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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的法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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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的法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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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为法治建设带来了更大的动力,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新媒体促进了法制宣传的创新;新媒体传播促进了立法和制度性变迁;新媒体促进了司法现代化,不仅促进了个案正义而且促进了司法创新,改变了司法运行模式。

关键词:新媒体;法治国家;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43-02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曾经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论是在法制宣传上进行法治启蒙,还是在监督司法保持司法公正方面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为法制建设带来了更大的动力,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法制宣传和立法、司法的全过程。

一、新媒体与法制宣传的创新

最早对媒体的功能进行研究的是西方学者,但在中国媒体的功能也很早就被学者们所关注。一般认为媒体的基本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会延伸出来其他一些功能,比如对政府不依法行政的事件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就形成了监督政府的功能;对普通社会公众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者其他权利诉求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使其诉求得到满足,可以被看成是媒体的权利保障功能。维新派代表人物梁启超很早就看到了媒体传播信息而带来的衍生功能。他在1902年出版的《新民丛报》上发表《警告我同业诸君》一文提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是对于政府而进行监督,二是对于国民为其导向。由于梁启超所处的时代的局限性,他说的“报馆”实际上就是媒体的代称,因为当时除了报纸之外,没有其他媒体存在。梁启超指出的“导向”国民、“监督”政府两项功能,事实上成为媒体的两大衍生功能。法制宣传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实际上就是梁启超所说的“导向”国民。在开始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型过程中,我国一直重视通过传统媒体对法治的宣传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按照事先制定的普法规划,我国连续进行了多次普法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广播、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及时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深入人心[1]。随着媒体技术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入了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2],因此,很多人把新媒体等同于网络媒体。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新媒体的范围比网络媒体宽泛得多。新媒体首先是一个侧重于“比较”的概念,事实上我们现在所说的传统媒体比如电视,在刚出现的时候也是新媒体;对于手机这种媒体来说,其传播的方式不只是网络,手机短信并不是依据网络而传播的。目前新媒体对中国已经产生并正在产生着更大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末互联网上网人数6.18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5.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新媒体的传播具有有别于传统媒体的以下特征:广泛性――每个人都能够进行信息发布与交流;交互性――每个人都可以接受信息并反馈信息;便捷性――无时无刻;即时性――时刻在现场;全球范围――无处不在等等[3]。这些特点为普法和法制宣传提供了更高效的手段。

手机短信成为法制宣传的新工具。“1月1日起,新环保法、新预算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请您在新的一年里自觉学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4]鹤壁市的这种类似的群发短信正在全国各地得以推广,成为法制宣传的新形式。由于手机的媒体功能日益丰富,许多年轻人几乎成为“手机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几乎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关注传统媒体。同时由于传统媒体的一些固有的局限性,比如报刊传播法律的枯燥性,使得其在法律传播方面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新媒体则不然,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微博和微信都能够成为法治传播的高效新媒体平台。2014年9月10日,重庆九龙坡区司法局开通法治微信公众平台。市民只要打开手机,关注“九龙法治”微信,就能随时随地了解到图文并茂的法律知识、法制新闻。平台每周二、五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和法律知识,每期聚焦一个专题,以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的方式向微信用户提供各类普法信息,并结合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及法制宣传重点,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释义、案例分析等。“九龙法治”微信平台突破了法治传播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制约,用户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知法、学法、用法[5]。传统的宣传栏、发放法制宣传传单、法治讲座、广播电视宣传等方式,和新媒体相比,已经丧失了优势。河南省在“六五”普法活动中,积极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客户端、微视等新兴媒体,创作播出法治电影、电视剧、法治动漫、微电影等,使法治宣传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同行,提升了普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影响力[4]。

二、新媒体传播促进立法和制度性变迁

立法是国家有权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的活动。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新媒体传播案件促进立法发展的功能逐渐被学者们所关注。

有学者研究了新媒体促进立法的基本过程。随着大量公众关注案件被媒体深度报道后,通过媒体的作用,社会公众开始对该类案件的自觉关注、积极参与,又通过媒体积极表达个人意愿,形成了一定范围一定层次的公众意识。当这些问题引起了各社会组织、国家管理、司法、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和深度介入时,需要通过立法层面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的创设、修订、废止、解释等活动)的时机就会成熟。总而言之,媒体已经或正在通过受众实质性地介入到了立法活动中,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1]。新媒体的传播活动促进制度变迁,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学者艾佳慧较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她研究的对象是从2005―2009年间的50个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是指由于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传播而使相关诉讼在现实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影响性诉讼的“影响”既包括法律界,也包括新闻界。她的研究表明,在这些影响性诉讼中,有多个能够以立法和制度变革形式促进法治进步,比如佘祥林案(2005)、黄静案(2005)等[6]。在孙志刚案件中,正是由于新媒体对孙志刚悲惨境遇的报道才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使得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代之以更加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如果没有新媒体,孙志刚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得到报道;即使得到报道,也不可能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

