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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灾难性题材中关于“死亡”报道的新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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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灾难性题材中关于“死亡”报道的新闻伦理
时间:2023-08-27 00:14:06     小编:

【摘 要】灾难性新闻的报道是新闻中最敏感最易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领域。其中对于“死亡”题材的选择和报道往往和新闻伦理紧密联系在一起。文章论证了“死亡”题材为何处于吸引与隐晦之间的尴尬境地,并以此展开了关于生命价值,隐私权利以及新闻摄影在灾难性新闻中应遵循的具体的伦理价值判断标准。

【关键词】灾难性新闻;隐私权利;摄影伦理

伦理学即道德哲学,在哲学系统的范畴中分化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着重于抽象地演绎社会系统运行的规范,而后者更加注重在不同方面和领域,构建出一个指导行为的具体法则。因此,在新闻学领域应当有一套从“规范伦理”角度出发的概念和原则作为新闻报道中普遍适用的价值。譬如,新闻的真实性就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除了新闻本身的价值之外,新闻伦理还应该关注到其他方面――新闻人物家属,受众以及社会导向作用等等。文章将从灾难性新闻入手,浅探报道中关于“死亡”的新闻伦理。

一、吸引与隐晦的悖论

“死亡”在新闻报道中是一个极为敏感且受到高度关注的题材,因此对于灾难的报道成为媒体小心翼翼的追逐。追逐是因为有市场,有足够的受众心理期待,有利可图;而小心翼翼则由于此类新闻可能会涉及到政治敏感或引起社会讨论,在道德层面受到批驳。但不能否认的是,死亡题材新闻的社会效应明显,容易成就一个记者。2012年美联社评选的年度十大新闻其中有四条和“死亡”有关。

鲁迅说:“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灾难性新闻恰好契合了受众这一心理需求,在报道中有可能产生快感。但与此同时,灾难性报道的内容又会让人产生痛苦的感觉,进而产生恻隐之心。快感和反感的相互交织,让这一题材处于悖论之中。

因此,这一题材无论对读者还是媒体来说都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在表达方面都采取了避免直接的隐晦方式――选择性展现,一种吸引与隐晦的悖论成为最恰当的表达,也体现了新闻伦理在“死亡”题材上的价值取向。

二、生命价值的同等对待

在伦理学中,经常会涉及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大学生为救七旬老人溺死湖中,你觉得值不值得?这个问题关乎每个人对生命价值的考量标准,根据不同的价值判断得出的答案不尽相同,其中并无对错仅仅是个人选择。但是,当媒体遭遇这样的境况,它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社会导向作用,就要求媒体遵守新闻伦理的规范,切不可迎合政治,也不可用弱势群体来标榜道德,漠视生命平等的原则。

在生命等价的这一新闻伦理价值之上,名人官员的生命价值不多于普通百姓,同样弱势群体的关注也不能积压在对其他生命价值否认的层面。媒体在“死亡”报道中既要避免谄媚者的颂扬也要脱下虚伪道德高尚者的外衣。

三、“死亡”报道中的隐私权利

灾难性新闻在新闻界的报道有较为普遍的共识。如对保护逝者,避免直接的“死亡”的展现方式;灾难中逝者的家属必须在灾难报道前获知信息;保护灾难中未成年人的信息等等。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我们还是能看到在“死亡”报道中人文关怀的欠缺。

