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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冤案的成因与防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04 01:12:55
论冤案的成因与防范
时间:2023-07-04 01:12:55     小编:

摘 要 从河南赵作海冤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冤案,呼格吉勒图冤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再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折射出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法治状态和刑事司法形态,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治国家重要研讨的课题。

关键词 冤假错案 无罪推定 错案责任倒查制

作者简介:王倩,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侦查技术、人的认识水平和刑事司法人员办案水平的提高发生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率在下降,但这并不能代表冤假错案就能彻底根除。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应该分析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从程序和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使社会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刑事司法理念错误

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是一种能完美和有效地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观念形态。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活动中,由于刑事司法人员知识水平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以及传统的刑事司法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司法人员当前的诉讼理念还比较落后,存在许多制度层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正是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法律的执行和实施需要具体的刑事司法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来完成,刑事司法活动的实施就不可避免地受办案人员的知识、认识水平和司法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由于传统的落后刑事司法观念如有罪推定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现代刑事司法观念。

二、错误理念形成的渊源

(一)传统刑事司法因素影响

我国诉讼活动从古至今延续了几千年,传统司法观念中,公、检,法三机关不分,这一传统司法观念为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基本关系。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成为三机关的“接力”: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几乎都审查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几乎都进行审判,判决被告人有罪。这样导致的后果便是破坏了整个司法体制,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之风盛行。对于那些曝光的一起起刑事错案,我们不禁会想,一个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执行阶段,要经过那么多关口,难道在每一道关口都发现不了案件错误的存在吗?在任何一道防线,如果把手防线的人都能履行其职责,那么错误就会被发现,案件就不会一错到底,甚至错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

(二)严打政策影响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从案件发生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仅只有62天,在这短短的时间内,这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陨落了,让年轻的呼格吉勒图走向命运的不归路。这个结果和案发时我国执行的“严打”刑事政策是分不开的,在“从快从重”处理原则的影响下,司法的正义让位与惩罚犯罪的效率性。呼格吉勒图偶然遇到了“女厕案”,又偶然遇到了“严打”,案件峰回路转,真凶偶然出现了,难道呼格吉勒图的命运只能在偶然之间博弈吗?“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正义来的太迟,以至于错杀了无辜,一条鲜活的生命永远的离开了人世。在许多司法人员看来,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牺牲犯罪嫌疑人又算得了什么,牺牲了一个呼格吉勒图,还有千千万万个呼格吉勒图。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刑事错案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呼格吉勒图案”偶遇了“严打”,在“从快从重”的处罚原则下,司法的正义让位于惩罚犯罪的效率性。

三、制度上的缺陷是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立法规定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已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理所应当地认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就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且这种观念在他们的心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司法实践,进而引起刑事错案的发生。很多错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或多或少出现有罪推定的现象。在侦查阶段,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便会盯着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放,不惜利用一切刑讯手段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算是证据不足,也会反复补充侦查,即使是非法证据也会被采信。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我们看到正因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因为侦查人员的刑讯而供认了强奸杀人的经过。我们不禁想,呼格吉勒图报了案,他就是犯罪嫌疑人吗?在“李化伟案”中,李化伟因为是被害人邢伟的丈夫而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同样由于侦查人员的刑讯而供认了其杀妻的经过。

“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但由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以及询问律师在场权等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仍然没有相应的界定原则,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被告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当庭翻供等情况下,由于无法确保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无疑也将大打折扣。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以及变相的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口供并未被排除,相反却往往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未发生应有的效力。在我国的现有司法体制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取消现行法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使其有自愿回答和拒绝回答的自由,尽管不可能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但至少可以起到抑制的作用。

(二)律师辩护职能弱

辩护权是一切诉讼权利的基础与核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只有赋予律师充分的辩护权,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的职业和权利,才能保障律师的辩护是有效的,才能提高法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辩护律师所作的是有罪辩护,而且律师几乎没怎么辩护,庭审不让律师说话。在很多刑事错案中,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诉讼地位,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律师作用尤为弱化。 (三)虽有制度但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还表现得相当严重。每一起刑事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能找到刑讯逼供的影子。在目前庭审时证人出庭率极低的情况下,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被告人与案件的直接关系无疑成为了庭审中最为引人注意的言词证据,同时也正是因为被告人与案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使得被告人口供更容易被法庭采信,成为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在侦查人员的刑讯手段下做出了有罪供述,这成为了公安机关顺利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有力证据。

四、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当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良好有序的诉讼环境。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对司法现状具有重要的影响。审判活动需要法官具有理性的判断和推理思维,尽可能不受外界的干扰,不掺杂个人感情色彩,法官的审判活动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往往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为了办案进度不惜牺牲公平和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净化不良的司法环境是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陈光中教授认为,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受制于党的审判委员会。社会环境容易影响法官的判断力,使法官不能独立进行审判,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形成。

五、冤假错案防范措施

(一)纠正错误的司法观念

刑事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转变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不合时宜的错误司法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终要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侦查、起诉是为审判做准备的,属于审前程序。如何保证在审前收集的证据能够在庭审时发挥其证明效力,有必要在我国明确审前程序的实施细则。另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包括如何防止疲劳询问的问题,讯问机关用设备没电为借口不按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问题,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划分问题等。

(二)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机制

一是完善立法。刑事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已经被人们广泛认同为产生错案的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们预防刑事错案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变“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变“疑罪从有”为“疑罪从无”。

二是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刑事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良是导致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职业操守不良,就会无视法律的存在,不受程序的约束,滥用手中的权力,未达到诉讼目的不惜牺牲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就可能发现不了刑事案件的错误,更不用说纠正错误了。所以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必要手段。

三是赋予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关文件,这意味着我国在保护律师权利方面做出的卓越进步。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就必须实现控辩平等,确保控辩平等的诉讼地位。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及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运作机制来看,平等的控辩地位的实现单靠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约束和制约是难以保障的。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权利,使控辩双方的力量真正达到平衡的状态,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公平公正的审判,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更好地防止和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此,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四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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