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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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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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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宽容是对异于自己的他人的独特价值的承认与接纳,是个人的一种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没有个人的宽容,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在一定程度上,个体间的宽容体现了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宽容;生活态度;社会和谐

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和谐社会从理论上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和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从总体而言,这些论证多是从社会整体层面进行的,而对构成社会的个体则关注不够。然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及个人间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的基础。因此,个人如何处理自身与外在于自己的他人的关系即个人的生活态度,理应成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个人的生活态度,首要的是具有宽容的精神。换句话说,建设和谐社会,要把宽容作为个人道德和个人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成为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实现社会和谐,对个人而言,就要有一种宽容导致和谐的生活态度与理念。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生存状态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马克思主义把现实的个人作为构建其理论的根本出发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其最终基础只能是现实的个体,因为个体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和承担者,是社会、国家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个体创造力的发挥也是促进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不外是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人自身的和谐则是实现后三种关系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及其周围的一切人和事时,才能实现个体自身的和谐,并进行实现与他人和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理所当然地应当把个人的宽容即个人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和谐作为基础。

所谓“宽容”,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房龙也认为宽容就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和对异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容忍。 爱因斯坦则认为:“宽容就是对于那些习惯、信仰、趣味与自己相异的人的品质、观点和行动给子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宽容不意味着对他人的行动和情感漠不关心。这种宽容还应包括谅解和移情”。“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则从个人的不完善而推导出宽容的定义,他说:“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都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恕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 佛曰:一人一世界,一树一菩提。既然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世界,那么,宽容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价值,它本身就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西方自由主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得出“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这一基本立场的。这些对宽容的不同的理解,都反映了一个事实:由于人性的弱点,要实现社会的和谐,个人所持的宽容心态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宽容,就是承认社会中的每一个体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是实际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并且这种价值对实现每个人自身的自由、发展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而对他人特殊价值和个体间差异的承认和接受,既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生应该采取的一种基本态度。因此,宽容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出于对他人的尊重而对异于自己观点的容忍。在当代社会中,宽容的基本内容就是容人之过,敬人之德,乐人之功,助人之业,成人之美。要有海纳百川的广阔胸襟,不仅要做到“己所不欲,不施于人”,还要做到“己之所欲,勿施于人”。如果不能容人,不能容物,愤世嫉俗,处处把自己与别人对立起来,是不可能实现自身的和谐的,更不可能实现整体社会的和谐。

把宽容作为个人修养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中国古已有之,更确切地就,这是中华文明的一个基本立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易・坤》中就有“厚德载物”一语。朱熹对此解释曰:“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象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柔顺利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象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它要求君子的德性,要象天地一样广博。只有容人之所不能容,才可做到能人之所不能,所谓君子能容物。因此,孔子在回答子贡的问题“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岂恕乎!”随后孔子又补充说,所谓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就是孔子的生活态度和修身哲学,也是儒家学说的基本内核。所以他的学生曾子曾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己矣。因此,中华传统文明强调君子“和而不同”,朋而不党的宽容处世之道。可见,儒家所以主张的宽容,主要是从道德角度来谈的,它以现实生活中个体道德上的不完善为基本假设,以从可以通过道德上的教化而达到“至善”的旨归。因而强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强调“人人可为尧舜”或“涂之人可为禹”,这是儒家主张“德治”的基本依据,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思想的逻辑起点和实现天下太平的最好途径和方法。当然,我们要看到,儒家提倡的宽容是对统治阶层而言的,是主张强者对弱者的宽容,是一种施舍或恩赐,因此,其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好恶,因而这种宽容是没有保障的。

宽容对社会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在纯粹个人意识领域或个人生活领域,宽容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你喜欢,你可以随意骂自己,咒自己,甚至打自己的耳光,这都不影响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或者,在所处的团体很小时或很松散时,如果你可以随时离开这个团体,那么宽容的存在也没有价值。社会之所以需要宽容,是因为人的理性总是力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人们由于偏见和自私的驱使,总是不顾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这种对自已利益和见解的绝对化和独断论,最终导致的是社会的毁灭。可见,独断论与宽容是不相容的。因此,在近代社会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宽容总是与价值多元主义相关联的。这种观点认为,由于个人的见识总是有限的,因而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占真理。仅此而言,价值上的一元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他人的见识也具有同等的价值。黑格尔就曾明确指出:“凡是直接地、个别地得来的思维规定,都是有限的规定”。 由于每一个个体都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知识,个体所获得的知识必然都是片面的,他们获得的真理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因此,个人如果从不同的文明、价值标准、环境、语言、爱好、志向出发,在同一个问题上就会有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答案。但是,相对于这些答案作出的背景而言,这些答案全都是正确的解答。因而,人类为了获得全面的知识,获得绝对真理,唯有相互学习一途,舍此别无他法。因此,价值多元主义认为每个人、每一种见解和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持此立场,就必然会导向相互间的宽容,并进而相互取长补短,互相合作。因为对于人来说,“如果不通过人们在相互的提问和回答中不断地合作,真理就不可能获得,因此,真理不像一种经验的对象,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问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response)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 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因此,价值多元主义力主把宽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认为无论对个人、团体或社会,它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学者马丁本杰明曾指出:“尽管并非绝望,但伦理上的真理在一些情况下是如此复杂和多层多面,以致如果要保持任何整体性或一致性就必须把任何个人在特定问题上的看法只视为真理的一些方面,同时应忽略那些会以极大力量刺激另一团体的那些方面。” “人们关于世界的许多不同构想能从不同的立场上合理地产生。多样性是从我们有限的权力与各自的观察角度自然产生的,假定我们所有的差异仅只是根源于无知、刚愎自用或由贫乏而产生的竞争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实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必须被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永久性状态”。 尽管现代价值多元主义更多地表现为资本主义的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它作为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要回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以及它从个人生存境况出发而推导出个人之间应该宽容这一结论,却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予以借鉴的。因为无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宽容都是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宽容,除了个人自身的条件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摧崇以外,社会还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首先是社会应该为宽容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也就是就社会要对何为宽容,如何宽容,什么可以宽容等等做出制度的规定,其次是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宽容的出现与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文精神的传播是分不开的,没有社会人文精神的广泛传播,或者人们普遍处在愚昧状态之下,偏见和自私驱使下的人们就不会有对他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社会也就不会开出宽容之花。再次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宽容不仅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独特性,而且还应该主动去维护这种独特性,只有这样,宽容才会有坚实的人性基础,它才会成为一种正常的心态而不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施舍。

宽容不仅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宽容本身包含着意志自由和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宽容的前提是存异,那么,宽容的目的是求同,即在维护社会生机、保持生活的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的同时,去寻找生活的最终目的和最终价值,共同去探究生活的和谐与一致。没有这种最终目的的和谐和一致,那么,社会就会变成一般散沙,人们之间的宽容就不会导向社会的和谐。因而宽容不是无限度的,即宽容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权利,但是,如果他行使这一权利时伤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那就不适用,也不能对他宽容了。可见,对“人"、“人性"、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以及他人为了避免这些权利免遭践踏而采取的行动应给予必要尊重,这是宽容的范围和限度,也是宽容的底线。当一个人对这些最基本的底线予以侵犯时,还空谈要宽容,那只能是纵人为恶。因为提倡宽容的目的是为了摒弃个人不应有的偏见和优越感,维护人的作“人”的权利,而不是鼓励人们不辨是非,抛却做人的尊严,一味迁就,做老好人。这样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会危害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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