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工作宣传提纲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并于通过当日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该规定是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参照其他省、市、自治区公证立法的经验,既总结肯定了我省公证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又注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既考虑了我省公证工作的现状,也兼顾了适应国际惯例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
《规定》除明确公证工作的业务范围外,还特别强调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必须公证事项的事项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二)城市私有房屋的赠与、继承;(三)以抵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四)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五)大中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七)涉外收养子女和认领亲子女;(八)涉及著作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其他事项。该规定自实施至今对于引导、帮助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使我县的公证工作能进一步得到长足发展,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我们将公证工作的相关常识及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并通过我们的竭诚服务,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民事秩序的正常流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证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有力手段;是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有效措施。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二、什么是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由公证机构(公证处)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三、怎样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合同,协议,遗嘱、结婚证书、驾驶证、毕业证书等应当提交原件,合同、协议、遗嘱等可提交草稿,法定机关制发的证书应当提交正本,如营业执照及代码证、任命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申办房产赠与公证,赠与人应当提交赠与房屋的产权证,转让专利技术应当提交专利证书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如申办继承公证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等;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一般要提供营业执照;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提交抵押物清单;申办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提交有无子女的证明,健康证明、本人年龄和经济状况证明等。
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
四、公证程序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的规定。
3、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4、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 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公证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成立的效力: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的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公证费的收取
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缴纳规定标准的费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减收。注:**省内各公证机构执行《**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出证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办证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当事人收到公证书时,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回证。
九、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事项经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十、其它
1、公证员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和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十一、公证的业务范围
1、合同;
2、继承权;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12、提存;
13、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1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