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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学术职业准入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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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学术职业准入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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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 学术职业 准入制度 博士

论文摘要:大学学术职业本身所具有的高深性、自治性、专业性和集合性决定了大学学术职业应具有更为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借鉴国外大学学术职业在职业准入中政府、高校和协会三者构成的完整的学术准入主体系统,以博士为准入最低标准的传统和设立职业准入期确保入职教师质量的制度的经验。考虑到我国学术准入制度中,法律制定滞后、协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和缺乏同行评议的现状,建议制定政府、高校和协会三者协同的大学学术准入制度,通过确立以博士学位为学术职业准入的最低标准,更新关于教师资格的相关法律文件,强化协会在同行评议中的实质地位,确立学术职业准入期的制度,构建完整的中国大学学术职业准入制度。

一、学术职业的特点

职业准入制度是指就业市场的准入制度,即明确限定人才进入某一行业最低限度的资格要求的制度。社会视野中每个成熟的职业都有着自身的准入标准。在职业社会学领域,依据本职业入职者所需的教育和训练水平,将高层次职业定义为“专业”,例如律师、医生、工程师、教师等。将这一行业的准入称为“专业”准入。学术职业属于职业范畴,但是与传统的职业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学术职业高深性、自治性、专业化和集合性四个特性之中。

1.高深性

大学是探索和传播高深知识的机构,高深知识是包含在高等教育系统内的各个活动的共同要素。洪堡指出,大学不是高级中学,也不是专科学校,而是带有研究性质的学校,它一方面进行纯科学的研究,从而发展科学,探索真理,一方面将研究过程与教学过程相结合。弗莱克斯纳在论及他心目中的理想大学时认为,为了表明大学的真正理念,就得用一个新术语——或许是高深学问学院,以便自动地把这种与学术机构无关的低水平的活动排除在外。大学以高深学问作为其存在基础的特性决定了严格的学术职业准入标准,不仅要求要有完整的基于多年经验的学术积累和学术训练,还要求入职者应该具有足够的创新和探索能力,具有献身于学术事业的学术信念。因此只有少数人得以进入学术职业。

2.自治性

大学学术自治地位的获得是因为大学处于高深学问的地位,没有谁比大学自身更知道应该如何管理大学。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是大学发展的传统,也是大学维持高深学问探索机构性质的保障。大学学术自治的原则,要求大学自主决定学术职业的入职者,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学者职业入职者的标准和聘任程序由大学个体和专业性的大学协会确定。例如,美国大学学术职业入职标准的决定机构虽在美国大学个体,但美国大学教授委员会(AAUP)同样确定了教师入职的基本标准,并成为学术职业准入的审查和监督机构。

3.专业性

知识的分化导致了大学内部依据知识的系科分化。大学作为学术集合体制定学术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学术职业准入的具体原则则交由各系科决定。系科专业性的主要表现就是各个专业性协会在大学学术职业准入中的作用。大学教师的入职并不是进入大学系科的同时就进入了专业的领域,在这个专业领域中,同行评议是学者入职和晋升的基本方式。

4.集合性

因为知识的不断分化,大学从中世纪大学传统的文、法、医、神四个学院发展为现在的包含在理、工、人文、社科四大类中的众多专业学科的集合。这便导致了大学作为大学学术职业的实体承载,本身并不能确定学术职业入职的具体标准,只能是依据大学的资源和战略规划控制学术职业的入职人数和基本的共性的资格要求。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教师的入职招聘从各个系科开始,系科决定招聘人员的遴选和开始招聘程序,关于责任的标准主要由系科决定,美国大学依据高校的财政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而制定人才招聘计划。

大学学术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大学学术职业运行的基本方式。相比于其他的学术职业,大学学术职业的高深性决定了大学的入职标准更加严格,要求入职者接受完整的学术教育和训练,具有开创性精神和献身学术视野的价值观。自治性说明大学的学术职业入职标准的制定属于大学内部管理,不受来自社会和政治力量的控制。专业性决定大学学术职业的认定必须依托各个学科的专业性学术协会的标准,通过同行评议的方式甄别和遴选大学合适的人才。集合性的特性要求大学学术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规则由大学确定,入职的具体标准和运行由大学各系科决定。

