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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高校教代会制度事实上已经陷入路径依赖之中,源自高校内部的制度创新已经失去变革的活力和动力。只有引入多元制度变迁主体,多管齐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才能椎动教代会制度“退出闭锁”,提升制度效率。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 制度教代会 制度创新
一、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就必须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职能和权限,真正推进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遗憾的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88.2%的教师认为:“教代会只是走形式,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教代会只是校长布置作业的工具,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掌握在学校主要领导手里,教师起不到任何作用。”85.3%的教师认为:“作为学校教代会的组织者和工作机构的工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和执行学校监督方面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高校民主管理式微,本质上限制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与方法来解构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尝试解答三个问题: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源;低效的教代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现有制度环境下如何推进教代会制度创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根源
制度效率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林毅夫认为,一项政策或制度的失败往往源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团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也与此相关。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度原初设计的不足、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的失衡、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漏洞和缺陷
1985年1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就存在法律性质模糊的问题。“《条例》在立法主体的安排上缺乏科学性,将其归入行政规章范畴或者归入行业规则范围都是不妥的。”这种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条例》的执行力。其次,《条例》规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进一步限制了《条例》的实施效果。虽然《条例》最后一条指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条例》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最后一条恰恰为各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外部强制性制度约束的背景下,《条例》的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再次,《条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但众所周知,高校工会只是高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它虽然具有维护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义务,但并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而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是学校的权力机构。以非权力机构的工会来落实权力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必然制约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
2.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失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本质上是扩大高校基层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由于《条例》在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缺失,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因此,高校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博弈直接影响到民主管理权的落实。我国高校内部权力架构的实际情形是,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从一开始就处于边缘化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和政府有意识建立、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图扩大高校民主管理权,以加强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但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缺少来自外部的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其制度效用必然大打折扣。很多情形都表明,来自基层的教职工在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时候,如果与学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行政权产生冲突时,必然受到来自党委和行政的抵制,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久而久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某些高校实际操作中要么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成为党委和行政落实《条例》的一种摆设,要么“沦为学校行政体制的附庸,失去了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甚至更直接的是,有些高校干脆就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与变革脱节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效用的发挥与制度环境存在必然的关联,同一项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中的效用可能大相径庭。伴随着我国高校内外部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呈现出扩大趋势,大学自治权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制度执行与变革必须同步进行。《条例》的出台是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赋予基层教职工民主管理权,这种民主管理权在高校内部的落实主要还是以国家掌握大学管理权为后盾。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国家将更多的自治权下放到高校,而这些下放权限更多地集中到党委和行政层面。这样,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干预和保护退出以后,在权力竞争中必然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如果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执行必须与制度变革同步进行。国家应该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有意识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用不高的重要原因。 "
三、低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相对低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改革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其效率,也是高等教育界的普遍呼声。但问题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缘何长期以低效状态存在而没有产生积极的变革或者变革本身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呢?
