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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名器观”的历史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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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名器观”的历史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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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天下无道,官失其守,政失其序,于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呼吁名实相符,要求正名的礼学“名器观”特别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左传》作为先秦时期一部重要的典籍,认为“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赋予了春秋时期“名器观”的特定历史内涵,反映了动乱时期人们对于“名实相符”的强烈愿望,蕴含着非常鲜明的“名器观”。纵观全书,《左传》是把“名器”作为一个重要的礼学范畴提出来的,反映了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变化,与孔子的正名思想相得益彰,这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左传》;春秋;名器观

中图分类号:K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105-05

先秦时期,“名器”的礼学内涵开始凸显,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名器观”要求名实相符,二者不可以背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名、器是等级身份的象征,“名”和“器”一旦确定,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就随之而定,社会的正常运转是以每个社会成员切实履行“名器”的礼学原则为前提的。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①曾子曰:“君子思不出其位。”②春秋时期的名与位、名与言、名与行、器与礼的“名器观”是当时礼学思想的一种折射,是礼崩乐坏、政失其序的动乱社会中人们对于“名实相符”的正名思想的迫切要求。这反映了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变化,与孔子的正名思想相互映衬,相得益彰,体现了春秋时期人们对于“名器观”的鲜明态度。

一、“名失则愆”的正名

名规定一个人拥有的权力和应担当的责任。周代实行的是宗法制,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确立了金字塔式的血缘宗法关系,等级制度非常严格。在这个金字塔似的等级结构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诸侯、卿大夫、士阶层由高到低,按照亲缘关系,由近及远,形成不同的阶层。层级不同,拥有的权益也不相同,等级区分非常严格。名为“王”者拥有“王”的权力,可以统治天下的土地臣民;名为“诸侯”者拥有“诸侯”的权力,可以统治其封地上的土地臣民。《昭公七年》记载:“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③由此可见,“名”规定着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力,不能把名轻易假以他人。因此按照礼的规定,如果把名假以他人,也就意味着把与名相应的权力也授予了他人,所以《庄公十八年》曰:“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④

孔子就严格恪守着“正名”思想。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周之子孙日失其序”⑤,季氏“八佾舞于庭”⑥,“三家者以《雍》彻”⑦,晋文公竟然“以臣召君”⑧,让周天子在践土与诸侯相会,《春秋》不得不讳之为“天王狩于河阳”⑨。更为严重者,一些手握国家大权的陪臣、大夫对违背自己心意的国君肆意废黜、放逐甚至杀死。春秋二百四十余年间,竟然发生了36起臣s君事件。

面混乱无序的社会,孔子要求正名,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⑩的社会秩序,所以当子路问

孔子:“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孔子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提出正名,意在重新确认社会伦理关系,稳定政治局势,纠正春秋以来诸侯、士大夫因僭越引起的社会名分之颠倒。所以当其爱子孔鲤、爱徒颜回去世之后,尽管孔子伤心欲绝,但他也没有因此卖掉自己的车子而“为之椁”。因为按照名位规定,当时孔子应该享受坐车的待遇,“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论语・子罕》也记载了一条孔子对于名实关系的特别看重。孔子病重的时候,子路让自己的门人充当孔子的家臣,可是孔子当时已不从政,因此没有了官位,而按照名的规定,他不再享有拥有家臣的待遇。孔子是一个特别看重名的人,所以当他得知事情的真相后,非常痛心,认为这是对他莫大的伤害,曰:“由之行诈也,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

社会各阶层的存在、相处、发展都需要正名来维持其合理性。《哀公十六年》记载: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诔之曰:“F天不吊,不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茕茕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子赣曰:“君其不没于鲁乎!夫子之言曰:‘礼失则昏,名失则愆。’失志为昏,失所为愆。生不能用,死而诔之,非礼也。称一人,非名也。君两失之。”因此人们必须慎乎其名而严守其位,不可须臾有所失。据《闵公二年》记载,晋献公使太子申生攻伐东山皋落氏,里克就是以名与实需要相符的理由来劝告献公:“大子奉冢祀、社稷之粢盛,以朝夕视君膳者也,故曰冢子。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古之制也。夫率师,专行谋,誓军旅,君与国政之所图也。非太子之事也。师在制命而已,禀命则不威,专命则不孝,故君之嗣嫡不可以帅师。君失其官,帅师不威,将焉用之?且臣闻皋落氏将战。君其舍之!”

