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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行贿者高抬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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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行贿者高抬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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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打老虎也打苍蝇,民心大快!但是,在作为“主角”的贪官锒铛入狱之余,却鲜有“配角”行贿者入刑,人们禁不住要问,行贿者哪去了?事实上,对行贿者高抬贵手已成为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痼疾。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柄法律利剑为何在现实中光芒黯淡呢?

目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受贿的查处还主要依赖于行贿人口供,依赖于行贿人做“污点证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为突破受贿犯罪,通过许诺免除或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配合是常见的办案方式。比如原全国人大代表、辽宁春成工贸集团董事长王春成,在经司法认定两度成为行贿人之后,均以证人身份作证后脱身。国家监察部官网曾发表文章表示,“过度强调行贿人的证人身份”是查办行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少受贿案件中,以所谓“另案处理”做备注的行贿证人,往往最终都不被处理。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致使行贿者有恃无恐!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惩治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客观上放纵了对整个社会风气约束和引导上的失范。在人们日常观念意识中,相对于对受贿官员的切齿痛恨,民众对处于“同一腐败链条上”的行贿人的心理,要复杂得多。有的人认为行贿者自身也是腐败的“受害者”,情有可原;还有的人视善于行贿、善于“公关”为“有能力”的表现;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殊不知,行贿犯罪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为什么一些行贿者要绞尽脑汁、挖空心思甘去“付出”?因为,最后真正笑得最欢的往往是他们。受贿者因为受贿而让巨额国家资财流入了自己的腰包,远远超过其行贿成本。然后呢?行贿者花天酒地,到处炫富、炫酷,败坏社会风气,制造社会矛盾。看看这样的新闻:郭美美与某老板发生一次关系,就获赠数百万元;山西煤老板一次在北京买豪宅数十套;内蒙古矿老板悍马一买数十辆;中国房地产老板在加拿大买房如买白菜……如果靠辛苦血汗、光明正大挣来的钱,谁会这么糟蹋?

现在人们挂在嘴边的话,常常是“这事不找人不行”,大事小情不是靠政策、按制度办事,首先想到的是找人、托关系、走后门。这就把正常的也搞得不正常了!从这个角度说,13亿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行贿者”。而全国真正在重要岗位潜在够得上犯受贿罪的,有多少?至多以百万计吧。想想看,13亿与百万是什么比例?也就是说,一个有权者要面对数千人的狂轰滥炸。

想起了赖昌星一句“名言”:不怕你不受贿,就怕你没爱好。结果上至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具体执法者,无一不被他拿下。对于被腐败掉的各级干部,我们可以用法律严惩,但同时我们又为他们惋惜。用我国著名的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的话说:“十八大以来,被调查处理的省部级及其以上高官就有50多人。这50多名落马高官,既没有一个笨蛋,也没有一个不努力,不少人甚至堪称能吏、干将。”

没有抵抗住诱惑,首先当然是个人原因,但假如从制度层面让他们免于或减少侵扰呢?落马的县委书记毋保良这样描述萧县的“送礼成风”:“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只要在办公室,许多乡镇和县直机关负责人就会以汇报工作名义送钱。办公室送不掉就送到家里,节前送不掉的就节后送,一次送不掉就多次送,反复送,直至送掉为止。有几个干部给我送钱,送一次退一次,退一次就再送一次,反反复复达五六次之多。”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没有行贿何来受贿呢?

新加坡于1960年颁行了单行刑法《反贿赂法》,该法将行贿罪与受贿罪置于同一类罪中,规定了“给予”“提供”“承诺或允诺”等几种行贿方式。直白讲,开“空头支票”的“行贿”在新加坡也算行贿。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条款,试想还有几人敢犯险行贿?

对于行贿者网开一面,其实与我们依法治国的思路也是相悖的。欣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这说明,我们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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