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稽核宗旨:为减轻经理级以上人员之工作负担,以求迅速正确之判行,订定本要点。 第二条 稽核单位:总公司及第一分厂为会计课。
第三条 稽核程序:经理级以上人员对于收支事项之呈判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交付稽核单位稽核。 第四条 稽核范围:经理级以上人员应于交付稽核时,明示具体之范围,以便迅速完成稽核。
第五条 稽核报告:稽核单位受命办理稽核应向交付稽核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以供其判行或其他处理之参考。 第六条 其他:
1、其他事项之稽核依本公司组织规程所载会计课或会计股职掌办理。
2、本要点经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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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经理级会报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