另外,《宣公二年》还记载了“赵穿杀灵公于桃园”的事件,而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宣子曰:“呜呼!《诗》曰:‘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明明是赵穿弑君,赵盾却要承担全部责任,原因就是赵盾当时名义上是晋国的正卿。

在周初以来的礼治体系中,“名”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学主张必然以“正名”为前提条件,每一个特定的“名”实际上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特定的权、责、利的象征。名不为“君”就不能行使“君”的职权,享受“君”的待遇,否则就是僭越,就是对“名”的原则的违背。名既为“君”而不行使“君”的职权,同样是对“名”的原则的违背。所以在灵公被杀这件事上,既然赵盾当时是晋国的正卿,而又“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那么根据名爵与责任相互对应的原则,赵盾理应承担弑君的责任。

我们从《左传》的诸多记述来看,当时周王尽管是拥有虚名,但诸侯利用它还能起到一些作用。《隐公四年》记载,卫国州吁杀掉卫桓公而自立,他想要得到国人的承认,石F替他出主意,叫他去朝觐周王,意思便是,如果能得到周王的接见,便能取得合法地位。《桓公五年》记载,周桓王带兵攻打郑国,被射中了肩膀,郑庄公不仅没有乘胜追击,夜里还派人去慰劳桓王。《僖公四年》记载,齐桓公伐楚,表面理由:其一,不向周王纳贡;其二,周昭王征伐楚国而溺死于汉水。《僖公二十五年》记载,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而且,在诸侯国内部,那些逐君弑君者往往还要找一个比较合法的继承者来作傀儡。所有这些也应该是有畏惧名分的因素在里面,故《礼记・大传》说:“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桓公二年》也说:“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名。” 二、“器以藏礼”的彰显

在周代礼治体系中,“器”是跟“名”具有同等意义的事物,具有严格的礼学意义,是“礼”的物质载体。“器”的使用必须严守礼的规定,不可以随意假与他人。《成公二年》记载了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一事:“既,卫人赏之以邑,辞。请曲县、繁缨以朝。许之。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所以当季氏滥用礼“器”,竟然“八佾舞于庭”,孔子忍无可忍,“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其愤怒程度可想而知。《昭公七年》也说:“人有言曰:‘虽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礼也。’”而孔子也曾经感叹:“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这至少也反映出古代礼仪活动正是以玉帛、钟鼓这些礼器、乐器为代表物的。

《左传》中多次谈到关于“器”的礼学意义。如《桓公二年》记载: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非礼也。

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义士犹或非之,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于大庙,其若之何?

因为鲁桓公将取之于宋的大鼎纳于太庙,鲁国大夫臧哀伯认为这样做极为不妥,这段文字就是臧哀伯对鲁桓公这种违反周礼名器准则的非礼行为的批评。宋大夫华督s殇公而立宋庄公,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对齐、郑、陈等国采用各种方式进行贿赂。华督用大鼎贿赂鲁桓公,桓公纳大鼎于太庙,因此大夫臧哀伯劝谏桓公。他提出,作为国君应该昭德塞违,修明德行,以监视百官,示范子孙,因此在建立太庙、国君饮食、服饰、用度等方面都必须节俭而符合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百官有所畏惧。现在国君把他人贿赂的器物置于太庙,这岂不是示范给百官败坏道德崇尚邪恶,如果连百官都不遵守德行,又有何理由去处罚别人呢。臧哀伯指出,国家衰败出于官德之衰,而官德之衰又是贿赂公行造成的。即使是周武王迁战败之国商的九鼎到雒邑,尚且受到义士的指责,更何况把贿赂之器置于太庙呢?臧哀伯以“德”为中心,通过多个例证劝谏桓公认清纳鼎于太庙的不良影响,目的是使桓公停止违礼之举,昭明其德,成为百官万民的表率。

这段话用充足的事实指明了器物的礼学象征意义,器物是礼义的物质载体,是不可以随意加以处置的。现在君王毁灭德行,把别国贿赂的宝器安放在太庙里,违背了器物的礼义原则,树立了违礼的坏榜样。现在鲁桓公带头破坏礼器制度,上行下效,如果百官都来效仿,君王必将无以应对,这样做必然会对国家造成不利的后果。

又如《宣公三年》记载的王孙满关于鼎之轻重的回答,也是关于器物的礼学命题:

