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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四修正案对数字有效调查状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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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四修正案对数字有效调查状态的适用
时间:2023-01-19 03:36:46     小编:

一、未经授权使用车辆自动识别是合宪的

在当前的学说里,车辆自动识别似乎不是一个基于第四修正案意义的搜查。当用卡茨测试来称量车辆自动识别时,有一个很严重的怀疑,就是当一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她是否主观地或者客观地对自己的隐私有着合理的期待。更进一步的来说,有一个强有力的论点指出,车辆自动识别只是提高效率,并没有明白地更改执法者的感官能力。总的来说,法院会把车辆自动识别视作根据第四修正案的搜查,这似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法院不太可能会分辨出卡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能够把主观地或者客观地对自己的隐私有着合理的期待作为目前所需。当一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她是出于公共空间里的,在这里“使用权是没有意义的限制”,并且她的外部表现是“公众可见”。最高法院裁定,在这样的公共场所人们对隐私是没有合理期待的,因为“警察不能被合理的期望从犯罪行为的证据上移开他们的眼睛,这可以被任何公众人员观察到。”卡茨是第一个范例,说明了一个人展示他的主观的意图来保持高速公路上行驶几乎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法院审查卡茨这类案件时会询问被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渴望的行为。例如,在加州诉Ciraolo案例中,警方收到一个提示,一位当地居民在他的后院种植大麻。当警察到达时,他们发现被告在他的后院竖起了两个栅栏。相比较于获得授权,警察使用了一架小型飞机飞过被告的后院并且拍下了照片。接着警察用这些照片取得了进一步搜查后院的权力,并且随即逮捕了被告。法院开始分析这个案件,根据卡茨规则,通过询问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对隐私的期待。尽管事实上被告竖起了一个10英尺的栅栏围着整个后院的周边,法院的结论是,关于他是否真正“对他的后院的所有观察表现出一个主观的隐私期待”,这是不确定的。法院甚至暗示,当一个人如果“栖息在卡车的顶部,”他的视野就可能越过围栏,被告对隐私的主观期望可能不清楚。在Ciraolo案里,被告几乎表现出很明确的阻止观察他的后院的要求,但是法院仍然不相信对隐私的主观期望是事实。因此,法院似乎不大可能会发现,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每个人都有其对自己的隐私的期望。毕竟,每次一个人进入公共高速公路,他的行为是可以被警察、交通摄像头,收费站监控,和其他所有在路上的人看见的。

根据卡茨测试,下一个问题是嫌疑犯对隐私的期待是否可以被社会客观的合理的承认。法院给了第二个范例更重的整体集中分析。“客观”和“合理”的定义在现行的宪法条文中通常是模糊的。法院已经使用几个因素去判断一个主观的期望是否是客观合理的,如警方的活动是否会冒犯制宪者,观察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和策略的相对干涉行。最后一个因素,相对干涉性是重要奖学金的来源,但仍然保持着偶然和“不对称”。因此为了证明车辆自动识别等同于搜查,被告人将需要给出一个社会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或者车辆自动识别的相对干扰性要求一些保护。车辆自动识别有可能这两种类别都不属于。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经常为安装和使用车辆自动识别提供基金,就像他们为使用交通摄像头或过路收费亭相机提供基金一样。当地执法部门提供基金和使用车辆自动识别,一次,可能意味着社会团体做出有价值的判断――通过使用车辆自动识别增强了效率的地位比任何的潜在的隐私关注要重要。其次,在有限的案例法律中,先进的检测技术对抗着任何车辆自动检测的对手。例如,在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案里,法院发现未经授权在电话里安装一支记录笔,用来记录从一个特殊的电话拨进来的号码,根据第四修正案这是不等同于搜查的。法院在史密斯进行一个卡茨分析时,一个人拨出的电话号码是否具有客观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法院强调,电话公司为了计算电话账单已经保持记录了拨通的号码。因此,被告不能心怀任何“他自愿将隐私信息转交给第三方”的客观合理的期望。自从信息被第三方可见以后,被告人就有了假设被其他人观察到他所拨打的电话号码的风险。

