装冲突基本上都是在自家的“后院”以外进行的,而很多的冲突源正好位于欧洲的腹地或者邻近地区,因此,即使有“集体自卫”义务在先,欧洲在自家门口岂能毫无顾忌?!再者,欧洲同样是民主国家,它又岂能简单地与某些霸权主义同流?!欧盟最近通过了建立自身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计划,欧洲还打算邀请中国参与这一计划,因为欧洲认为,过分依赖别国的卫星通讯系统不符合欧洲的安全利益。争对德国民间人士准备游行抗议某国家总统的到访,德国外交部长最近说,“在国际政治中,我们不是需要更少的美国,而是需要更多的欧洲”[40].这句话可以说代表了欧陆国家的心声。

如果在研究当代国际法中忽视美国的作用,那同样是不切实际的。美国乃世界超级军事大国和傲视群雄的超级经济大国。

对于美国的作用,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公正地、一分为二地看待。至于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由于国内论述颇多,这里不再赘述。

而英国就比较特殊了。虽然英国位于西欧,而且英国还是欧共体/欧盟的成员国,但是英国与美国维持着特殊的关系,这是公开的秘密。

笔者认为,随着欧洲的进一步统一,英国将面临两难的决策。 正如夸大欧陆国家与美英的国际法实践的共性失之偏颇一样,夸大二者的差异性同样是不恰当的。

上面的结论只是为了叙述的方面,至于具体情况,仍然要具体分析。现在就预测二者将来关系的变化还为时尚早。

此外,欧洲统一进程也面临一些难题,这里不再赘述。无论如何,在国际法研究中注意二者的新发展是有益的。

结语:寻找共识 众所周知,在当今的世界法系中,以欧陆为代表的成文法系与美英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对世界法律思想及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反映到了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上。

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不仅要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甚至要协调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其结果就是某些国际法制度或者概念其实就是各法系,尤其是欧陆成文法系与美英判例法系的妥协物[41].这充分表明当代国际法寻找共同识的必要性。

既然是“西方的”国际法,我们对当代西方国际法的某些观点不能苟同。正如国家主权原则所昭示的那样,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的法律。

笔者只是盼望,通过对西方国际法的认识做到知己知彼,以使得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处于主动的地位。“求同存异”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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