楚子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观兵于周疆。定王使王孙满劳楚子。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

成王定鼎于郏r,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

传说古代夏禹铸造九鼎,代表九州,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夏、商、周三代以九鼎为传国重器,为得天下者所据有。九鼎,由夏迁商,又由商迁周,一直被视为周礼体系中顶级神圣的象征,是国家的重器,现在周天子徒有其名,权威尽失,才出现了这种“问鼎”的现象。楚庄王问鼎,实际上就是有取代周王之意,因为作为立国重器,鼎是政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法宝。九鼎的本身以及其变迁的历史都说明它本身的重要意义,是跟“礼”联系在一起的,是政治最高权力的器物表现形式,所以孔子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

《昭公七年》记载:“郑子产聘于晋。晋侯有疾,韩宣子逆客,私焉,曰:‘寡君寝疾,于今三月矣,并走群望,有加而无瘳。今梦黄熊入于寝门,其何厉鬼也?’对曰:‘以君之明,子为大政,其何厉之有?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韩子祀夏郊,晋侯有间,赐子产莒之二方鼎。”由于“器”具有重要的礼学象征意义,所以是不可以随意假于他人的,但郑国的子产却因为治好了晋侯的“寝疾”,得到了晋侯“莒之二方鼎”的赏赐,由此可见“莒之二方鼎”的礼学价值之所在。《昭公七年》记载:“楚子享公于新台,使长鬣者相,好以大屈。既而悔之。e启强闻之,见公。公语之,拜贺。公曰:‘何贺?’对曰:‘齐与晋、越欲此久矣。寡君无适与也,而传诸君,君其备御三邻。慎守宝矣,敢不贺乎?’公惧,乃反之。”鲁侯得到了楚王的宝物“大弓”却不敢拥有,这同样也说明了礼器非同寻常的象征意义。

钟在周代也是非常重要的乐器,是礼文化的象征,所以铸钟一直被认为是非常庄重的大事,不可以随意为之。《昭公二十一年》载,当周景王要铸造无射钟时,泠州鸠曰:“王其以心疾死乎!夫乐,天子之职也。夫音,乐之舆也。而钟,音之器也。天子省风以作乐,器以钟之,舆以行之。小者不窕,大者不,则和于物,物和则嘉成。故和声入于耳而藏于心,心亿则乐。窕则不咸,则不容,心是以感,感实生疾。今钟矣,王心弗堪,其能久乎!”泠州鸠认为,天子考察风俗因而制作乐曲,用乐器来汇聚它,用声音来表达它,小的乐器发音不纤细,大的乐器发音不洪亮,那样才能使一切事物和谐。一切事物和谐,才能有美好的音乐。钟是发音的器物,而现在钟声粗大,使得音乐不和谐,因此天子的内心承受不住,很难能够保持长久。由此可以看出,泠州鸠认为,钟具有重要的礼学象征意义,不可以劳民伤财随意铸造,否则会影响社会之和谐。

又《昭公四年》记载,叔孙豹为孟丙铸钟,还要让他邀请宾客举行一个隆重的衅钟仪式。《襄公十九年》记载,当“季武子以所得于齐之兵,作林钟而铭鲁功焉”,臧武仲谓季孙曰:“非礼也。夫铭,天子令德,诸侯言时计功,大夫称伐。”“今将借人之力以救其死,若之何铭之?小国幸于大国,而昭所获焉以怒之,亡之道也。”季武子用在齐国得到的兵器制作了林钟并用铭文记载了鲁国的武功,臧武仲认为这是不合于礼的。因为这只不过是小国侥幸战胜了大国,如若再去显示所得的战利品以激怒敌人,这可是亡国之道。 通过以上论述,“器”所承载的礼学意义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三、“名之可言,言之可行”的凸现

我们从《左传》中可以看到“名器观”在言辞上体现出征实、尚用的特点。《襄公二十五年》记载:仲尼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慎辞哉!”就因为晋国的子犯、郑国的子产善于言辞,注重文辞的实用性、可行性,言之有理,论之有据,讲究“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结果成就了“晋为伯”“郑入陈”。

