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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自首制度相关规定的探究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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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自首制度相关规定的探究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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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首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和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在我国历史上,这一制度同样源远流长。唐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灿烂瑰宝,唐律的制订是系统和完善的,其中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自首制度的探究有着现实意义。从上文论述中可以看到,唐律中对自首制度的规定与现代刑法规定相比,有相似也有不同,有先进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应该以批判继承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关键词】自首制度;唐律;借鉴

《尚书・康诰》中记载了我国最早的“自首制度”。经过秦汉时期的“自告”“自出”,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法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基本没有太大变化,仍然将其作为减免刑罚的情节,仅在名称上将“自告”“自出”改为“自首”。在《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得到了较为详备、具体的规定。

唐代自首制度从设立背景上看,主要着力于思想渊源、社会现实以及立法技术发展的基础。其原则包括: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主体一般是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时间主要在“犯罪未发”时,也规定了特殊时间;方式的多样性;地点则规定为官府。同时,唐律还规定了禁止自首等特殊的情形。

一、“首露”制度对现代刑事司法的意义

“首露”是指犯罪者在盗窃、诈骗犯罪还未被发现时,自己主动向物主交代罪行并且归还赃物的行为。这也是现代刑法理论上讨论的首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个盲点。

“首露”制度有以下的优点

1.对于轻微的财产犯罪,首露制度更符合现代刑法精神,在犯罪者有所悔悟并积极挽回损失的情况下,确实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首露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降至最低,也鼓励了犯罪者的主动行为;

3.刑法注重对犯罪者的改造,而首露制度可以更有利于这种改造的进行。如果仅以刑事处罚来改造,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能造成无法回归社会的情况,从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首露制度很好地避免了该种情况的发生,鼓励犯罪者改过自新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方法的不足。

二、唐律自首制度中“不可备偿之物”自首标准的借鉴

唐律中对于“不可备偿物”规定了自首的不适用原则,其标准即“不可复原性”。虽然唐律中对“不可备偿物”仅规定了特殊物品,但是以其衡量标准,我们可以将之扩大理解为包括人身在内的“不可复原”的人、物。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人身、财产等的犯罪行为统一适用自首的一般和特殊原则,其对于是否可以复原的问题没有进行分类讨论,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笔者认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侵犯国家文物等的犯罪行为,其具备了“不可复原性”,在适用自首制度的同时应当加以考虑,不应盲目套用自首的规定。因为以上几类侵犯的对象,其特性决定了该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如果适用自首的减轻和免除原则,那么可能造成危害的复发。

三、“礼法结合”对于现代刑事立法的启迪

唐律将礼与法比较完美地融合,法律规定强调儒家倡导的传统伦理道德,自首制度亦是如此。唐律中自首制度规定了包括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犯罪者自首或相告言的多种主体,目的是通过维护血缘家庭内部的稳定来达到对社会的控制。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维护血缘关系,因此在血缘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我国当前立法模式下,对我国传统价值的继承有所忽略。从传统和现状来看,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注重血缘家庭的国家,家庭观念深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就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条解释本意为扩大自首的认定范围,但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以后亲友将如何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友将成为一个问题。

立法应当在追求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关注社会现状和传统价值观,特别是我国对亲情家庭的重视,更应该为立法所考虑。所以,在我国以后的刑事立法中欧,对自首制度或许也该加入、借鉴唐律中的人性化规定,现代立法也可以兼顾传统道德。

由于社会背景、立法技术、法律精神等的不同,现代自首制度与古代自首制度有着较多区别,且规定也比较科学合理。但是经过比较,唐律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依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这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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