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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6 02:08:18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时间:2023-08-06 02:08:18     小编:陈远宏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律概念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涵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下位概念,其具体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笔者概括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含义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启动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就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就证据的合法收集说明情况。

(二)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出庭作证的界定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是庭审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的一个或然性环节,本质上是一项程序规则,而非制度;第二,证明对象不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既包括规范层面,也包括程序层面。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明对象仅仅是程序层面中侦查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第三,作证性质不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所作之陈述,在两大法系中,其性质是证人证言。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说明情况,其性质不是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而是证明证据材料合法的一种情况反映。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立法价值

(一)实体价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工作安全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是侦查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在,是打击犯罪的使命所在,其法律的实体价值在于侦查人员协助法庭确认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保障办案人的司法工作安全。

(二)程序价值完善质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在于以看得见的形式运算刑法的正义,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价值在于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审判的核心是证据的审查,科学而先进的质证制度,是运算公式正确的基础,而我国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一项内容,其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

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职务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职务侦查工作的高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着严酷刑罚是否加之于犯罪嫌疑人,关系着数个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关系着刑法制度的尊严与公正。收集证据是职务侦查工作的核心,而新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无疑对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水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职务侦查工作的新压力

公务员心理压力过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客观事实,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这一压力来自侦查员陌生工作内容和领域的心理认知,也来自法律的监督和刑法的威严。更严重的情况在于一旦侦查人员出庭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则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自证本职工作违法违规的结果,而这一自证其过、自证其罪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是侦查人员始料不及的,这种莫名的压力可能要远胜于普通公务员的心理压力。

(三)职务侦查工作的新领域

庭审出庭说明情况,是习惯于审查起诉后侦查工作基本停止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新的工作内容,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扶上马后,再送一程,为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缺乏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出现的侦查工作,没有可操作之司法解释,没有可借鉴之司法经验,不可不谓难之于上青天。

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应对与庭审技巧

(一)强化证据观念

刑事证据,是最大限度还原刑事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理性保护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保障。

(二)提高取证能力

客观讲口供中心观,一直影响着职务犯罪刑事侦查。以贿赂案件为例,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认定至关重要。侦查工作必须保障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而万全之策就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直观、客观和全面的纪实方法,既贯彻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原则,又科学而有力地证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合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变供,可谓一举多得。

在此基础上,证据收集结束后整合证据是提高证据收集能力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建立侦察机关自审证据制度,所谓自审证据,是指侦察机关对本部门侦查中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审查、鉴别、分析。其旨在于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能力进行再次评估,是有效减少证据瑕疵,保障证据资格;整合证据链,增强证明能力的一项可探索之制度。

(三)吸养于检察文化破解心理压力

检察文化的灵魂是科学发展观,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以检察干警为本。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文化的载体和建设本体,是合法保护检察干警权益的坚强后盾,是检察干警的家园和避风港。保障人权原则是新刑诉的亮点之一,其不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人员合法权益亦是其题中之意。由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其代表侦察机关,行使检察职能和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职业的崇高和神圣是检察干警冲锋向前的不竭动力和精神支撑,新的司法意识是破解心理压力的良方!

(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庭审技巧

1.加强与公诉人沟通,庭前充分准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主要对象是瑕疵证据的合法性,侦查员充分吃透案件证据;加强与公诉人沟通,深入交流对于瑕疵证据合法性来源说明的内容与思路,听取公诉人意见;预设问题与答案,应对审判方与辩护人就说明之情况所提之问题。

2.原则实事求是,内容客观全面,立场中立,情绪平和。职务犯罪侦查员说明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这一侦查工作原则。说明内容应客观、全面,充分说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员出庭时,应当保持立场中立立场,良好控制情绪,保持平和心态,不先入为主,不偏激作答,防止辩护人攻击侦查员说明内容不理性、不客观而导致证据合法性说明不可信。

3.注意辩护人的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询问是指用不恰当的提问方式限缩、操控回答者的回答,其危害在于发问者设置问题将回答者限制或者控制在发问者设计的答案之中,回答者往往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辩护人在法律使用诱导性询问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应注意辨别辩护人询问,辨析其发问的目的和动机。对于辩护人的诱导性询问,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征求法庭意见,拒绝回答。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所有证据必须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被控方在场的情况下正式提出;充分验证证据本身以及证人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可信性。正义之途无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进步,是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靠近的一小步,但谁也不能断言不是未来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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