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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陪审”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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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陪审”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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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来华传教士们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以及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而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与汉语外来词打交道。有些外来词,来的时间长了,被我们遗忘了它们的外来身份。譬如,北方人把小巷称为“胡同”。“胡同”一词原本来自蒙古语,源词为gudum。我们经常吃的“苹果”,“波菜”,隋唐时已输入。“苹果”,原作“频波罗”,曾作“频螺/频果”等,源词为梵文 Vimbara(>Bimba),另一来源为梵文Bilva(对应“频螺”)。“波菜”,原作“波棱菜”,来自尼泊尔,源词可能是该处一国名Palinga。还有“豆蔻”,“慈勒”,也是唐时输入。“豆蔻”,源词为阿拉伯语takur,与古港口名 Takola有关。“慈勒”则来自梵文Jira(ka),今由维吾尔语借入,作“孜然”。

还有一些外来词,来的时间不长,用得也很多,或者不算少,可很少有人去打探它们的来龙去脉,久而久之,也被忘记了外来身份。譬如“科学”、“哲学”、“逻辑”、“现实”、“理想”、“抽象”、“具体”、“社会”、“总统”、“陪审”、“经济”等等;这些词汇,都是外来的,借来的。

外来词不是外面自己跑来的,而是我们主动译介过来的,而且中国的外来词成份复杂,还包括部分混成词和日源汉字词。那么,“陪审”一词,是从日本借来的吗?前段时间,有朋友在微信群里对这个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清末,由于中国在所有领域里的现代化进程都落后于日本,因而大量的日语新词汇开始涌入汉语。首先将这些词汇用于写作的中国人,是留学日本的学生和知识分子。晚清政府在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失败后,这些学生和知识分子开始大批进入日本。这些日语新词被中国知识分子吸纳为“借形词”,即汉字的组合是借鉴来的,但是,这些字的读音却是汉语读法。

梁启超在19、20世纪转折前后所发表的文章中,曾试图解释他所使用的外来词。由于中国公众读者不容易理解日语词汇“社会”(shakai),梁启超就解释说:“社会,人群也。”但在解释“经济”(keizai)一词时,梁启超则遇到了很大困难。虽然这个词汇在中国存在已久,但其最初的含义是“政治”(statemanship)、“管理”(administration)的意思,与前者并不相同。因此,梁启超为了从新含义上(即“economy”的意义)解释这个词,使用了许多汉语词汇,例如“富国学”、“资生学”、“平准学”(这一说法显然是出自古代中国的“平准法”,这是一种粮食购买制度,它确保政府能够在粮食匮乏时期贱卖粮食,进而稳定社会秩序)、“生计学”,等等。

“陪审”这一词汇,非汉语固有,自国外舶来,这已是学界共识。但是,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的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名词,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译成日文“陪审”,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

然而,断言“陪审”直接从日文引入,则不能只停留在推断上,而必须拿出中国是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对这个问题,段晓彦与俞荣根在《“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东译》一文中进行了详尽的考释。

他们根据现有资料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后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学界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

可见,“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转手才传入中国。

根据段晓彦与俞荣根的考证,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将“juror”译作“有声望的百姓”。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他在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jury”类似的功能。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治文(1501―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于1838年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察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

鸦片战争以后,维新之声弥漫朝野。清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悄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介绍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1856年,在香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员”。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法制,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的: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忧外患的清廷,终于在1905年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归来后,他们的考察报告不约而同地使用了“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非。”

沈、伍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如: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依律定案。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追根溯源,“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来华传教士们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以及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而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

虽然“陪审”一词,由于汉字“陪”有“辅佐”之义,容易被偏重理解或解释走偏,难以严谨地表达“jury”之原义,但我们应该明白,作为外来词,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被借用的不是词汇,而是概念。

因此,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外来词,需要对它们进行细致的考辨。但是,汉语外来词的研究在中国向来是一个冷僻的领域。由于外来词的研究非常依赖工具书,其中最重要的是《汉语大词典》。然而很可惜,这部大词典遗漏了许多清末民初以及20世纪前半期的词汇,许多词汇也未能列出更早的书证。此外,绝大部分书证都缺少较明确的时间标注。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大词典中的一部分缺憾,现在倒由一介平民几乎独力补上。有心者可查看黄河清《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近现代辞源》二书。《汉语大词典》自1986年出版第一卷到1993年出齐已有20多年,第二版据称将在2020年完成。到那时,遗漏是否已经补上,书证的时间标注是否确切,读者可以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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