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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预防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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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预防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时间:2023-08-12 00:01:53     小编:

摘要:惩治和预防腐败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建设又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必由之路。虽然历届中央全会都将腐败治理作为重要问题来对待,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建设也没有中断,但总体来看,腐败预防机制仍然存在制度缺陷,组织结构也存在问题,相关法律不健全,公务员制度的相关方面不完善,预防腐败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健全预防腐败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提高制度的时效性和执行力,完善预防腐败法律体系构建,调整我国预防腐败机构建设,完善我国预防腐败的公务员机制,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

关键词:腐败;预防机制;完善

一、前言

机制是指由事物的内在规律及其外部事物的有机联系形成的系统,强调系统内部及系统外部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而形成的运作方法、机构和制度。腐败预防机制就是建立预防腐败的机构和制度,包括预防腐败所设立的机构、组织以及颁布的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等,同时也包括为了预防腐败,国家各部门、社会各系统所付出的努力及其运用的方法。

20世纪90年代初,面对消极腐败现象蔓延的的势头,党中央提出了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并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以党内根本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十八大则明确提出推进预防腐败工作,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从中可见,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路径,也是我们党一直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目前在腐败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制度体系自身的缺陷和制度设计的局限

目前,我国的腐败预防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多层次、宽领域的系统结构,但普遍存在着“对下级制约多,对同级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的现象,因此“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此外,制度制定不符合实际,难以操作。有的制度要求很高,有些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放,有些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与监督的程序,有些制度只有禁止规定,却无处罚的规定,也有的制度与制度之间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使得制度难以得到落实。同时,制度建设还缺乏系统性,忽略了与业务部门管理相衔接。

2.预防腐败的组织结构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机构模式,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还涉及司法审判机关。首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方面权责不对称。目前中国的大部分腐败案件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查的,但是国家法定侦查机构却是检察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这造成了案件调查方面的权责不对称。其次,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内部监督,在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上必然受到严格限制,只能运用部分调查取证的手段和内部强制措施。再者,检察机关和法院容易陷入司法权力地方化,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一是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可能会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个别领导的影响,破坏司法公正,使得腐败分子产生投机心理。另一个后果是司法机关容易成为腐败分子和地方恶势力的腐蚀对象,成为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3.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至今尚没有统

一、准确的腐败界定,腐败概念日渐泛化,表现为腐败定义模糊化、腐败外延扩大,混淆了违法与违纪、大恶与小错之间的界限,人们对于腐败和预防腐败的机制认识不清晰,甚至造成混乱。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进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哪个国家机关作为预防腐败的相关机构,这使得国家没有从法律刚性的规定,是腐败预防机制在法律制度上成为空谈。最后,我国缺少专门遏制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条文。

4.公务员制度的相关方面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问责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录用、培训机制。首先,在问责制度实施中,责任人不清,权责不晰,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效果,使问责制度形同虚设;问责主体缺位,包括人大问责缺位、公民问责缺乏位、媒体问责缺位;问责的体制不健全,在问责的执行主体上,有不同的代言人,有的是上级行政首长,有的是专门监督机关,有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各不相同。问责执行机关本身被监督或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问责时常是一种“运动式”运作,缺乏对问责之后的跟踪管理机制,对于公务员问责后的去向问题并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其次,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种类单一,制度设计不严密,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权威与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务员处罚措施较轻。再者,公务员录用、培训机制存在问题。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我国公务员对招考对象的限制颇多,学历,年龄,户籍,工作经验等限制条件,导致了很多优秀的人才失去了考取公务员的机会。公务员培训缺乏对培训信息的搜集,调查和分析,即使做了需求分析,也只是注重需求的统一性,整体性,而忽略个体的差异。这样使培训不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与实际缺乏联系。

5.预防腐败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构成权力机构外部监督的重要内容。新闻媒体通过披露事实,对国家公共事务及各种违法乱纪等行为进行报道、评论、批评或者谴责,从而社会上形成舆论氛围,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实现监督的效果。媒体对于揭发贪污腐败的案例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舆论在对公权力的监督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事实上,其发挥作用依然有限。这表现为,中国的媒体主要还是以正面报道为主,批评报道所占比例很小,而且舆论监督的范围小,批评力度弱,数量也不多。另外,媒体监督不健全还表现在采访难,发表难,对记者的法律保护不够,容易使记者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也使新闻媒体渐渐远离了最应当关注的重大事件。

