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
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也有年检中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予以审查的同样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报年检时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登记机关应对行政许可证件予以审查。这实际上是把本应由其他机关监管的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监管的范畴,加重了企业年检的负担。理由如下:一是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把关难。由于近几年来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政府审批改革的步伐加快,前置行政许可变动较为频繁,一些行政许可证、审批文件存在核准内容不统
一、专业性太强等问题,年检审查人员掌握和执行难度较大;二是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与登记机关之间缺乏有效配合,一些许可证已经过期或已被许可审批机关吊销,但许可审批机关没有主动向企业登记机关及时通报,从而使一些已失去相应经营资格的企业仍继续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登记机关往往很被动;三是一些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用语与企业经营范围用语不一致,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误导企业和消费者;此外,大多前置行政许可机关对其核发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也要年检,有的年检时间过长,影响了工商年检进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许可法》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前置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具有对其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在企业年检中对行政许可证件予以审查,有重复检查之嫌,又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所限,实际上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监管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该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根据情况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抄告制度既可完成,没有必要在企业年检中再让企业重复申报。
对行政许可要件的审查问题,建议改变管理方式,改变以往拉网式的审查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年检中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一般不需提交行政许可复印件。但应根据商事主体自行申报的行政许可情况、有关部门告知、日常巡查发现和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预警提示信息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交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根据检查情况履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