1.国家意识形态的刚性限制了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本铸就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架构,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架构已经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意识形态约束,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党和政府要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约束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必须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权力。这种意识形态的刚性,使得党和政府在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革过程中,不通过权力的分化,而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强调,以及进行一些保持既有权力结构前提下的其他工作,诸如全国范围的教代会工作的评估等,来促进党委和行政支持和重视教代会工作。这也说明为什么自1985年《条例》颁布以来,尽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不高,但却始终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2.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组织乃是在既有约束条件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同时,就达到其目标而言,组织乃是促成制度变迁的主角。”根据《条例》规定,工会是目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而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权力的不断退出,大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动力也相应从党和政府过渡到高校内部。自然,高校工会也因此构成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主角。但目前我国高校工会首先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它不是权力机构,推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能力有限。其次它在事实上是学校党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侵权方是学校或代表学校的领导者时,工会也很难以独立超然的身份和姿态来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因此工会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以至于不少高校的工会组织实际上演绎成向教职工发放福利的机构,没有承担起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3.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倾向于消极地对待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四大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因此,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与教代会目标函数有可能不尽一致。而一旦教代会目标函数与党委和行政组织产生冲突时,党委和行政组织出于自身的目标诉求,就有可能产生压制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想法;而且,由于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的,也因此,党委和行政组织也有较强的能力实现压制。现实情况表明,“高校行政工作者认为,教代会与他们的权力形成了矛盾,很多时候教代会是改革的阻力而非动力,因此,他们消极地对待教代会。旧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其诞生伊始,作为其领导机构的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就缺乏对其进行制度创新的愿望。这也揭示了为什么长期以来尽管大家都认为,要真正提升教代会的效率,关键在于领导要重视,但却始终无法真正重视起来的原因。
4.基层教职工无法成为制度创新的有效主体
虽然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国家逐渐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但权限下放的进度是缓慢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关键权力上,譬如高校主要行政管理者的任免权依然由政府掌握,教代会不享有任免权。同时,作为民主管理权主要实现形式的教代会,依然要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在这种体制安排下,教代会不过是辅助高校党委和行政进行学校管理的一支力量,它既无法派生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也无法成为与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相抗衡的一支力量。这种极为有限的民主管理权限,使得基层教职工基于自身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考量,不会为之付出努力。即使有数量极为有限的教职工能够抛开纯粹的成本收益判断而有勇气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创新,但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往往导致个别推动制度创新的行为人无法得到集体的支持,无法演绎成集体行动,从而使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无从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
教代会制度长期陷入低效状态而不能得到根本变革,也就意味着制度变迁进入了路径依赖状态,即“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越的体系所取代”。如何摆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教代会制度变革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1.通过立法形式,将高校教代会打造成实质性的权力机构,并逐步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
在不改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提升教代会的制度效率,就应该赋予教代会实质权限,将其建设成高校内部的权力机构,尤其要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还应该在教代会授权下行使管理权。因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固然需要外部法律的支持,但作为自治机构,高校内部管理权的合法性最终还应该源于内部。在没有相应扩大来自基层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国家单纯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就会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可能会恶化内部治理环境,难免使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再次陷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2.将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松绑,重新设立常设性的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应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管理
长期以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与动力。这与工会自身性质及其在高校中的体制架构有关。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在学理上它不能成为权力机构的代言人;同时,当前工会本身的体制架构也限制了工会职能,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也无法很好地行使教代会职权。因此,为了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让组织成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这种组织机构应该是常设性的,应该纳入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之中。其主要职能是对高校内部管理进行授权,赋予其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并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还应该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教代会的集体决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使得这种决策不背离并能够切合国家以及社会对大学发展的需求。
3.推进教代会建章立制工作
教代会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教代会能否有效运作,既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也有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由于缺少运作规范,很多高校教代会的运作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教代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教代会的建章立制工作,要通过制度来规范教代会,细化教代会各环节运作规范,譬如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质询与通报制度、提案反馈制度、管理问责制度等;明确教代会审议内容项目,将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到教代会中,建立教代会主题遴选与议题商定制度。
4.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
教代会制度变革整体上应是渐进的,因为上述各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度渐进的变迁过程中,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用,依然需要依赖来自外部的教代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实际上,早在1996年全国教育工会就开始推进教代会评估工作。目前需要做的是,在确保教代会渐进制度变迁的同时,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力度,通过评估,督促学校重视教代会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高校教代会运作效果的问责机制,将教代会纳入到学校党政考核机制之中,与学校党政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5.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变革
当前高校教代会制度已经陷入路径依赖。在目前制度环境下要打破路径依赖,单纯依赖高校内部制度创新压力很大,动力不足,这就需要引入外力。在改革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党和政府对教代会的改革力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启动改革,使得制度变革逐渐摆脱路径依赖。制度变革启动后,在外部权力逐渐退出的同时,有机地引入高校内部权力主体作为制度创新的替代力量,尤其是引入来自基层教职工和教代会组织机构,鼓励他们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通过这种模式,既有利于教代会制度变迁“退出闭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率,也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并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变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阻力,避免或减轻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