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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中的人权保障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8 10:25:54
亲密关系中的人权保障
时间:2015-08-18 10:25:54     小编:

【摘 要】无论在社会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为侵害。但是,在我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却一直没有受到有力地防治。文章详细论证了我国进行全国性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以此来论证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全国性专门立法的迫切性。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保障;亲密关系;经济控制;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政府或社会是否保障人权的常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受害人基本人权的行为却因亲密关系的存在而被道德和法律所容忍。

一、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我国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现行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实践中被切实遵从,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位阶较低,且各地具体规定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情,在不同地方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具体而言: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他相关文件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也是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应该也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

1. 在社会一般观念中,恋爱关系的双方、同居双方、前配偶关系的双方较之普通主体,其关系更为亲密,并且就暴力发生率并不比惯常理解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发生的几率低,就暴力发生的隐秘性、持久性、反复性来说与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同等的。

2. 从国际立法上看是共识,例如:《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无论在家庭内部还是其他的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施加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包括对妻子,同居伙伴,前妻或者以前的伴侣,女朋友,女性亲属以及其他女性家务工作者;英国对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

3. 有利于对各种受害人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各种范围的家庭暴力进行全方位的打击和防控。

对于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有做出相应的回应,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拥有过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适用本法”。即为了照顾社会大众的伦理思想,没有将恋爱、同居关系和前配偶归入家庭成员的概念,而是规定了准用性条款,以期达到对家庭暴力的全面防治。

(二)现有规范侧重事后惩治

现有法规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人生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家庭暴力事先防范的有效措施,但是指南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还存在以下问题:

1. 不适用于恋爱、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由于指南中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适用情况不一,但大多数地区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并不适用。

2.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具有独立性,无法满足“制止暴力,不离婚”的要求。受暴力的妇女并不都想离婚,毕竟离婚还要考虑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分类模糊。指南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分类,分为临时保护令和普通保护令,但是两种保护令除了期限至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国外司法实践和相应理论临时保护令与普通保护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有很大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对两种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证据标准、救济范围、审查期限、审理方式和效力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区分

(三)缺乏有效配套措施

已有的相关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例如,在“董珊珊案”中董珊珊及其家人先后报警8次,公安机关都有出警,但是没有后续配套措施,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庇护场所、对施暴人采取强行矫治措施等,无法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二、反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一、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以及本土经验。

二、学术研究及学术活动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公的理解与认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发生着变化。从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本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不予干预,到正视家庭暴力的危害、强调对受害者及时有效救济,这种转变为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提供了社会基础。

四、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国际经验和参考。我国签署和参与制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国际公约均表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从这方面说制定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律也是我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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