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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13 10:38:05
在职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时间:2023-06-13 10:38:05     小编:

诚如王进律师在书中所言,“新三板”只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和“老三板”的关系真的并不是非常大。其实,我更想用“创新板”来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然人微言轻,有此机会借这本书发出一点声音,又是一件幸事。

――徐业伟 申银万国场外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新三板”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一般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早在1984年和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要求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另外,退休、辞职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投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设立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利用职权设立同类或关联公司;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一个自然人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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