文中提到的帮助晋文公为伯的文辞,出自《僖公二十七年》的一段记载。当时晋文公刚刚回到晋国当了国君,就急着要用兵打仗,子犯认为时机并不成熟。他用“民未知义,未安其居”“民未知信,未宣其用”“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来劝谏晋文公不要盲目用兵,要做好周密的准备。晋文公听从了子犯的建议,然后依子犯之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求增强国家实力,结果晋国迅速强大起来,终于在晋文公五年称伯。“郑入陈”这个典故出自《襄公二十五年》,郑国攻入陈国,晋人问陈之罪,子产辩解:从前虞父做周朝的陶正,服事我们先王。我们先王嘉奖他能制作器物,就把大女儿太姬许配给胡公,封他在陈地,所以陈国是周朝的后代,到今天还依靠着周朝。因为陈国和郑国有姻亲关系,郑国对陈国一直都很关照,但陈国却恩将仇报,仰仗着楚国攻打我们郑国。情急之下,我们没来得及得到贵国的允许攻打了陈国,陈国自知其罪,也在我们这里受到了惩罚。子产的一番义正词严的辩解,刚柔相济,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语气平和,折服了晋国的赵文子,他认为子产的话“其辞顺,犯顺,不祥”。于是就接受了郑国奉献的战利品。这个故事正体现了《左传》阐述了“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也”的言词“名器观”。

再如《襄公二十五年》记载,崔杼弑君之后,晏子的一席话更让我们体会到《左传》语言征实、尚用的特点: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浚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人谓崔子:“必杀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晏子的话句句中的,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合情合理,使人无以反驳,而是让人心服口服,这也正反映出“正名”思想在文辞上的实用观。

由此可见,《左传》的语言讲究实用,符合礼义,言以足志,文以足言,这正从言辞方面呼应了春秋时期“名器观”的“名实相符”的特点。

四、《左传》对《春秋》以道名分的践行

《庄子・天下》曰:“《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也就是说,诗道情志,书道世事,礼道行为,乐道和谐,易明卦兆,通达阴阳,春秋褒贬,定其名分。《左传》体现的“名器观”同时也通过对《春秋》原则的某种程度的忠实奉行表现出来。它从“名”的角度对《春秋》的微言大义进行解说剖析,让《春秋》经文更加广泛地昭示到读者面前,正如桓谭《新论》所说:“《左氏传》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春秋》一字寓褒贬,“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如果不是《左传》,恐怕我们对《春秋》经文的许多文字已经无法理解。

我们不妨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左传》“名器观”的这一特点,即从“名”的角度对《春秋》的微言大义进行解说剖析,让《春秋》经文更加广泛地昭示到读者面前。

例如《隐公元年》针对《春秋》经文所写“郑伯克段于鄢”六字,《左传》曰:“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左传》把《春秋》中的六个字挥洒为一篇记事完整的文章,因而让我们了解到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又如《隐公三年》,针对《春秋》经文“君氏卒”三字,《左传》也从“名”的角度加以解读:“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y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又《隐公七年》,针对《春秋》经文“滕侯卒”,《左传》解释:“七年春,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乎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

另外,《昭公三十一年》,针对《春秋》经文“黑肱以滥来奔”,《左传》解释:“贱而书名,重地故也。”作者以君子之口评论说:“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缫选J枪示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

由此来看,《左传》这一类文字固然只是对《春秋》原有“正名”观点的解说和阐释,但是《左传》作者自身对于“正名”理论的深刻理解和重视程度也因此而展示了出来。纵观这一部分内容,《左传》所体现的春秋时期的“名器观”也可见一斑。

总之,面对当时周失其序、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群雄逐鹿的社会现实,人们迫切希望能够找到某种约束这种乱象的良策,于是具有礼学意义的“名器观”进入人们的视野,孔子的“正名”主张就是当时这种社会思想的反映。正名思想就是要求名实相符,礼之名和行之实要相符,达到名正言顺,名实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使社会最终实现和谐有序。正名这一观念的提出,就是想通过某种名义上的规范来达到约束行为的某种理想状况,其追求的就是一种和谐有序的规范社会。 注释

①②⑥⑦⑩何晏注,邢m疏:《论语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196、28、29、163、171、144、144、117、28、238页。③④⑤⑧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83―1284、207、75、473、473、1698―1699、268―269、662、662、663、663、431、92、788―789、1288、86―90、669―672、1289―1290、1289、1424、1047、1106、447、447、447、1106、1098―1099、870、14、26、53―54、1510、1512、1512―1513页。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03页。郭庆藩:《庄子集释》卷十《天下》,中华书局,2012年,第1062页。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十四,中华书局,1958年,第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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