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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2 00:00:10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时间:2023-08-12 00:00:10     小编:

摘要: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经历长期的沿革已经形成了项目众多、风格各异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通过对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的阐述,了解各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国外;司法制度

一、概论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审理格局不同。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四、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从德国少年司法体系的机构和人员来看,德国各州的警察均隶属于各州的内政部,在较大的警察局一般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该部门在受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德国的检察机构中设有少年监察部和少年检察官,且少年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德国的法院设置非常复杂,但却并没有专门设置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实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审听和州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德国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同他保持联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⑤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在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中,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能:第一,警察。日本各级政府警察机关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少年警察。第二,检察官。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有需要,即将案件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作出是否移送少年裁判所的决定。第三,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后就立即进入调查、判断阶段,并作出移交儿童商谈所、制定教育计划、移送检察厅复核、直接作出审判决定等决定。⑥第四,儿童商谈所。其主要职责有:对违法犯罪少年提供各方面的教育指导、与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制定矫治措施、提供暂时性的保护措施、移送少年裁判所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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