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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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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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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已经多年了。已确定的改革成果有公开审判制度、当事人举证制度、当事人抗辩式审判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从司法改革的趋势看,到了完善证据制度、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分清诉讼责任的阶段。但是,这些司法改革成果都仅限于

一、二审程序;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却迟迟未动。人们仍按部就班地进行申诉、再审、改判。你

一、二审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只要当事人不举证,……

本文想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价值。但我作为一个基层法院从事审判监督的法官,提出这些想法,是否太狂妄了。不得以,就把她当作我的狂想吧。

一、 对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批判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司法改革也就是破除现行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从立法指导思想,到程序设置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 不可能就某一点进行修正;而必须对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全面批判,才能建立起合理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对现行再审程序设置问题的批判。

《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程序不完整、不严密,也至于再审程序无程序可循。这是我们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争事实。我们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民事

一、二审程序。但他为什么不同于民事

一、二审程序?关键一点在于它审理的对象不同。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的特殊性。因此,他的审理对象决定了他不能象

一、二审程序那样,可在诉讼中变更当事人、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形式处理诉讼问题。但是,由于《民诉法》一百八十四条对再审的审理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即生效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这使得我们一些同志产生这样的认识。《民诉法》规定按

一、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那么再审案件就可以按

一、二审程序在诉讼中变更当事人、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形式处理诉讼问题。但他们没有考虑到再审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在再审案件中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多种再审形式和多种再审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再审,越不知该怎么审;越再审,越不知该审什么。而再审判决也出现了越判,当事人越不服的尴尬局面。就其原因,是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太过原则,根本无法反映再审的特殊性;把本来非常严肃的生效判决、裁定改来改去;甚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都变更来将就当事人。难怪当事人愿意申诉,乐于申诉;这当然会产生申诉无限、再审无限的现象。

那么该如何设置再审审判程序呢。我们首先要明确,审判程序分为程序审判程序和实体审判程序。要设置一个审判程序,也首先要明确是设置程序审判程序,还是设置实体审判程序。我国现行的再审审判程序是按实体审判程序设置的。按实体审判设置再审程序所应处理的审判程序问题,远远大于

一、二审程序所应处理的审判程序问题。我们该如何来设置能包容这些问题的审判程序呢。我想,要设置能包容这些问题的审判程序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按照现行的再审程序所确定的实体审判的指导思想来制定再审程序。那么,上述子子孙孙的问题就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来研究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用程序审处理再审程序设置问题。那么再审程序的设置就简单多了。假如我们在新制定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明确规定,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者听证(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听证问题将于后讨论)的案件,实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判。如果经再审或者听证,发现符合新制定的再审条件的,撤销原审判决、裁定,返回原审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这有几个好处,一是不直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实体审判,避免破坏两审终审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抵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二是“撤销原审判决、裁定,返回原审级进行重审”后,其审理的对象不再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是当事人的讼争。这样可在审判程序上与

一、二审程序含接,不会再因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产生审判程序上的混乱。三是设置再审程序时只需制定再审的条件、程序审查的必要程序、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程序即可。制定这些程序要比制定一部实体判程序简单得多。四是可在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撤销基层法院的审监庭,减少审判环节。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批判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包含三层内容,一是本院有权决定再审;二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三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有权指令下级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本院决定再审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一程序设置,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本院决定再审在理论上就出现了问题。我们应该知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的特殊性。这就是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对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约束力。如果本院可以决定再审,那么判决、裁定就可以朝令夕改,生效判决、裁定对本法院就没有约束力。这无疑是在生效判决、裁定的普遍约束力权威下打了一个地洞,原审法院可以自由的进出。