当评估疑犯是否有合情合理的隐私期待时,法院直言不讳地总结道:当一个人在公共通道上驾驶汽车时,在他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运动里,是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当被告穿过公共街道时,他就自愿的向任何想知道事实的人展示出他穿过的街道和他所走的方向,以及当他从公共道路上出来到达他最终的目的地。

二、未经授权使用视频监控和面部识别是符合宪法的

同样,使用监控摄像头一般不等于根据第四修正案的搜查。不可否认地,法院已经对执法者在特殊需要之外使用监控摄像头表示出了怀疑。法院描述隐藏起来的特别的监控摄像机的使用就像是“执法者可用的一种最具有侵扰性的调查机制”。但尽管宣称使用视频监控必须切合时代的特殊需要,法院却通常允许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和交通的角落使用视频监控。法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对其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时,已退回到卡茨测试。再者,法院强调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只是相当于一个更划算的在其它方面合宪的视觉观察的转换。使用视频监控进行面部识别,无论是为了对比观测,还是为了数据收集,根据当前学说似乎并不包含任何额外的宪法问题。

首先,卡茨测试历来是被用来维护未经授权的在公共场所进行视频监控的有效性。例如,在美国诉麦基弗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未经授权在国家森林使用视频监控是推定合宪的。在这个案子中,国家公园管理局怀疑被告在公共土地上种植大麻。但是公园管理处只有十名警员用于监视,这十名人员不断监控疑似区域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安装无人操控的监控摄像头不断地拍摄并记录该地区。通过使用这个视频监控收集的视频和照片,公园管理处能够收集有关的证据,导致被告人的定罪。被告为他自己辩护,称他认为监控摄像头的位置相当于搜查,因此这要求要有授权。第九巡回法院通过向后引用卡茨测试和询问犯罪嫌疑人对其自身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有合理的主观和客观的隐私期待开始分析。由于他们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所以第九巡回法院认为“他们故意对经过该地区的任何人暴露他们的非法活动”。此外,法院迅速驳回了被告指控的使用视频监控是一个不合理的搜查,因为“林业局可能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监测也是无可争议的…”。

第二,法院拒绝分类新兴技术“旨在从公共场所进行简单的视觉观察”。在Ciraolo案中,有不同观点认为使用空中监视嫌疑犯的后院相当于根据哈伦大法官在卡茨中说的一个搜查。有异议的是,哈伦大法官特别关注技术的演变,这种技术能够根据第四修正案导致普遍的搜查,不一定是身体侵扰。这个不同的意见认为空中监视相当于一个普遍搜查即使它不是身体上的侵扰。但是在Ciraolo案中的大多数拒绝这种逻辑,根据大多数的观点,卡茨保护针对窃听的私人谈话。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已经大大限制了扩张的卡茨去保护新兴技术如视频监控。此外,视频监控属于超感官的范畴,而不是增强技术。

面部识别软件还没有收到来自法院的特殊考虑。一个人在他们的物理特性如他们的声音,书法和面部特征方面,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根据法院的观点,甚至面部识别软件的这些无差别的数据保留能力是没有宪法意义的。有些人可能认为面部识别给警官提供了侵扰性、超感觉的能力,它似乎远远低于卡茨测试,并最终可能作为有效的代替人工进行视觉比较。事实上,多数的判例法仍然表明,视频监控与面部识别是推定合宪的:“一个人故意暴露给公众…不是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一个国民”。

三、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数据库可能是合宪的

第三方数据库的使用,是自动帮助执法者协助刑事调查,是合宪的。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已经清晰和明确了,法院一直认为,当一个人将隐私信息自愿交给第三方,其就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了。法院已申请坚持进行电话记录、银行记录,和其他的例子如一个人未能表现出一种“合法的隐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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