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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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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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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核心问题。民商法当中所包含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应用原则。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条款。但是对于它的内涵解释和应用范围和途径,历来都有许多观点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当中的法律规范适用。而且,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发展期,诸多矛盾和问题并存,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困境,这是目前的事实。因此急需相应的解决对策让其走出困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内涵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们通常称之为诚信。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诚信都是社会中传统的概念。

在我国,诚信最早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很早就有关于诚信的记载人之初、性本善,这体现了我国关于诚信的认可。诚信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观念当中。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理性约束,它反映了人们的伦理价值观核心支点,一切伦理价值,伦理关系,都以诚信为支点,如果失去了诚信,伦理的大厦就会倾斜毁灭。由于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统治的格局下,人治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和法治相比自然难免受到人为因素干扰而失去公正。因此诚信原则就很难在法制体系当中有所应用。这是我国和外国关于诚信的最大不同。同时,我们也认为,这方面的原因对我国现代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困境也是一种实在的影响。

进入现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必要涉入法制体系当中,有必要形成法律意义的规范和指导原则,来进行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发展的实践应用。我国从1987年开始,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条文当中,为现在的依法治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目标原则提供了核心法律支点。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渗透到了社会的各项事务当中。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商业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保证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到民商法中的诚信问题。

民商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它主要针对民事主体的商业行为进行调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体制保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它保障了民事商业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民事商业行为中存在的违法现象进行约束和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支点原则,要求民事商业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核心规范,一切民事商业行为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目前来看,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主要涵盖物权法领域和债权法领域,本文依次分析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里的应用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领域里面,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集中三个方面。

首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支点,也是物权成立有效的基础保障。它是指民事商业行为里面,对于构建物权的正常商业交易的秩序原则。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示、二是公信。在我国民商法里面,物权是对世权,必须要进行公示,提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他人了解交易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其物权的合法性,进一步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公信指的是普遍认同。普遍认同包括所有人,只有在这样的一个普遍规范下,每一个人的交易才能具有安全保障,具有普遍保障。

其次是相邻权。

相邻权利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地役权。现代相邻权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延展。具体是指针对不动产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在处理相邻的关系时候的一种权益,尤其指土地相邻关系。当进行合法正当行为的时候,要依照事实存在行使本方权利,或者对相邻方进行限制。

用自然遗产保护中的相邻权举例说明。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遗产保护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与自然遗产相邻的生活区和工厂,造成了许多垃圾污染,这些都对自然遗产的生存造成了问题。许多地区的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然遗产进行强拆强迁,使得居民失去生活空间、企业工厂蒙受利益损失,虽然政府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其中包含的相邻权内涵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严格说来,这种相邻权关系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相邻权内涵,其根源是环境权的产生和加入。因此说,在自然遗产保护相邻权中,除了要考虑经济关系,还要考虑环境保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些都要在立法当中所以考虑,才能够体现现代民商法的立意。

最后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市场商业交易行为当中最为常见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旨在保护第三方在善意取得某财产后对财产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如财产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那么原财产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只能向转让人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这项制度旨在保护市场交易的公信力,保护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顺利进行,并且保障了第三方交易主体的安全交易行为,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安全感,从而维持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公众性。该民事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应用最多,是在所有权保护与便捷交易价值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选择。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里的应用

在债权法当中,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主要体现。情事变更原则比较抽象,它在处理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可以避免由于不可预知情事出现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在大陆法系当中,被称之为情事变更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当中,被称之为合同落空的原则。它主要指的是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合同中所涉及的民事关系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因素而导致的当事人无法提前预料的变更后果。如果按照合同产生原定效力,那么有可能丧失公平结果。可见,此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的原则,保证当事人遭遇不公平的损失。还有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应用的为三元并立归责的原则,包含公平、过错归责与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最能合理地呈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是过错侵权原则。此原则结合了道德和法律两层标准,作为行为价值的公平判断因素,以此来维持公平性。另外,合同义务扩张当中,我国目前的合同法规定里面,对于承诺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范,对于那些特殊类型的要约,当事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在依法生效后,即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必须严格执行,不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制定合同后,邀约和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困境之处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困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制体系的困境,二是法律实践的困境。

(一)关于法制体系的困境

前文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社会当中更多地表现为道德伦理范畴的原则。这种观念根深蒂固,长达上千年,已经深深植入人们的思维意识形态当中。这种固有的思维和传统的观念,对于诚信立法形成了很强的阻碍。在我国目前民商法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把该原则当作指导原则的全国民商法具有100多部,地方类的民法则有400多部,覆盖范围特别宽广,但是涉及的下位原则特别少。从立法的角度观察,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下位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作为诚实信用的适用原则,本应该在合同法草案当中所有规定,但在正式的合同法文本里面找不到任何情事变更的原则的蛛丝马迹。这是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关系,由于信用市场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的对立不断出现,举例像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就是很好的证明。这些恶性事件造成了恶性循环,让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难度增加。

(二)关于法律实践的困境

在法律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资产非法转移的困境。

据了解,我国有一些大中型企业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了减少成本、逃避税率、追逐利润、回避债务,就通过资产非法转移以达到目的。这样做可以提高它们的商业实力,提高资本的运作能力,但是同时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市场的公平秩序。由于相关法制的欠缺,对于这种无诚信的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去采取有效约束。

其次是市场中不良竞争的困境。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是不争的事实。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对社会商业主体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把握好了机遇,可以实现更多的权益,如果竞争失利,就会丧失商业利益。在这种残酷的情况下,商业行为主体为了避免风险,侵犯知识产权,破坏行业规则,计较个人得失,损人不利已,这些都是无诚信的表现。

最后是合同契约中的困境。

合同契约是保障市场商业行为受到权利保护的条件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合同契约当中,存在大量的违约、失约、不履行、欺瞒等现象。利益受损的一方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或者诉讼成本代价过高等原因,没有行使自己的有效合法权利。这反而又更加纵容了此类现象的循环发生。这些现象不同程度表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困境。

四、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困境之解决对策

如上所述,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个社会诚信的构建至关重要,只有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针对目前各类无诚信的社会商业行为事实,本文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

(一)统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任何法律概念的内涵,本质上说,是认识主体的主观精神的客观实在化表现。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基于认识主体的不同,因此就会存在客观的分歧事实。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一问题。法律概念所指的是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基本的组成要素,在长期法律实践当中法律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解决内涵界定的困境,必须要将个人理性的认识尽量融入普遍理性所接纳的范围,也就是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普遍理性当中,形成统一固定的价值原则理念,让人们普遍接受。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必须要统一化,这样才能为立法、执法、司法起到有效的标准界定作用,从而发挥自身作用。

(二)快速完善民法典体系

目前我正在不断地完善民法典的体系,在当前形势下,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指导原则和价值核心理念当中。民法典体系不仅仅是一部简单法律体系典律,而是在充分结合现代法律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所建立的具有理性和情感的双重意义的法律规范以及到道德价值评判法典。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范围和效应。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针对当前的许多商业失信问题,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原因主要是由于诚实信用的标准缺乏具体的量化细节,因此在执法当中难以衡量。我们建议应该加强细化量化工作,对各类行业要实行统一的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民生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诚信是我国古代伦理道德体系的重要基石;说它新鲜是因为现代法律体制下,诚实信用原则不再单纯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如何完成这种角色的转化,值得我们深思,这种思考和探索当然是有意义的,它不仅对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支点的作用,还会对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实践影响。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法律规范的体系和法律应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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