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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3:59:06
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时间:2023-08-05 03:59:06     小编:柴琳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正在悄然发生改变,许多行业原本稳固的经营形态和市场格局,也因共享经济的强势介入而在转瞬间被彻底颠覆。

在这其中,又以网络约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给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秩序和监管体制带来的冲击最为引人瞩目。诚如诸多专家学者所言,依托共享经济这一更为先进的资源配置技术,网约车在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满足多元消费需求、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以及改善乘客出行体验等诸多方面,确实具有传统出租车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约车从供给侧为城市客运行业的生产效率带来显著提升的同时,其对于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却并没有得到同比例的提升。换言之,虽然网约车能够给广大乘客带来较之以往更为便利、多元和优质的服务,但却并不能在服务安全方面带来本质提升,不幸的事情仍然会不时发生。而鉴于在事故率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更大规模的服务供给,可能会使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的绝对数量相应提高,笔者认为,在我们为网约车的合法性地位大声疾呼的同时,也应对其风险管控和责任分担机制给予适当关注,并通过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网约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解除后顾之忧。限于篇幅,笔者将主要以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并阐述自己对于该问题的浅见。

一、网约车平台主导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分析

对于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者基本沿袭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责任分担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即网约车平台应对平台上承运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对于此种制度安排,学界反对意见颇多,认为其不仅与网约车平台所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的法律性质不符,而且也与网约车平台和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相违背。

此外,在市场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也以实际行动对此种制度安排采取了拒斥的态度,并通过网络服务协议另外设计了一套与其自身利益更为相符的责任分担机制。然而,这套由网约车平台主导制定的责任分担机制,较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更为合理,还有待我们做进一步考察。

二、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分析:与 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异同比较

从网约车平台对自身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其在相当程度上,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是基本一致的,而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经在原则上排除了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身份,因此,网约车平台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此种类比与推论看似具有一定道理,但若深入观察和思考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便会发现,其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尚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将直接影响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具体来说,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在经营模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别。

(一)平台对于交易活动的影响力不同在淘宝网上,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双向选择过程,消费者可以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直接选择特定卖家作为其交易对象,并与该卖家就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通常不会也不能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产生直接影响。

(二)交易各方的信赖基础不同在淘宝网上,买卖双方的信赖基础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买卖双方可通过淘宝网建立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对方过往的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进行查询,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初步互信;

另一方面,由于淘宝网上卖家的经营形式大多属于坐商,因此,买卖双方还可通过重复交易形成更为紧密的信赖关系。事实上,当买家与卖家完成首次交易后,双方之间的互信关系就将主要以其实际交易行为作为基础,而非淘宝网评价系统中反映的数据。

三、对网络约租车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建议

合理利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前文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当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承运人的过错遭受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不应简单照搬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分担机制,以其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由,拒绝对受害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网约车平台与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事实,也使得《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究竟何种侵权责任分担机制才是更为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呢?依笔者浅见,不妨借鉴《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与承运人之间构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即当侵权行为发生后,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害或侵权行为不属于承保范围(如承运人暴力伤客等),则受害人既可以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网约车平台请求赔偿。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则其有权在赔偿后,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结语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与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

网络约租车行业正是借助此种代表了更高生产力水平的资源配置方式,有效解决了原本在司机与乘客、司机与行业,以及行业与市场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使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和个人征信缺失这三个原本限制体制外市场主体进入城市客运行业的制度瓶颈被一一突破,最终使城市客运行业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被彻底改变。然而,在现代信息技术给传统城市客运行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规模带来本质提升的同时,对于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的技术革新却相对滞后。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随生产效率提高而相应增加的社会风险予以有效内化的话,那么,风险外溢的负面后果将只得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鉴于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服务乃至整个行业中均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中枢作用,本文提出,当承运人因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考虑通过要求网约车平台与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式,在行业内部实现对网约车经营风险的有效消化,从而为广大乘客营造一个更为友好的消费环境,也为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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