其次是本院决定再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本院决定再审,会产生一审判决后不经二审程序,而是直接经过再审程序改判,从而破坏二审终审制度,扰乱司法诉讼秩序。我在司法实践中就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审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向上级法院领导反映判决存在的问题。上级法院立即通报了该案件。于是一审法院就动员当事人撤回上诉为其进行再审。该案虽然经过再审处理,得到了圆满地解决。但它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对法律、对判决的敬畏之情就大打折扣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惧法律,不惧判决书,不惧再审;相反乐于再审,甚至不打上诉打再审。因为进入再审程序的渠道很多也很容易。这势必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产生申诉无限、再审无限的恶果。二是原审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会影响再审的公正性。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就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正当的手段或不正当的手段,促使社会各方面向法院施加压力,达到再审的目的。由于原审法院的院长以及审判员都生活在当地,这种影响力是很强大的,也是很容易。这种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设置,无疑会影响再审的公正性。有这样一个再审案件。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采用隐瞒事实真象的手段,向人大反映。人大即向法院质询,促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再审判决后又经过一次再审,但另一当事人仍不服,现在仍在申诉中。这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原审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会出现不经当事人申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造成当事人不出庭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执行原审判决,使再审无实际意义的尴尬局面。我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信用社诉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而不告贷款人。信用社和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在例行检查案件时,发现诉讼主体资格有错误,决定再审。当我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时,均表示不出庭,愿意履行原调解协议。经我们多方做工作,当事人出了庭,但仍表示愿意履行原调解协议。我们再次告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原审原告表示撤诉,但双方当事人当即又庭外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继续执行原审调解协议。这显得再审是多余的浪费诉讼资源。第

四、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下级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按照现行的再审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必需设立审监庭。而再审案件呈倒金字塔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最少,逐级再审案件增加。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多则几十件,少则几件。而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至少要三个审判员组成一个合议庭,并且要求是高素质审判员,也应该是高素质审判员。三个高素质审判员一年只办几件或者几十件案件,而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员一般要办几十件、几百件案件。这三个高素质审判员不是被浪费掉了吗。全国有上万个基层人民法院,就有几万个高素质审判员被浪费。这种诉讼人才的巨大浪费,仅仅是诉讼程序设置时的疏漏造成的。使法律人才本来就匮乏基层法院,还得拿出大量的人才来办再审案件,确实没有这个必要。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按照程序审的思路,撤销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 ,发现符合条件的,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这样原审法院进行重审的审理对象就不是生效判决,而是当事人的诉争。这在理论上不会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得通的。

(三)、公正地评判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问题

现在有大量的文章对检察院民事抗诉进行批判。认为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是公权干涉私权。因此全面否定检察院民事抗诉。从理论上讲,公权是不得干涉私权的。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规定检察员要参加民事再审审判活动,这也确实是公权干涉了私权。那么,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如果我们继续执行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在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不参加诉讼。这时用公权来干涉私权就显示出它是那么的毫无意义。我在从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们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我们发出拘传令,但传来了被申诉人,而申诉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这让法庭很难办,让检察院很尴尬。最后我们只好参照原告不到庭的处理程序裁定终结诉讼。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能不能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呢?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就可避免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我们知道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是公权;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也是公权啊;用公权监督公权,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在实践中可以避免用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那么,在程序设置上该如何制定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讼争进行干涉呢。我认为,只需在程序设置时确立程序审的再审程序,即可满足这一要求。

我们设想一下,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经检察院审查符合再审的条件时,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的民事案件进行程序再审或者听证。由检察院向程序再审或者听证的法庭陈述抗诉的理由和证据。经程序再审或者听证法庭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和证据符合再审的条件,即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发回原审级进行重审。在这一程序中,仅针对原审的民事审判权是否正确的行使,而不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讼争的谁是谁非,避免了用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

上述分析论证仅回答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能不能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问题,而没有回答该不该的问题。我认为,要建立一种新的审判制度,必须具备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否则这种审判制度就是不科学的。因此能不能的问题,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可行性问题;该不该的问题,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必要性问题。只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二者具备,它的存在才是合理。