2013年美国时间7月6日,韩亚航空飞机失事,两位中国女孩罹难。这一灾难引起了媒体的多方关注。当其家属以家中老人不能接受孩子的死亡为由,要求媒体在报道中隐去孩子真实姓名。不论是在怎样的利益或者目的的驱使下,我们还是看到了两位女孩生前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与此一同出现的还有飞机失事的现场画面。逝者家属提出的这一要求,即是对自己以及家人隐私权的诉求,但媒体未能满足。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不仅仅需要新闻伦理对媒体的职业准则提出要求,更重要的是此类信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除此之外,“死亡”新闻中的伦理价值不应该局限于逝者本身,对其家属的态度更需要人文关怀。在灾难性报道中,我们总可以看到记者亲临现场,然后向家属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诸如采访汶川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孩子的镜头,“如果你爸爸妈妈已经不在了,你怎么想?”“你想对天堂里的爸爸妈妈说些什么?”我们知道,在此类灾难性新闻的报道过程中难免会造成伤害,无伤害原则在这里尤其是在“死亡”事件的面前是不适用的,但是这里应该遵从“最小伤害原则”。让受害者家属不断重述灾难,用煽情的方式提问,引渡出受害者家属的情绪等不人道的行为。笔者认为,回忆灾难也应算作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起码作为新闻伦理准则的一个职业标准。除非是当事人主动让渡出自己的权利,有客观需求向公众讲述的情况下,媒体才可以进行追问。尤其是在国家性的大灾难中,往往为了塑造先进典型的人物,而忽视了普通灾民的感受,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丧失殆尽。 另外,还应关注这类群体――公众人物。首先公众人物的死亡讯息从某种程度必然会吸引社会更多的关注。如若死者是明星,在他生前靠着曝光率来提升自己的名气,媒体只要不侵犯他最基本的权利,让渡出较大的隐私权无可厚非。但是明星的死亡是不是就代表着他主动曝光的阶段停止?对逝者死亡原因的过度关注是否侵害了逝者亲属的隐私权利?比如,2002年歌手高枫从病危到去世的消息,成为各个报纸娱乐版的头条新闻,媒体纷纷挖掘他从艺生涯中的秘密,尤其是对其死亡原因的揣测及家庭情况的曝光都对生者造成了伤害。这里提到的隐私权利,其实对逝者来说已经没有更加重大的意义,不是真正的某一权利的维护,而是用一种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态度去报道一次死亡事件,这是对逝者最基本的尊重,更是对生者的保护,避免媒体对已经处于灾难的人们造成二次伤害。不伤害应该是新闻伦理最基本的准则。

四、死亡呈现中的伦理

上述伦理价值的体现都是在新闻报道这一笼统的概念下进行叙述的,而对于“死亡”摄影的新闻伦理应该有其更特殊的方面。因为新闻摄影在展现灾难性题材时,更具有冲击力。此时的新闻伦理的度量标准就变得及其复杂了,摄影者的表达,受众的解读,使用者的论述,其中任一要素发生改变,都可能引起社会道德的议论,打破伦理常规。至于具体的标准是没有办法规定的,即便是让人产生不适感的照片在荷赛奖中屡见不鲜,但其积极的社会效应可以将过分的刺激感忽略不计。但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在对于“死亡”新闻的报道中,照片不可以消费逝者,给予逝者尊严;其次较为直接的死尸照片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侧面表达等方式,避免过于血腥暴力的出现。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美国的早餐测试就十分值得借鉴。一些报纸编辑会模拟“早餐测试”来预测照片的反胃程度,即读者在吃早餐时看到这样的照片,是否会产生厌食的情绪,这种“身份置换”的思考方式,正是伦理研究的原则之一。

其次,在灾难性摄影报道的伦理中,如何面对灾难成为顽疾,摄影者应施救还是选择新闻价值?在越来越有力的舆论社会,这个问题似乎变得更为重要,受众更多的开始关注照片的背后。拍照与救人的关系是涉及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新闻伦理范畴,如果因为拍摄者的未施救导致了生命后果,理应受到批判甚至法律的刑罚。但如果没有施救的可能性,或已有他人救助,记者的拍摄行为或许可以得到重新评价。但这里的重新评价还是应该在具体事件中估量,如果记者因为消费灾难,自己取得了荣誉和勋章,给灾难的承受者并未带了关注而是加重了灾难,则其中的伦理判断需要重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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