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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非正规金融单位发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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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非正规金融单位发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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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钱庄是以地下活动的方式存在并专门进行资金交易活动行使银行功能的非法金融组织。它的v利率一般高于正常的利率,手续简单,能快捷的向需求者提供短期贷款。但是在我国设立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经人行批准,所以农村地区中广泛存在的私人钱庄一直是非法存在的。

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再借贷非正规金融借贷中存在一些信誉好的企业通过自身优势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然后再将资金转贷到非正规金融市场。这就使得来自于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注入到了非正规金融市场。

河南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是农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通过对河南现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分析和规模分析,为未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思路。

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分析在以上三种新型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所以它并未用农村非正规金融资金,因此,村镇银行的相继设立并不能吸收非正规金融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有限的商业银行借款。小额信贷公司主要是民营投资,所以资金基本上都来自有资金,助于商业贷款,由于相关政策对其融资余额规模50%的比例限制,加之银行严格审贷的态度,使得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借贷等外部筹集资金的比率非常低,所以它只能靠资本金和有限的商业贷款维持运转。所以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为民间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互助性质的和会资金,它数量较少、资金薄弱、规模也相对较小。所以,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吸收非正规金融资金途径,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扩大他们的规模,使它们健康有序地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服务是未来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方向。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建议

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的确定银行在信贷风险作用下一般倾向于盈利强的大企业,很少向中小或微小企业以及个人发放贷款。因此,不仅在基本的民事法律上,还应当通过特别的形式赋予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如香港制定有《放债人条例》等。

给互助性民间借贷保留足够的空间非正规金融尤其是互助性的民间借贷以互助和人际信任为基础,由于不需要抵押以及担保,减少了中间环节,手续简单并且时效性强,因此,在资金使用的效用上可以很好的满足借贷者的需求。因此,给这些建立在非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民间借贷足够的空间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在监管当局注册核准。

严格管控管治高利放贷虽然高利贷能有效解决一部分呢资金需求,但是对中小企业以及农民极具危害性,因此要严格管制。对于借贷的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和担保等都有相应的明确和限制。同时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使其与非正规金融一道与正规金融机构展开公平、公开的竞争。

改制私人钱庄对于私人钱庄利弊介于互助性借贷和高利贷之间,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可是把它转化为社群金融。引导他们进行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转换发展成为社区银行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此外,地方政府可以改制小规模的私人钱庄,由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牵头吸纳改制后的小规模私人钱庄。将符合资金规模以及经营资格的私人钱庄改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农村资金互助社。

对于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再借贷,加强监管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通过农业龙头企业或者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再借贷给与其有利益相关的资金需求者,这一过程要涉及至少三个主体,两个环节。主体和环节的增加就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的要求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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