三、新媒体传播与司法现代化

(一)新媒体对案件的传播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了个案正义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型,社会各领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法律问题突显,各类案件大量涌进了司法解决的大门,加之司法体制也尚处在不断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调和期,司法腐败也开始从最初的“苗头期”进入“扩散期”,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相伴而逐渐暴露出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很高,也越来越多地寻求舆论监督[1]。唐玉沙研究了目前网民对法院的态度。他从百度随机抽取了100个关于法院的帖子,在进行技术处理后形成了以下数据[7]:客观评价33篇,关注热点事件的60%,关注法律法规及其他的40%;负面评价51篇,反映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的60%,反映不良工作态度的29.4%,反映执行问题的25.5%,反映腐败问题的17.7%,其他6%;正面评价16篇,法院自身宣传的87.5%,外部参与宣传的12.5%。

也就是说,网民对法院负面的评价超过了51%,对法院正面的评价主要是法院自身进行的,可能并不必然反映网民的实际态度。考虑到这一因素,负面评价的比例会更高。和国外不同,在我国,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主要是由新媒体承担的(在国外,新旧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差别并不突出),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电台都属于事业单位并由国家全额拨款这种特殊性质,导致其在对政治权威的批评和监督方面有很大的欠缺。特别是地方政府所属的传统媒体更是如此。陈皓对《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的批评报道所涉及的领域进行抽样分析发现,三种媒体在政治方面的批评性报道很少,《人民日报》仅占7.2%,《中国青年报》占13.2%,《南方周末》也只是7.4%。在被批评的机关中,政府机关仅占13.2%,少于事业机构的37.4%和企业与经营场所的28.8%。他的统计发现,对政府机构的批评集中在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地市级21.5%,县级18.9%,农村基层18.9%,但省部级只有8.6%,国家级只有0.8%。在被批评的对象中,普通社会公众最多,占50.5%,超过一半,其次是事业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占17.4%,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仅占17%[8]。

(二)改变着司法的运行模式

新媒体也在改变着法律的运作方式,改造着法律的固有局限性,法律变得更加公开、更加透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讨论立法、讨论司法。通过微博、微信的方式,法院的大门敞开了。更多的人看到了法庭运作的情况、方式,这可能会改变传统上人们对司法的认知。司法部门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较为被动和保守的,与社会变化有一段距离,而现在,这段距离被极大地缩短了,司法部门也需要迅速地跟随社会的变化[3]。事实上,我国法院也确实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正在发生变化。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法院也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回应社会的需要和关切。

(三)促进司法创新

新媒体本身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找不到相应的解决路径,需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创新。例如,微博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过140个字,有的微博记录的一些“流水账”式的生活细节,有的甚至仅仅几个表情,这些表达是否享有著作权?而且,相互转发是微博信息传播的基本方式,而这种转发是否会带来著作权的侵犯,或者微博转发的形式本身已经默认了他人对于原创信息的使用?这些类似的问题在传统媒体那里根本就不是问题,但在新媒体传播中这些问题一旦形成纠纷,就会考验法官的智慧。因为这些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遵循,立法机关也不会为这些问题专门进行立法,这就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为,新媒体的这些新发展为司法创新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周雪.论媒体对立法的促进作用[J].人大研究,2012(8).

[2]匡文波.关于新媒体核心概念的厘清[J].新闻爱好者,2012(19).

[3]新媒体给法治带来的机遇与挑战[N].学习时报,2013-10-28.

[4]张亮,赵红旗.新媒体成普法宣传新宠儿[N].法制日报,2015-02-27.

[5]武志勇.大众媒体与法治新局[J].青年记者,2014(11).

[6]艾佳慧.网络时代的影响性诉讼及其法治影响力[J].中国法律,2010(5).

[7]唐玉沙.“反差”背后的思索[J].山东审判,2012(1).

[8]陈皓.中国报纸批评报道现状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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