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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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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时间:2023-08-05 12:39:55     小编: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章特殊规定,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疑难问题有待解决,本文拟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应对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分化的加剧,犯罪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性的日益凸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也成为刑事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研究最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本文拟从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时应遵循的原则、案件处理模式加以探讨和完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特点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特殊规定。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原则,以及办案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则分别从律师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制度及严格逮捕适用条件等方面进一步从具体制度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及实体利益保护,从而实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总体要求。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特点是:(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二)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缓和、宽松。(三)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四)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基于以上特点,新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用了11条的较大篇幅,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的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案件可能会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如何保障讯问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在场权。新刑诉法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的时候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具有临时监护责任的人员或机构代表到场。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只有 7 天,如果未成年人是外地人,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均在外地,这就很难在这些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及责任机关不明确。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对于当前社会调查报告由哪个机关负责调操作、具体内容和制作程序都不明确和规范。首次作出规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疑是极大的立法进步,突出体现了司法的宽缓化趋势,积极回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但就其内容来看,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与其他不起诉制度特别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区分比较困难;适用的前提条件“有悔罪表现”如何把握,是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认罪道歉,还是向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两者兼具,均没有明确,在适用上难免造成混乱。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实行保密管理,因此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并且有效保护犯罪信息,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难题。

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建议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陪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无法到场,其在本地也没有学校、单位等基层组织关系的情况,为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受平等保护,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由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在讯问的时候到场陪同讯问,行使部分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二)明确“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条件中增加“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的条件,以此来明确“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不能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关条文内容修改后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不适宜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规定“有悔罪表现的”的具体情形。悔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应当增加规定“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比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悔改的;积极清退赃款、赃物;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四)建议完善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工作,节约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应当核实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方面,形成调查报告,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是否逮捕、起诉的决定提供参考。或者为确保社会调查的公正性,最好让社会中立机构、组织来提供社会调查报告,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制作制式的社会调查提纲,以方便社会调查机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调查。 对于调查报告,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作为证据的调查和采信要持慎重态度。

(五)增设禁止令。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非羁押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 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所附“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具有某种“准刑罚 ”的属性 ,要让犯罪嫌疑人有 “被剥夺感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被不起诉人的实际情况,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等等。如因为经常进入网吧,沉迷于网络虚拟社会中而导致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侵财犯罪,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歌厅;如因经常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在一起而参与滋事导致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可以禁止其接触特定人员等等。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附条件包含禁止令内容的,检察人员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作禁止令执行情况反馈表,并要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机构定期填报。

(六)增加“向被害人道歉”、“经济赔偿”及“不得请求返回”相关规定在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应当向被害人道歉,经济条件许可的,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损害赔偿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新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但不必征得被害人同意,在这种制度设计下,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应当是一个最低的、基本的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自身或家庭经济条件许可的,应当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损害赔偿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增加“考验期内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其支付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得请求返回”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支付的物质损害赔偿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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