二、大学学术职业准入的国际经验

1.博士生入职的传统

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职业已有明确的任职资格标准。这种任教资格是由中世纪大学的教师会决定的,它要求进入教师会的成员必须具有早期的学位证书,也就是硕士和博士学位。中世纪大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本身并没有高低之分。随着系科地位的高低分等才有了硕士和博士之间的高等分等,并且硕士博士学位本身只是一种教师资格证明,经过了3到7年的学习考试合格,具备了辩论和讲解的能力。柏林大学是现代大学的标志,学术职业也随着现代大学的建立而进入专业性职业时代。现代大学的博士学位与中世纪大学不同,它与教师任教资格相脱离,成为单纯学术意义上的水平证明。现代大学确定了新的教师任职标准,出现了任职资格考试。这种考试只为博士而设,通过了考试的博士才有高校的任教资格。由此可见,博士学位从作为一种教师任教资格到成为获得教师任教资格的基本条件,表明了大学学术职业入职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奠定了国外大学学术职业入职以博士学位为基本要求的学术传统。

2.教授行会、大学和政府学术准入标准设定的三个主体

国外学术职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学术职业的准入制度。在这个学术准入制度中一般包括三个行为主体:政府、大学和协会。三个行为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构建完善的学术职业准入制度。

政府主要通过颁布有关高等教育或者大学教师的专业法律文件,规定大学教师的地位和职责,规范教师的职业路径,确定入职教师的基本标准等影响大学的入职。例如德国的《高等教育总纲法》,法国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和日本的《关于大学教师等任期的法律》等。这些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不同层次的高校教师入职的最低学位标准,规范了大学教师入职的基本程序和入职的准备年限。

大学是高校入职的直接相关机构,也是高校入职的具体管理者。各个高校一般根据自身的办学目标、资源情况和发展战略等确定招聘计划,确定入职标准,明确入职程序,由具体的系科实施招聘过程,最后呈报结果,交学校董事会审批通过。以美国研究型大学为例,美国的主要研究型大学的教师入职的基本标准为具有博士学历,同时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入职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一般要求学者在本领域中具有领先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开拓性的学术发展前景。

专业性协会是高等教育系统中一个特殊的部分。它通过对本专业内会员的监督实行同行评议,确定入职者的资格。在伯顿克拉克总结的高等教育系统整合的四个模式:行政、政治、职业和市场中属于职业整合模式。专业性协会主要包括以学科为基础,以院校为基础和教师为基础三种方式。他们通过“鼓励建立共同的专业,统一的标准保障高等教育的秩序和和谐”。 "

3.准入期

准入期制度是大学学术职业的一个传统,早期的准入期制度称为“就职礼”。在中世纪的巴黎大学,要想获得教师职位,必须经过5到7年的跟随教授上课的过程,得到了教师社团的承认之后获得教师入职资格。现代大学中典型的准入期制度包括德国大学的编外教师制度和美国的试用期制度。德国的编外讲师制度要求学者首先应具备博士学位,以表明其具备了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还要经过考试,表明他对本学科的文献有足够的了解。这样可以获得申请大学任教的资格。在获得批准之后成为一名编外讲师,他们只能开设一两次讲座,通过讲座的方式取得收入,通过与图书馆或者其他研究机构保持联系维持自身的研究。德国大学从这些编外讲师中挑选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出众者聘为教授。编外讲师制度保证了高校有充分的时间、机会考察和挑选优秀的大学教授。美国大学的试用期制度规定,大学教师在获得终身职之前与大学签订为期3到7年的聘任合同,这段时间为试用期或者见习期。美国大学选择那些在试用期内表现卓越的学者聘为终身职。这两种制度,都通过设立准入期的制度,保障了大学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察学者的研究能力和专业发展前景,确保了能够招聘到最优秀的大学教师。

