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治的正义性决定了法和国家的合法性。西方古典政治正义观是形而上的以“君主”为视角的抽象正义观,追求臣民服从国家制度、实现君主统治的目标。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理性主义的原则,以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为视角,借助设想的自然状态和主观假设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以资产阶级“人民”为视角、资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实现资产阶级正义的政治正义观。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的基础上,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创立了以无产阶级“人民”为视角、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实现了从“人是制度的规定”向“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的转向,在实践层面解决了国家和法的合法问题。
关键词:君主;人民;政治正义;实践转向;合法性
一、批判与“实践转向”
“实践转向”是学界对于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哲学革命的指称。“实践转向”既是以人的存在方式(实践)为中介去解决近代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更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寻求人类解放的道路[3](p.204)。“实践转向”的内在意蕴是马克思所坚持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p.57)。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
马克思的“实践转向”哲学是从批判全部旧哲学出发的。“马克思将哲学批判看作社会变革的途径”[5](p.44),指出并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及其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忽视实践作用的缺点,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能否被认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只能由实践来证明。旧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从客体的形式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们当作人的实践去理解。因而能动的方面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和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p.54)。
基于“实践转向”的哲学革命,马克思的政治正义观迈向了“实践转向”,即社会变革。“实践转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在批判形而上的古典政治正义观的基础之上创立。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理性主义的原则,以抽象的人和抽象人性为视角,借助设想的自然状态和主观假设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努力寻找脱离了时间和地点的普遍和一般的人,认为如果发现人性就等于找到了普遍的人,就能确定永恒地适合于普遍的人和永恒地适合于个别的人的权利和法律[9](p.206)。
1
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前提,将自然法思想作为旗帜,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武器,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
他们认为,理性是世界的本质,一切新事物的存在发展都是理性运动的结果,任何反对和阻碍新事物发展的力量都是非理性的,人类依靠理性可以认知世界,从而设计出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替代旧的制度。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们基于自然状态不能维护人类的共同需要,论证了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主张君主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君主,缔结社会契约的双方是君主和臣民,臣民自愿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服从君主的统治,社会契约形成后,臣民无例外情况不得反抗。洛克主张委托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人民,理性的人民和政府双方缔结契约,人民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来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卢梭则主张人民契约论,契约的主体是政治共同体各成员,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政治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而不是统治者与非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政府不过是为人民执行公务的工具。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正义观的视角从君主和上帝转向资产阶级“人民”。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的内容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目标是实现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民主权论是17世纪至18世纪革命思想最集中的并且是最高的表现。”[10](p.10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以资产阶级“人民”作为准则,形成了资产阶级政治正义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说,资产阶级最无情地批判了宗教、自然观念、国家制度与社会,任何外界的权威绝不被资产阶级所承认。在资产阶级的评价标准中,理性是衡量一切的尺度。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一切都必须在资产阶级的理性的法庭当中为自己辩护,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将会被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天赋人权所取代[11](p.355)。但是,资产阶级所主张的理性的王国只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所主张的永恒真理、永恒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天赋人权,只有在资产阶级的国家、法律、司法和所有权中得到实现[11](pp.5657)。这种永恒的正义乃是抽象的、实质上只属于资产阶级的正义。
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政治正义的理论视角有人的视角和社会制度的视角。以人为视角的政治正义观要求制度的正义性,用正义的制度来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制度为视角的政治正义观要求人的行为符合制度的要求,要求用人的行为来维护社会制度。西方主流法律思想的视角发生过两次明显转移:第一次法律思想的视角转移是洛克将法律思想的君主视角转向了资产阶级“人民”视角;第二次法律思想的视角转移是马克思将法律思想的富人“人民”视角转向了穷人“人民”的视角[13](p.165)。君主视角的政治法律思想注重从制度出发,要求人的行为符合维护统治秩序的政治正义。资产阶级“人民”视角要求以制度的政治正义性保障抽象的人的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探寻到了无产阶级“人民”这个实现政治正义的力量,将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资产阶级“人民”视角转向了无产阶级“人民”视角。马克思从人出发,认为只有在合理的社会组织中――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合理的社会组织――共产主义社会只能通过社会的主体――无产阶级的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从无产阶级“人民”的视角审视制度的正义性,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正义的制度,以制度的正义性来保障占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人民”的权利。
马克思指出,“正义”只是指出了一条解放人的可行的路径,它审视社会并提出各种社会问题。“正义本身,……它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并不去周密地考虑它们,而只是指出一条解放人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自由和平等使社会人道化;只有在日益合理的社会组织中才可能提供积极的解决办法。这是非常合乎期望的解决办法,是我们的共同理想……这是通过普遍团结所达到的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人类的博爱。”[14](p.508)马克思认为,以合理的组织也即以正义的制度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最佳的解决办法也是人类的共同理想。正义的制度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它能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正义是“每个生产方式用以衡量自身的一种标准”[5](p.335)。生产方式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制度就是不正义的”[15](p.379)。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和发展,制度不随之发生变化就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就不是正义的。如果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生产方式,则制度就是正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与奴隶制的生产方式绝不相同,如果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之上建立的奴隶制,那么就是不正义的[15](p.379)。要实现正义,改变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制度的力量就是一种必须。马克思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找到了受着普遍苦难的无产阶级这个力量。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将他的规范性政治观点同无产阶级的境况联系起来,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类解放同一个“具有普遍性质的”阶级,即一个“受着普遍苦难”的阶级紧密相联――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这就是指无产阶级[5](p.44);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了自己,从而取得普遍统治,它丝毫不触及旧制度的基础[16](p.96)。旧制度的基础已不可能由取得普遍统治的资产阶级来触及,这个历史任务只能由无产阶级来完成。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实现自我规定的制度的正义。
三、正义观内容:“人民”主权
无产阶级“人民”主权才能实现无产阶级“人民”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7](p.734)。无产阶级“人民”通过规定共和国家制度、法律实现自己的意志。无产阶级“人民”主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核心内容。
四、正义观目标: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争取人的解放、人的自由的手段,而人本身才是最高目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由此,使人成为被奴役的东西的一切关系都必须被推翻。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必须从“人的高度”,从人的解放的意义上理解。无产阶级的存在,是人的完全丧失,只有无产阶级解放自身并解放人类,才能有人的普遍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目标[19](p.5)。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理论使命就是深入考察人的解放的历史条件和性质,启蒙和指导无产阶级从事人的解放这一事业,解决国家和法的合法问题。
五、结语
古典政治正义观以“君主”为视角,追求臣民服从国家制度,实现君主统治的目标。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之上构建了以资产阶级“人民”为视角、资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以实现资产阶级“人民”的正义为目标的政治正义观。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观超越了古典政治正义观的君主视角,是政治法律发展史上的进步,但抽象的“人民”观导致其政治正义实现的局限性。马克思建立了“实践转向”的政治正义观,以无产阶级“人民”为视角、以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为内容、以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构建正义的制度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实现了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人是制度的规定”向“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的转向。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实践转向”使得制度设计坚持无产阶级人民的视角,在人民认同的基础上解决了法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