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应当具有确定性价值,法的确定性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在语言意义上,所有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确定性;在行为指导意义上,非惩罚性规范应当具有确定性;而惩罚性规范则不一定。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也应具有确定性,体现在实施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
关键词 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 法治确定性
作者简介:李锋良,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理论。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在于它具有某些基本的道德特征,确定性就是其中之一。传统观点在谈到法的确定性时把注意力过多的放在语言意义上,忽略了行为规范意义上的确定性。有学者认为,法的外在确定性指法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可预知性等,即为人类提供秩序化的、有序性的社会生活;法的内在确定性指法自身的确定性,包括法作为社会规范以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为特征,以及法以行为为对象。 这种观点并没有指出法的确定性具体表现在哪些地方,但为我们思考它提供了重要方向。本文认为,法的确定性概念应当从语言文本、行为指导和法律实现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作为语言意义上的法确定性
法总是以语言的形式存在着。在大陆法国家,众多的法典就是语言化的法律;在英美法国家,大量的判例和统编法典也是如此;有些法律表现为习惯、惯例等不成文形式,但它们仍是需要语言来发现,仍是语言的存在。语言是思想的客观表现,法律语言也是法律思想的客观表现。语言的最终目的在于传达观点方便人们之间交流,以确定的描述为基本前提;法律制度是为了调整人们之间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稳交流为目的,法律语言也应以确定的表述为前提。语言丧失其明确描述会带来误解和歧义,而法律语言丧失其确定性表述则会带来混乱和无序。
法的确定性表现在语言上是指法律用语的确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明确、无歧义和不矛盾。法律是用来指导和调节人们行为的,要实现这一功能,法律在语言理解上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法律规定使人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不同,那它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纵观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大部分法律规定在语言理解上都是明确的,并且整个法律体系原则上不能出现相互矛盾。当然,考虑到某些客观规律和现实情况的限制,也不排除有一些法律概念有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魏德士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律概念就分为两种类型,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描述并定义不同类型的生活事实,并因此为人们认识和理解,规范性概念涉及到价值判断,它的适用总是适用者的一种评价行为。 哈特也曾指出,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实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 因此,语言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精确性,法律语言也不例外,但我们应正确看待这种不确定性。这种法律语言的不精确性带来的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中总是应当尽量减少并控制在一定程度的范围内,就整体而言,法律仍应当是确定的,不确定性只能是少数和例外。
二、作为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确定性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的制定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引人们的行为,进而创建一个有序的社会;法的确定性不仅应表现为语言意义上的理解明确、无歧义和不矛盾,更应当表现为指导人们行为上的具体、明确和不矛盾,这便是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确定性。当我们说到某项法律规定是确定的时候,不仅表明我们明确理解了这项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说这项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即它可以确定的指引我们的行为,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安排和预见性。在同一片法律适用区域,如果法律同时既规定赌博是违法犯罪,又规定赌博是合法行为,这样的法律在语言意义上无疑是确定的,但我们仍然不会认为它是确定的,因为它无法明确指引人们的行为。
我国大部分法律规定在指引人们行为上是确定的,为社会运行提供了比较稳定的秩序。但如果深入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法确定性其实并不在所有现行法律条文上存在,有些法律条文具有行为规范上的确定性,有些则没有。这种确定性分布的有无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针对一般人的法律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一般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以及赋予人们何种法律权利,具有行为指导上的确定性,可以具体的指导人们行为。
三、作为法律实现意义上的法确定性 所有法律的目的不在于被制定,而在于被实现;法律实现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为结果和过程的确定两个方面。从结果的确定性来看,同案同判是其题中之义,也是法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透过遵循既往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法律之“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 它要求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事实中,得出的法律结论也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具有某种程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种预见性虽然会因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同而表现出程度上的大小差异,但总体上来讲它是存在的。就具体案件结果而言,同案同判满足了人们对法的形式公正性的直观感受要求,这既是法的确定性要求,也是法的形式理性要求。法律实现意义上的结果确定性远不仅指结果的可理解性以及理解的明确性,更重要是指横向比较意义上的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实现同案同判是评价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得到公正实施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标准,法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以同案同判的方式实现着自己。
从过程上来看,法律的实施也总是需要确定的,这种确定性通过一系列专业法律方法、经验判断和制度建设来保障实现,是法律实施结果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有些法律并不具有行为指导意义上的确定性,因而没有办法直接为人们行为提供具体指导,尤其是惩罚性规范,但一些法律适用方法和审判指导制度的确立,以及司法界普遍经验的积累为这种确定性的实现提供了必备条件。普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加法律事实等于法律结果的三段论形式,这其间还加入了法律实施者的专业方法和经验判断。这些专业方法和经验判断虽然并不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对执法者和司法者做出确定的法律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律实施者的主观任意和专断。在英美国家,这种确定性以遵循先例原则和先例区分技术表现出来。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有时空间还是巨大的;执法者享有自由裁量权,得依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其认为合理的判决,如果没有判例制度对其自由裁量权加以羁束,势必造成多样化的判决,执法尺度难以统一。 根据该原则和制度,在相似的案件中法院会作出相似的判决,法律的确定性由此得到维护。 事实上,普通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制度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法官适用法律的任意性。在大陆法国家,一些判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供帮助,例如德国就建立得了判例指导制度 ,我国在这方面也一样。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随后陆续公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在事实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对于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由此可见,我国已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具体审判做出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范,也为我国司法层面上法的确定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法律确定性这一概念并不能完整表达出其应有的全部含义,法治确定性这一说法可能更为贴切,法的确定性考察也并不能仅停留在法律视角上,而应上升为法治的高度。任何法治都是针对确定性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确定性实现方式基础上;有关法治的讨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如何实现确定性以及确定性的理性基础相关。 我们应当从法律文本、法律遵守和法律实施等或静态、或动态、或内部、或外部的角度全面理解法的确定性价值。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差强人意,主要原因就在于法治确定性价值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立法阶段,法律文本规定的含糊、矛盾和粗线条,法律实施阶段法律适用的任意、专断和主观性,都对法治确定性提出挑战,尤其是在司法层面,法律适用过程和裁判结果表现出了过多的任意性和缺乏预见性,造成人们普遍对司法公信力缺乏信心。构建法的确定性也应当从上述三个层面来做好工作。从立法角度,提高法律文本的确定性,消除立法语言因语意、过时、地域等因素产生的理解不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领域,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体制机制,用以指导司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例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院遴选的指导性案例是在总结全国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收集整理而成的,代表着那些最高水平的一线法官的实践理性和宝贵经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时应对其加以参考,这既可以限制法官司法的任意和专断,也可以增强司法判决的直观说服力。
最后,必须认识到,法的确定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并不是在绝对意义上而言的。但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法的确定性应当是我们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必须坚持的主流,是主要的、主导的,不确定性才是次要的、辅导的。因此,我们不能提倡法的不确定性而抑制法的确定性;更不能夸大法的不确定性而否定法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