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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毅辉《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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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毅辉《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评介
时间:2023-02-07 02:19:20     小编:刘陶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B

谷川道雄先生是日本研究六朝隋唐史领域的代表性学者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他提出“豪族共同体”理论,对研究和把握中国中古乡村社会历史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肯定先生卓越贡献的同时还应该指出的是,“豪族共同体”理论并非尽善尽美。中国学者侯旭东先生在其著作《评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 中提出了该理论的不足之处:该理论所提供的事实不足以支持其“共同体”理论;通过“贵族”来把握基层社会历史,相对于以朝廷为中心的研究来说,是分析重点的下移,而不是思路的转换,结果不免放大了贵族在乡里的作用,而忽略了乡里的一般情况。夏毅辉先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以下简称“《研究》”)一书则认为“豪族共同体”理论最大问题并非侯旭东先生所提出的上述问题,而是所谓“豪族共同体”这一概念本身运用得恰当与否还值得商榷,并提出自己对东汉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组织的新看法――“乡村共同体”的概念,同时为此领域的后续研究奠下发展基础,可谓是一部具有启发意义的佳作。

《研究》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全书的主体,主要阐述了其核心理论即“中国中古‘乡村共同体’论”。作者在《研究》一书中充分肯定了谷川氏在研究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历史领域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指出了他们在一些问题上的研究出现错误,提出了自己对东汉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组织的新看法――“乡村共同体”这一重要概念。

作者认为东汉魏晋南北朝“乡村共同体”的出现是先秦固有封建宗法关系的下逮,即由西周至春秋的国家形态的封建宗法制度,下延至东汉魏晋南北朝的基层社会,隐藏于宗族和家族内部,作用于乡里村落。不管以哪种形式聚集势力,“乡村共同体”都是“聚族而居”,利用自然的宗法血缘关系形成“共同体”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而从东汉至魏晋南北朝,当中国历史进入“地域宗法时代”时,这种社会组织随着政治层面的王朝更替与社会混乱而急剧生长、发育,最终成为这时期主要的社会组织。在本书中,这样的“乡村共同体”大致有五种类型:先前血缘“共同体”――聚落;强宗大族生产“共同体”――庄田;宗豪避乱“共同体”――坞壁;流民生存共同体――保据之地;宗教信仰“共同体”――义邑或佛社。作者认为前四种共同体或多或少都与宗法血缘关系相联系,属于古代血缘共同体的残存形态或衍生形态;后一种则是佛教传入中国后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种由僧尼与在家佛教信徒混合组成或仅由在家信徒组成,多数以造像活动为内容的佛教信仰共同体,属于中国古代私社的一种。其中把“义邑或佛社”列入“共同体”的范围,是一种新的尝试。

就东汉魏晋南北朝的“乡村共同体”社会而言,作者认为它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合体。同时,作者还对学术界有关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权力主要来源于社会伦理精神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乡村共同体”作为一个特殊时期出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集团,它的社会权力来源与组织呈现出种种“国家权力”的特征。这样单纯地从“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个方面去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在针对这个问题展开的论述中,作者运用了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曾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一书中提出的有关社会权力网络的理论,其中特别介绍了他的社会权力来源模型,认为权力的四种来源为意识形态、经济、军事、政治。这一新理论的运用将中古“乡村共同体”的研究带入到一个更深的层次,其中的内涵描述也更为清晰了。

《研究》以“乡村共同体”理论为基石,对中国中古基层社会组织做了新的阐释,细微之处亦不乏创新观点。以下举两例加以说明。

(1)关于“豪族”这一称谓。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豪族”一词的界定范围,即它是否包含了门阀性的世家大族,学术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针对这个问题,作者指出,谷川道雄先生试图通过“贵族”来把握基层社会历史,这本来是一种好的思路;但是将“豪族”一词用于对所有贵族的称呼,显然不符合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现实,或者说不符合当时人们对于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分层习惯,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歧义和混乱。当时所谓的世家大族,虽然具有政治、经济这两方面的社会地位,但在身份性和门阀性上还是有区别的。简修炜认为,世家大族分为世家与豪族两个部分,一是“世家”,即世代为官的家族,他们由四种成分构成:其一,由军功或功勋地主不断贵族化而形成的功臣世家;其二,官僚世家;其三,外戚世家;其四,儒术世家,即两汉“独尊儒术”后崛起的以经营儒家经学而形成的累世“儒宗”。这些世家,因世世代代传其家,并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权力来源,而享受其种种特权。而所谓“豪族”,即非身份、非门阀性的地方强宗大族。他们源于战国遗留下来的六国旧贵族和汉初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培养起来的区域性豪杰势力以及商人兼地主。 因此,作者没有从社会阶层或阶级去解读,而从地域结构去解读乡村基层社会的视角无疑是独到且正确的。不论士族或豪强,由他们所控制的“共同体”都存在于乡村社会,属于“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所以从“乡村共同体”这一概念去解释它们更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历史现实,同时也符合社会学中有关“共同体”研究的基本理论范式。

(2)关于“村”的起源。“村”作为乡野聚落的代名词由来已久,然而关于“村”的起源,学术界目前依然众说纷纭。作者于2004年所著《汉末魏晋南北朝坞壁考论》 一书赞同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 一文的“坞壁说”观点,认为汉末动乱以来形成的坞壁之类的自卫性集团是村落,特别是北方村落的来源。在《研究》一书中,作者在继承和发扬“坞壁说”的基础上,认为村制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国家将聚落形态重新纳入政府控制之下的过程。这种控制形式于两汉时代基本实现过,就是将先秦以来的各种聚落组织形态,用“乡里”组织进行整合、编制,因此造就了一个强大的汉王朝。然而由于两汉政府过于强调乡村控制的行政因素,而没有重视其中先前“血缘聚居”的自然因素,致使政府对乡野聚落的控制再次陷于混乱,于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应时出现了一种新的对乡村社会进行控制的单位――“村”。村制的社会组织机理是:既有先前“血缘聚居”的自然因素,又有按国家编户制组织的行政因素。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村”制的实行终于将魏晋南北朝基层社会混乱的局面扭转了过来,最终也成就了一个强大的唐王朝。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不是踵武前贤之作,亦非无本之木。书中有关中国中古“乡村共同体”的研究以及晋唐时期“村落”的衍生与发展的研究,既对日本学术界的所谓“豪族共同体”或“地域社会”的重要视角加以完善,同时对谷川道雄先生等一批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研究进行了必要的学术批判与商榷。其中最大的贡献在于发现了作为弥散性权力(地方)的“乡村共同体”与“村落”的权力来源极其复杂;同时《研究》对中国早期基层社会组织的“字源学考察”研究也是目前学术界比较完全、精细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学术意义。而从中国传统家族法规去关注宗教信仰问题,也是本书的一个全新视角。中国古代“乡村共同体”的研究还具有现实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研究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衍生、发展样貌,了解中国农村、农民的历史变迁,对于指导我们的现实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简修炜,等.六朝史稿[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2]夏毅辉.汉末魏晋南北朝坞壁考论[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

[3]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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