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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05 01:42:31
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
时间:2023-04-05 01:42:31     小编:

马敏、谢放两位先生对近代文献中“绅商”两字连用的情况做了很有意思的研究。[1]两位先生都认为,“绅商”一词(或词组)的演变及内涵,包含有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意蕴,我完全同意他们两位这个意见。顺着两位先生的思路,本文专门对清末文献中涉及广东“绅商”的情况作些讨论。

谢放先生的文章提到,近代文献中的“绅商”多是分指“绅”与“商”,明确地单指“亦绅亦商”的“绅商”的例子极少,“尚未发现”无任何疑点的‘单指性’例证”。笔者在清末广东文献看到过一些“单指性”的例子,如: 2、《督院张批示劝业道禀广州总商会选员赴日本实业会报聘请酌助公款缘由文》。其时日本实业家邀请中国实业家访日,劝业道禀称已选定广州总商会许秉榛、沈道生两人,并拟“函致香港东华医院再举绅商一员”。[3]这里也只是说一个人,而且是实业家,“绅商”自不会是分指“绅”与“商”。

但是,清末文献在提及广东“绅商”时,从字面看,常常很难判定是单指还是分指。下面举出一些例子:

1、《香港华字日报》的一篇“论说”谈到:“粤东绅商为振兴商务起见,倡立商会,始于省城而渐及于各都会,观其章程,不禁为我粤东祝。何祝乎尔?祝乎粤东风气大开,文明之进步,商业之发达,粤东人之名誉将为全国先也。吾言至此,吾敬绅商,吾爱志士,愿洒一腔之热血,为绅商鼓其雄心,吾愿决大海之洪流,为绅商助其浩气……”[4]

2、1906年初粤绅黎国廉因争路事,一度被岑春煊下令扣留,后岑迫于商民压力将黎释放。报纸报道说“黎绅国廉遵旨回家,八善堂绅董、七十二行绅商已开欢迎会。惟是日往南正局拥护者固多,而在总商会守候者仍不少。黎绅宜到总商会相见以慰众情,嗣以春雨泥泞不便再往。乃改于廿四日两句钟到总商会聚会。于是由总商会准备茶点,届时黎绅乘肩舆而至,与诸绅商行一揖礼……”[5]

3、上海粤籍商人团体广肇公所致广州总商会电,称谓为“广州总商会绅商钧鉴”。[6]

4、郑观应致粤汉铁路公司董事会的信说,“窃思本公司风潮之起,由于绅商不和,各自争功,人杂言庞,不由理说”。[7]

5、郑观应的《辞差函牍序》说,“丙午初春,余丁内艰寂处澳门,承广东省城七十二行、九善堂、总商会各绅商创办粤汉铁路代表员投筒公举余为铁路公司总办”。[8]

这5件资料分别涉及广州总商会、七十二行和粤路公司风潮。表面看来,所提到的“绅商”都可理解为分指。但是,可以肯定不是分指“绅”、“商”两界,因为在上面几件资料中的“绅商”不会包括非“商”的“绅”。如果理解为分指,那么,就是分指有功名职衔的“绅商”和没有功名职衔的庶民商人。但是,广州总商会是由善堂推举的正副商董和七十二行商董筹建的,广州总商会的总、协理和坐办都有功名、职衔,他们都是兼具两种身份的“绅商”。[9] 第1例的“绅商”,单指与分指,其实没有区别。第3例是受电人的称谓,对广州总商会头面人物的身份,广肇公所的发电人不会不清楚,所以,“广州总商会绅商”当为一种敬称而不是分指总商会里的绅与商。

第2例中“八善堂绅董”与“七十二行绅商”并称,从行文看,把“绅商”理解为“有士绅身份的商人”亦无不可。黎国廉是广东大绅,为粤省绅商士民争路而受累,声望正隆;按当时社交的惯例,参加茶会的当为七十二行中有功名、职衔的头面人物,一般地位不高的庶民商人未必能参与,所以,“七十二行绅商”说的应是七十二行的“绅商”,而不是七十二行的“绅”与“商”。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在清末广东的文献中,即使是字面看来是分指的“绅商”,结合其语境,实际上主要也是指亦绅亦商的人物。在清末的广东,当提到“绅商”时,今人往往不易判断是分指还是单指,笔者相信,某些资料的作者(如上引1、2两例)在当时恐怕也无法弄清。但恰恰是这种情况,反映了“绅”、“商”两界的对流已十分普遍,文献在谈到某些集体行动时笼统地提到的“绅商”,往往不是指绅、商两界,而是指有功名职衔的“绅商”与庶民商人,而主要指亦绅亦商的“绅商”。

