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特征及司法实践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特征及司法实践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5 09:09:33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特征及司法实践
时间:2015-08-05 09:09:33     小编:

关键词 网络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数额认定 中间价格

作者简介:张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助理检察员;李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检察员。

一、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的特征

网购不仅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品种选择,减少生产、营销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低价格同种商品的同时,也逐步改变着传统消费模式。网络购物的兴起推进网络市场的迅速发展,网络B2C、C2C等销售形式层出不穷,由于网络市场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征,因此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有其独有的特征。

(一)行为人跨地区作案,形成产销固定渠道,影响范围较广

(二)销售渠道多样,涉案数额巨大

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逃避监管,开拓多种网上销售渠道,包括淘宝、天猫、独立注册网站等形式,累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耿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嫌疑人通过开设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并在仓库中储存总价值320余万元的假冒雷士灯具;朱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嫌疑人通过开设天猫网店等进行销售,涉案金额50余万元;王某等两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嫌疑人通过开设淘宝网店后又自己开设独立网站进行销售,涉案金额为30余万元。

(三)涉案领域广泛,具有市场选择性和针对性

(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分工明确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为销售数额,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方可入罪,可见本罪是结果犯。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如何认定销售数额为办理案件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涉案销售数额应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所得的全部收入,应正确认识其与违法所得、经营数额之间的联系及区别。销售数额包括违法所得部分,若行为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网络平台全部出售,则销售数额等同于经营数额,若商品未全部出售,则经营数额包括销售数额及所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

(一)网络销售涉案数额认定的问题

此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虚构交易记录的情形,借此提高销量和店铺的信誉值,进而增加产品销量,攫取巨额利润。侦查机关在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数额的过程中,如何认定该类销售数额,存在一定争议。有学者认为,网络销售商为提高信誉虚构网络交易的行为,并未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权和专用权,不宜认定为涉案销售金额。另有学者认为,销售商为提高销量,获取高额利润虚构交易记录,误导消费者的同时无形中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权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害,主观恶性较大,应将虚构交易金额计入涉案数额,依法严惩。

(二)未销售数额认定的问题

三、依法打击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建议与举措

(一)及时调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般存在电子账单,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扣押涉案电脑并对硬盘进行扣押、勘验检查,调取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防止嫌疑人对电脑硬盘数据进行修改,伪造或毁灭证据。此外,侦查机关应及时调取销售商的货款交易明细,如通过支付宝进行货款交割时,应及时调取支付宝账户在案发期间的收支情况等。若电子证据已遭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取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向其供销商、网店的销售人员、购买方等进行取证,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依法排除刷信誉的虚假销售金额

笔者认为,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销售金额时,应当依法排除虚假销售金额。本罪中的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 网络销售商通过虚构交易的行为,旨在提升信誉、扩大销量,但商品并未实际交付,未进入流通市场,客观上并不能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权和专用权造成损害。虚构网络交易数据的行为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范围更广、数量更多,但该销售金额已经全部计入销售金额中,司法机关将依法按照涉案金额定罪量刑,若将虚假销售金额也计入涉案销售金额,则存在同一种行为双重评价的问题,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我国法律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追诉标准,对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时,应予以追诉。为依法打击犯罪,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无法确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的情况下,应合理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笔者上文提到,同一种注册商标商品在网络销售价格相差很大,不能随意选取标准确定市场中间价格,为保障司法公平、减少侦查机关的取证难度,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对双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无销售价格、无标价)的价值认定应选取同类合格产品的电商(如京东直营、苏宁易购等)销售价格为标准,委托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因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一般趋同于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和正品市场的中间价 ,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此鉴定价格作为认定货值金额较为恰当。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商标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不法分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及手段,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等难题,司法机关要全面认识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特点及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健全法律机制,从而更有效的打击及预防此类犯罪。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