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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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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水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新能源论文(1)
时间:2022-07-21 17:15:58     小编:

涉及农村水电的概念与特征、优势;现状与历史、趋势;以及思路、举措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等问题。

(一)什么叫农村水电?1.从定义上讲,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2.从定性上讲,农村水能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含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就是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经济、不科学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

3.从定位上讲,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当地水能资源贫乏,通过协议采取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提供电力,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农村水电。

4.从到位上讲,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村农电气化,应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必须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水能”与“水电”,以及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等。1.“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

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2.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

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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