三、中国学术职业的现状

1.入职终身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任制的意见》,进而在2006年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高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进程,改因人设岗为定岗聘人,使岗位职责、招聘条件更加明确,方式更加公开,程序更加规范。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教师只要进入学校,就可以成为“永久的教师”的现状。一些在校教师不管是否适合或者能不能胜任高校工作,只要没有严重地违背学术道德,身体状况良好,便不会离开学术职业。这种缺乏流动性的教师聘任制度,不利于优秀青年教师补充从事学术职业,从而影响了学术职业的整体质量。

2.入职博士化的困境

学术职业本身是为其他高级职业提供配需的职业,也为本身提供繁衍。这便决定了学术职业属于职业的最高形态,处于职业的最高位置。因此在学术职业的入职标准中,为了保持学术职业的这种性质,必须将博士学位作为基本要求。但是受制于我国的学术职业的吸引力和博士生培养的现状,我国学术职业实现博士生供给依然困难。我国大学中各个学科就读研究生的意愿与专业的就职环境和预期收益有很大关系。在一些就职环境良好的学科,如工程等专业,优秀的本科和硕士毕业生都选择进入就业单位而不留在博士生培养的过程中。由于学生个体对就职博士学位的收益和博士毕业进入高校的预期收益之间的吸引力不如企业和单位,因此,提升学术职业本身的的吸引力也是提升学术职业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3.专业协会的弱势和同行评议的缺失

我国大学协会的基本情况是,成立了由一些高水平大学组成的大学联盟。但到目前为止,这种联盟活动还是集中在大学自主招生的统一考试或者是院校之间的学生交流等表层。对于共同标准和共同规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大学的每个系科都会有相应的专业协会,我国的专业协会的具体职能只是本领域学科思想的集合,并没有在例如行业转入或者新入职会员方面作出实质性的贡献。学校的认证权利把持在国家。国家决定院校设立的标准和运行的一般原则、招生的数量和标准等。

4.指标体系的最低入职标准

我国现在的大学入职标准主要依靠的是入职申请者自身的基本信息:最高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导师、参与的课题、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等基本信息和定量信息。这些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入职者的真实能力相关,在学术职业创新力和人的整体评价中并不全面。最合理的制度设置应该是引入同行评议,在专业协会中,由同行进行学者的学术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5.久未更改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教师资格的标准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社会和学术职业的发展,这种教师资格标准已经过时。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将教师资格的最低标准定义为“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这与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当时有限的研究生培养的规模相适应。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以博士研究生作为职业准入的最低标准已成为时代的要求。

四、构建合理的学术职业入职制度

1.完善教师资格制度

作为职业准入制度确立的主体之一,政府通过颁布职业准入的法律文件确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法律标准,以保障高校和高校教师双方的利益。为了适应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政府应该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将博士学位作为四年制本科院校学术职业入职的基本要求。完善教师资格条例,更新对高等学校教师入职的基本要求,制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具体标准。

2.有区别的博士供给和博士培养

依据我国博士生人文社会学科过度供给和理工学科供给不足的现实,在人文社会学科应该首先实现学术职业入职最低标准的博士化,禁止学校内的近亲繁殖。在理工学科中应该提高博士生待遇,吸引优秀的硕士生进入学术研究领域。同时利用我国大学教师待遇提高的机遇,大量吸引海外博士以提高我国博士供给的质量。

3.发挥专业性协会的作用和引入同行评议

入职者进入学术职业之后并不单单是归属于院系和大学,还应该归属于这个学科,评判入职者学术能力的最好方式不是仅根据所参与的课题数、毕业院校、导师或者是期刊著作情况,而是学术研究能力。学术研究能力的判断应该采取同行评议方式。依据专业协会,学校在基本标准选择的基础上,辅之以同行评议,才能更加全面准确地判定申请者的实际能力和发展前景。

4.建立准入期制度

准入期制度是保持教师队伍的灵活性,保障学术职业整体水平的必然选择。我国应该在教师聘任制的基础之上,对新入职教师试行准入期制度,将讲师阶段编入准入期阶段。在准入期内全面地考核入职者的科研能力和发展前景,聘任在准入期中符合学术职业入职标准的教师;未被聘任的教师可以选择转入其他职业或者进入其他层次的大学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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