正如马敏先生所指出,在晚清文献中(尤其在公文中),对某个具体的有职衔的商人多称为“职商”, 以别于庶民身份的商人。“职商”与“绅商”含义是相同的。但笔者在清末关于广东“职商”、“绅商”的史料中又发现,不少“绅商”(或职商)的士绅身份并非时时都会得到确认或重视。谢先生感到有疑点的例子,与下面的例子颇有相同之处。

例如,粤路公司成立后,股东内部风潮不断。广州七十二行商人不承认香港商人陈赓虞、杨蔚彬等为股东;而陈、杨等又以铁路公司账目不清,由部分外地股东推举为代表,要求查账。邮传部致广东铁路公局的电报称:“陈赓虞、杨蔚彬、盛景浚、朱秉章四员既经由股东公举,并已禀准粤督,应准该绅等前往查账”。[13]而稍后邮传部致粤督的电报则说:“顷据陈赓虞等电禀股本缓交缘由并请示办法,正拟转电尊处办理,复准农工商部转到俭电,知已准该商等入股……”[14]陈、杨等人都是“绅商”,但在不同的文件中分别被视为“绅”与“商”。

在同一件公文中也有把某个“职商”时而视作“绅”(称之为“该职”)、时而视作“商”(称之为“该商”)的,在此,再举出几例:

1、1907年夏,“职商”霍仲衡等申请往广西采购大米的执照,其呈文自称“职商等”,而善后局的批一次称“该商等”,两次称“该职商等”。[15]

2、1910年初,盐运使发给盐务公所的一份札,其中引录“职商花翎盐运使衔候选道陈宝琛、花翎候补同知孔宪相、花翎道衔邱鉴源、花翎员外郎衔贡生苏秉权、同知衔蔡文轩、花翎道衔萧颂澄、花翎员外郎衔苏秉纲、花翎提举衔贡生黄植森、花翎提举衔贡生贡生苏秉燊、五品衔选用知县林干材、提举衔梁瑞荣、三品衔裁缺连平营守备保洪寿”等的禀,在禀中陈、孔等人自称“职商等”,总督的批示称他们“该职等”,而盐运使司的札文则三次称他们“该商等”。[16]

3、1911年的《督院张批原办广澳铁路职商梁云逵禀报设立公司开收股本情形缘由文》。原禀6次自称“职等”,但总督的批示则3次称梁为“该商”。[17]

4、1911年的《督院批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禀请转饬总商会债项一律匀摊缘由文》。商号朱富兰欠下华洋各债潜逃,总商会集议将其产业变卖清偿债主,振华公司职商李鹤朋认为广州总商会在偿还时歧视外埠债主,要求总督干预。在禀中李自称“职商”,总督的批则称李为“该商”。[18]

5、1911年的《督院张准农工商部咨核复职商陈炜南等制雪有限公司专办年限缘由行东劝业道转饬遵办文》。陈炜南等的禀自称“职商”,劝业道的详也称他们“该职商等”,但总督的批示则说:“查该职商等在广东省称创设制雪有限公司,自系为挽回利权起见……查制雪之法,非由该商自行发明,未便给予专利”。[19]

类似的例子可说是举不胜举。

为了进一步探讨,我们以粤商自治会会长陈惠普(即陈基建,店工出身的银号司理)为例作更详细的分析。他是一个有职衔的“绅商”,曾和其他几位商人合资承办煤矿。据《督院张批东劝业道详陈基建等承办增城县布格村煤矿补缴供结保单请咨核给开矿执照缘由文》,所引陈等申请办矿的禀单后附有“董事及领袖办事人履历”:“总理一名:陈基建,年四十五岁,顺德县人,同知职衔;协理一名:陈国淦,年五十一岁,顺德县人,监生;董事三名:朱文博,年四十五岁,新会县人,花翎运司衔候选道;卢赞华,年六十一岁,三水县人,都司职衔;凌继锦,年四十一岁,番禺县人,同知职衔。”但劝业道的详称:“前据矿商陈基建、陈国淦等禀……该商等……”[20]并没有反映他们的“绅”的身份。 因为陈基建是粤商自治会的会长,所以,由他领衔、具名的文件常见于报端及收录进《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但现在看到的所有以陈领衔(不管是以粤商自治会、慈善团体还是七十二行的名义)的文件,他从来没有列过职衔;可见,他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并没有强调自己是“绅”。

有正途功名的“绅”也并没有认同陈基建。广州总商会协理、代理总理区赞森(举人)密禀官府:“陈惠普即自治会之陈基建,本市井无赖,目不识丁,悖缪无识,素为诡谲奸徒所利用,惯受报界愚弄,时以危词惑人。凡有攻击政府、欺凌社会、排挤同类之事,如西江捕权、澳门勘界、扣留梁诚等电,十居其九由陈基建出名。”[22]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自我认同还是社会认同来看,陈基建的士绅身份基本上没有被重视。

清朝官场极为注重名分、称谓,但在以上例子中,官府对很多“职商”的士绅身份似乎并无予以特别重视,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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