检察院该不该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呢?我认为该。根据权力制约理论,任何权力都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有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注1。因此,任何一种权力只要失去监督,就可能出现恶性膨胀,滋生腐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同样应该进行监督。从我国现行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看,人大、政协监督属于质询监督性质,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属于舆论监督性质;只有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才是程序性质的监督。质询监督、舆论监督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它必须通过法院自身的决定,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则不同。当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不需法院同意与否,都必须再审。因此 这种制约民事审判权的程序监督是必不可少。否则,民事审判权除了人民法院自已监督自已之外,就再也没有其它实质性的监督了。

(四)、对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贯彻“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批判

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按“有错必纠”指导思想设置的。按《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律真实”。因为,《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诉,只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都可以进行再审。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都是过去了的历史事件。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因此我们不可能再现历史事件,只能通过历史事件所残留下来的各个历史碎片,尽可能的拼凑起来反映历史事件。这些历史碎片就是法律上的证据;而拼凑起来所反映的历史事件,就是我们判决事实。因此判决事实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反映客观事实。如果我们主观地要求判决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把“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的依据。那么在理论上,我们的生效判决、裁定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申诉无限、再审无限也就是必然的了。原因是你不可能保证判决事实是百分之百的客观事实。

我认为,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的依据是不当的。我们应该把产生判决错误原因、责任明确起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过错(包括审判人员的主客观过错)与当事人的自身诉讼过错区分开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过错(包括审判人员的主客观过错)作为进行再审的依据;而当事人的自身诉讼过错不作为再审的依据。这样我们既把

一、二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贯彻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又可避免当事人申诉无限、人民法院再审无限的后果。

(五)、对现行再审条件的反思再审中的“新的证据”,一般理解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他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没有收集;或者当事人无法收集而向法院提供线索,但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收集到该证据;

(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举证。如果出现这些“新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再审。这无疑会鼓励当事人在

一、二审中不举证,而在再审中搞证据轰炸。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且使当事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烂用诉权而不承担诉讼过错责任。当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进行判决后,当事人一但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得再审,并且由人民法院承担错判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但当事人、社会各界会认为是人民法院错判)。

再审程序中是否应该把“新的证据”作为再审的条件之一呢?我认为,再审程序只有一种“新的证据”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这就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证。而前面所述的三种“新的证据”都不应作为再审的条件。理由是再审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

一、二审程序中所争议的事实是待定事实,而生效判决事实是已经确定了的“法律真实”,是终结纠纷的标志。因此除“新的证据”能证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主要定案证据是伪证之外,其它“新的证据”,都应按“证据失权制度”处理,及在法院指定或确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使提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作为再审条件应作修改。我们知道,再审的审查对象是生效判决、裁定;而生效的判决、裁定却是原审法官代表原审法院作出的。要研究符合再审的条件,除了要研究再审的硬件,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新证据等之外,还应研究原审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内心意念。按照人类社会学的观点,人的内心同时存在着良知和恶念。原审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内心意念是由良知所驱使,所作出的裁判即使有偏坦,也是善意偏坦。当然,这有个度的问题,超过一定的限度则为恶意偏坦。如果原审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内心意念是由恶念驱使,所作出的裁判必然是恶意偏坦。在一定限度内的善意偏坦,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范畴。恶意偏坦则包含了恶念驱使和无知驱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再审条件,仅是恶念驱使下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的表现,而“显失公平”的恶意偏坦却没有包含在其中。因此,我认为应该以“恶意偏坦一方当事人”作为再审的条件。

二、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构建问题

(一)、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问题。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但首先应解决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问题。我们要破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那么应以什么来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呢?