三、建立健全预防腐败机制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教育

要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的有效性。一是要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教育重点,以解决主要由谁来学的问题。领导干部在社会中代表党和人民掌权用权,既是反腐倡廉的组织领导者、示范者,也往往是各种腐败的侵蚀对象。因此,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确保他们能够真正为党掌权、为民用权。二是要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以解决学什么的问题。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唯物史观,强化党员干部的使命意识,增强推进科学发展的自觉性、紧迫性和自豪感,要加强官德人品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培育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人格风范。三是要不断创新教育方式,解决怎么学的问题。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传统的简单灌输、空洞说教方式,深化教育效果,增强教育的渗透力和覆盖面,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常规化。

2.着力提高制度的时效性和执行力

一要着力解决地方制度规定与中央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相一致的问题。二要着力解决制度配套和具体管用的问题。三是制度制定要超前,做到预防在前,规范在先。四是制度执行要严格,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违规必纠,违纪必处,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外,要着力提高预防腐败的执行力,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关注重点领域,并夯实社会基础。一是要不断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主要领导权力的监督。二是要注重权力密集的时域和监管真空地域,提高监督的针对性。三是要坚持推进各项公开制度,夯实群众监督的基础。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媒体平台,推进电子政务、建立门户网站、设立电子显示触摸屏、服务窗口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方式全面公开,全方位公开,增强覆盖面,实行阳光行政,构建阳光政府。

3.完善预防腐败法律体系构建

提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工作水平,必须坚持依法反腐,构建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完善宪法。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对国家权力配置,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机构,政府和社会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国家权力授予和限制程序做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完善《刑法》,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的建立或完善。比如制定《监督法》,对监督主体、对象、监督方式等提出明确规定,使监督程序更为完善。制定《公务员惩戒法》,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具体规范。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举报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切实完善我国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建设。

4.调整我国预防腐败机构建设

5.完善我国预防腐败的公务员机制

6.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强化国家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完善惩处机制。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机关,加强党外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权。其次,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舆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媒体传播,这些传播媒体具有覆盖率大,传播速度快,透明度高等特点,这些都是其他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各种信息平台,加强社会各阶层间、各群体间及管理方与被管理方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使非保密的公务信息完全公开化,使最基层的信息、老百姓的心声能上达各管理层,使公共财务、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活动完全公开化,全方位接受民众、媒体的监督。再者,要完善群众监督路径,鼓励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更是治理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积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公民参与既包括选举和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中的参与,也包括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中的参与。很多学者将监督政府和反腐败寄希望于公民社会的力量,即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和非政府监督。不仅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社会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还要为民间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友善的政策法律环境,为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只有公众充分参与到权力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中去,才会克服反腐败和权力监督中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群众监督属于体制外的预防,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新群众监督的形式,使人民群众真正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国外把社会参与当作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部分就不能形成社会对腐败的综合治理。我们也应该重视社会参与,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公众懂得什么是亚腐败,什么是腐败,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向什么部门反映,应该注重哪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并学会保护自己,保障群众对腐败的揭露,使腐败分子暴露于阳光之下。 7.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

要强化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通过学习其先进之处,综合我国腐败的特性将更有助于我国腐败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灵活的,我们可以派遣人员去学习、观摩,将其优秀的经验带回国内,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士来国内进行指导。要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立法。国际反腐败的合作机制是通过有关国际条约的订立和缔结实现的,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应当积极参与推动国际反腐败条约的订立和缔结,这样既可以推动国际合作,也可以推动我们预防腐败工作的进展,同时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我国可以在国内外各种交流会上适时交流预防腐败及反腐败经验,以大国的形象组织一个专门研讨反腐败立法的活动,不仅可以促进各国交流,还能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最后。加强对其他国家法律和有关机构研究。国际合作大都是通过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来实现的,而每个国家都会根据公约和条约来建立国内法律和机构,但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如果不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机构,那么我们很难获得其他国家的配合和帮助。所以,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机构对我国建立预防腐败的机制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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