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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责任形式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17 00:42:23
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责任形式研究
时间:2023-06-17 00:42:23     小编:

[摘要]表见代理在法律界看来已经不能算作是比较晦涩复杂的法律事实(关系),但对于其代理后果的研究还是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本文在研究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及相关判决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责任形式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期望能够取得有益的效果。

[关键词]表见代理;私刻公章;责任形式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0由于本人的过失行为使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的无权代理。有的观点则认为表见代理仅为相对方无过错并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造成这一分歧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第49条是这样表述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并未将被代理人是否具有过失(过错)明确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隐含在本条款“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背后的深意就是被代理人应有过失,相对人之所以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乃始肇于被代理人之疏忽大义而为之。故以本人过失及相对人善意共同具备方可构成表见代理更为科学。表见代理的后果为代理行为有效,其内容是对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履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

二、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

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的,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构成表见代理。在用人单位已执行了完备的用人制度及经营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尽到相关义务,为无过失,此种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与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存在联系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员工为用人单位常年业务员,与一固定交易方常年存在合同业务,员工在调岗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交易方业务员变更事宜,导致员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私刻了公章对外签订了合同并自己想办法履行了合同,则应为表见代理。本文讨论的是其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三、责任形式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员工私刻公章的行为显然属于刑法规制范围内的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批量生产,坊间盛行的“办证”,还是伪造单一印章的,均为触犯刑法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造成的社会危险或社会危害的后果及有关情节应给与相应的刑罚。

(二)民事责任

不难发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其实是和民事权益类型是相匹配的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相应的财产权益被侵害与人身权益被侵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也有所区别。

1.财产权益被侵害。根据权益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受,则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因此而获得利益实际上也是代理被代理人持有,相关利益也应由被代理人享有。在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的情况下,之所以要讨论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其应向用人单位返还相应的利益,是因为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其并不需要向用人代为返还相应的利益。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交易相对方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员工没有代理权,或者交易相对方就知道员工没有代理权。员工属于无权代理――公司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效代理,员工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向公司返还相应利益,同时,公司也要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公司不追认,代理无效,不存在代理,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为个人行为,本项交易与公司无关,公司既然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也不能够通过承担合同项下义务而后向员工追偿。在无权代理不被追认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应向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案例没有找到。考虑无权代理不被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没有代理,即员工没有成功利用公司名义获取交易机会,可以认为木次交易获利的权利不专属于公司,公司难以主张权利受损。当然,员工因此而向用人单何返还交易所获得利益的数额应等同于在用人单位一般情形下通过此项交易获利与员工因此而获利的孰高者。另,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相关的竞业禁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藉此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类似于公司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归入权。

综上,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向代理人追偿足额可得利益,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视情形是否追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2.人身权益破侵害。在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公民姓名权与法人名称权的保护,员工私刻公章并模仿负责人签字的行为,因没有获得相应授权,并藉此对外造成其被授权的表象。符合“盗用”他人姓名、名称。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何谓盗用,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故,在员工私刻公章并对外签订合同时,其已经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名称权,及用人单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权,作为权利主体可以向其主张权利。而有关姓名权及名称权在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中的保护还不甚充分,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也多关注与财产权益的损失未估计人身权益的损失,但民事权益确实是包含财产权益及人身权益两大部分,通过对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共同保护才能够充分实现全面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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