作为诉讼程序,它所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义、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终结纠纷的期限。如果诉讼程序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目标,那么很多纠纷就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再审程序除了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再审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由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经过

一、二程序后确定的“法律真实”,是

一、二审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因此我们应以“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按“程序正义”的要求,再程序应当具有:

一、中立性,其基本条件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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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1. ......
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3-05-21
1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基础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工程造价审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0-22
摘要:本文就工程造价审计进行了研究,在分析了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和对象之后,认为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大量风险;并就风险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有直接原因也有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制度和管理,直接原因在于审计活动中的人员素质和操......
强化行政事业审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2-03
行政事业审计是对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以确定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通过审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国家......
对我国审计复议前置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3-12-18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称“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就是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个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 程序的适用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 程序经济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引言为了顺应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成效卓著的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
试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定位及构建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新民诉法赋予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立法未明确其定位及构建,在实践中造成了“有法难依”的情况。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如何,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操......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行使着各种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管理资金由政府直接拨付,它在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上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加强行......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6
[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开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庭审前的准备有所规定,但由于其较为粗略,并未建立起独立且完善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我国应主......
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发布时间:2022-08-05
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财务总监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文 章来 源 自 教育 网 论文关键词:财务总监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论文摘要: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28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1976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民事“自我纠错”程序之不足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民事“自我纠错”程序之不足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民事“自我纠错”程序之不足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民事“自我纠错”程序之不足 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混淆了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分工......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2-10-19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其建立之初的目的是在刑事案件发生时,确保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审判的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补偿的一种审判制度。是一种先刑后民的审判制度。然而,随着司法实......
浅议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行政程序违法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新型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解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其成因,提出并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行政......
行政程序违法之我见 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要: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
谈水利工程监理和移民监督评估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9-2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工程参与者的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促使建设项目按计划的投资,精度和质量全面最优地实现、移民安置......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1. 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
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缺席判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价值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正确行使审判权。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规定依然有些粗疏而简单,使得在理论认识和审判实务中出现认识分......
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公开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09-14
自由媒体和审判公开,现代文明社会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主社会非常重要的两个指标。公正审判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主社会是一种方式的体现,即以权利制约权力。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
论民事保护令的实体与程序构造
发布时间:2023-02-17
摘 要 民事保护令适用主体包括受害人、施暴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经受害人同意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其适用客体丰富,综合人身、财产、矫正等方面。因其适用客体的广泛性,采民事保护令概念相较于人身保护令显得更为合理。民......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 法律 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发布时间:2023-02-20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民事抗诉案件鉴定是指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
论公司董事、监事的辞职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04
论公司董事、监事的辞职程序 论公司董事、监事的辞职程序 论公司董事、监事的辞职程序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和替换作出规定,但对其辞职缺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出......
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
程序民主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发布时间:2022-07-25
"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理想的民主形式,但是在现实的中国,民主 理论与民主实践存在较大的反差,民主化水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称。一方面我们 把民主的地位提得很高,一直作为基本政治纲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民......
浅析我国民事简易判决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6-11-30
一、简易判决制度之内涵及价值 ( 一) 简易判决制度的内涵 简易判决( Summary Judgment) 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解决主要事实不存在争点的民事案件。关于简易判决概念的界定,各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理......
高校事业经费的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6-08-19
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属于高校事业经费监督的两个重要手段,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既相互联系,又存在明显区别。把握好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责,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高校经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
论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
发布时间:2022-10-18
摘 要 当前,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外部因素和法官自身的因素。比较突出的外部因素有行政干预、网络舆论、民俗习惯等;法官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知识结构、个人情感、职业道德水平等。这些非法律因素对民事审......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1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审判方式改......
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民商事审判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是根据表见代理的性质、形态及法律要件界定的,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审计教研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2-06
编辑。 教研工作对高校至关重要,作为一名高教老师要做好高教研究工作,首先要提高认识,要清醒认识到教研是高校的生命线,对 教育 教学、教育质量有极大关系。作为一名审计专业教师,应该以 科学 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去审视和推进教学,使......
注重内审作用 强化监督网络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国审计走过20多年历程,先后建立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 社会 审计 网络 化监督体系,在不同的 发展 阶段,发挥了审计监督职能作用。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
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们知道当事人发生私权纷争,请求法院裁判(法律效果)时,为使审判之结果更趋合理,法院进行法律判断时,通常是运用三段论法,即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9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搞好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越来越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文章结合实践,重点介绍了高校内部审计在新形势、就新任务下应如何做好基建工程审计工作,提出了观点和做法。 关键词:高校内审;基建审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1-16
一、加强竣工决算审计的必要性 过去我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由于专业技术力量的缺乏,大部分审计人员懂财务管理及 会计 专业,而懂基建工程专业技术的人员很......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要】我国现行诉讼程序在总体框架上呈现结构分立而功能交汇的特征,立案程序在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上独立于审判程序而在功能上与审判程序混为一体,在当下“大调解”模式下更与诉外解纷程序之间混沌不清。本文以区分司法的社会责任与职业......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审计独立性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3-19
一、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独立性是审计 理论 的基石,是审计执业的灵魂,也是注册 会计 师行业取信于公众的首要条件。罗伯特·K·莫茨和侯塞因·A·夏拉夫在其1961年出版的《审计 哲学 》中,将独立性分为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和关键。本文结合两大法系,分析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困境,并提出重构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民......
交通事故认定属性之我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关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何性质的问题,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认识和了解不一。有的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证据,即它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只起证据作用。其本身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独立......
改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09
[摘 要]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由于工作重心的偏差,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监督的方式、受案范围、职权以及程序等在立法上均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笔者就当前民行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
浅析提高VB程序设计课堂教学效果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5-24
" 论文关键词:程序设计 教学理念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快乐课堂 论文摘要:《VISUALBASlC程序设计》是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专业的必修课之一,由于其不仅要求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对实操能力要求也比较高,使得很多学生望而怯步,......
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相互关系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18
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及审计证据相互关系之我见 一、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http://Www.LWlm.cOm 审计重要性,是审计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对审计重要性的定义是:“被审计单位会计......
对确立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想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一、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理念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联的。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
浅析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10-06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而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划分的细致标准,不利于简易程序的广泛使用,这一点具体体现为实践上的宽松适用,和法条规定的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形成了鲜明......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官的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官在民事诉讼......
成本监审中财务费用之浅见
发布时间:2023-03-18
财务费用是定价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费用的多少往往直接影响着定价水平的高低。价格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如何确认财务费用、如何将财务费用科学合理的计入定价成本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对此,笔者结合多年成本监审工作......
完善预算审批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1-02
完善预算审批之我见 完善预算审批之我见 完善预算审批之我见 「关键词」预算法,审批「正文」 我国《预算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
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与一体化监理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2-02
一、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定义 监理包含了监督和调理的意思,是指按照相应的规章和约定进行监督,并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通信工程监理,顾名思义,就是指通信工......
防范审计风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8-1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的 经济 环境和法治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审计风险的仍在所难免。由于审计机关要对其作出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处理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所以,如果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有失公允,就......
搞好内部审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18
审计作为一门管 理学 科,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而发展,经济越发展,作为高层次监督手段的审计工作就越重要,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也就重要了。展望二十一世纪,内部审计既面临挑战,又充满希望。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江泽民总......
国企治理之下级监督与监管机构改革探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国企治理中仅依靠管理者内部权力的平衡并不能有效解决国企治理 问题 。同时,给经营者产权激励也不是完善治理结构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最终途径。解决国企治理应重在从机制构建入手,促成 企业 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制衡,其中尤其重要......
简述关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7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资产监管,强化经费审查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和工会资产服务职工效能,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一)坚持依法理财。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理念,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要求,健全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摘要」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范围非常局限,且法律后果单一,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的必然结果。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内容提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和......
论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2-16
缺席判决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具体制度,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为针对一方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回避审判,为避免诉讼因之过分迟延而设计的一种应对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构建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05
本文以广东省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法院的改革做法为切入点,试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及其价值进行剖析,从传统家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中探索家事审判程序的特殊需求。同时,结合试点法院的具体工作实例,介绍作新的家事审判改革探索方向......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1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