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专政,在马克思的浩瀚著作中论述得并不多,但却是马克思的重要主张。1852年马克思在致约・魏德迈的信中,强调“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是他的“新贡献”。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更郑重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从马克思的自我表述中,可知无产阶级专政是他的学说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因为,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而达到无阶级社会又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所以,列宁把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修正主义的试金石。他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
马克思在世时,除了仅存在72天的巴黎公社外,他没有看到无产阶级专政在各国实践的情况。之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共产党以及第三国际的各国共产党实施了无产阶级专政。今天,我们翻开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记录,怵目惊心的事件比比皆是。斯大林统治时期,上个世纪30年代,以专政的名义进行了“大清洗”。据苏联晚期负责冤案平反的官员说:“在肃反中受到迫害的达2000万人(占苏联人口的1/10)。”党的领导人托洛茨基、季诺维耶夫、布哈林等人以及大批党政军高级干部遭到杀害。中国则有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1966年发动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史称“文革十年浩劫”。波尔布特执政的红色高棉,在短短的3年8个月(1975―1978年)时间里,对本国人民进行大屠杀,竟使柬埔寨人口骤减了1/3(据《国际统计年鉴》1995年版)。当时柬埔寨人口约700余万,据此数计算,被杀戮人口在200万左右。这在死亡人数与国民人口相对值上创造了空前荒谬、空前血腥的纪录。波尔布特在文革期间几次来北京取经,学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毛泽东向他推荐了张春桥的《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一文。
这一切都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干的。那么,研究和廓清这一理论的缺陷应当是我们的责任。
“阶级国家”与“阶级专政”在现实中是一种虚幻
任何国家其权力只能为某一统治集团所占有。所谓地主阶级是封建国家(应当是“皇权专制国家”)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未免言过其实。在某种生产方式下,虽然有一个阶级主导其生产活动,成为经济上乃至政治上的强势者,国家的内外政策因而往往向这一阶级利益倾斜,但这一阶级与国家权力的占有者(统治集团)不能画等号。
在封建社会,以皇帝为首的皇族集团代表国家,控制国家权力。如唐朝是李氏家族的国家,明朝是朱氏家族的国家,清朝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国家,所谓“家天下”也,如此而已。地主阶级则不享有国家权力,虽然在经济与政治方面与农民阶级地位悬殊,但对皇族集团来说则不可望其项背。
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作为一种公器不容某个集团永久占有。各阶级、各集团可以通过组织政党,通过竞选,攫取有限的国家权力。那种把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说成是资产阶级专政,是难以服人的。
“阶级专政”的“虚幻性”,其后果是带来了专政主体的不确定性。但是,它提供了一面旗帜,谁打着(或篡夺了)这面旗帜,谁就可以对任何人实行专政。比如,“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化大革命,区区几个野心家对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造成了空前浩劫。
无产阶级专政对象(客体)的非科学性
要实行专政,首先要科学地界定专政的主体与客体,即由谁实行专政与对谁实行专政。在应当对谁实行专政的重大问题上,既缺乏科学依据,又缺乏法律条文。
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通常认为是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如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分子。但是,对被推翻的阶级为什么要实行专政?众所周知,革命胜利后,经过土地改革,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地主的土地及家财、资本家的资产都被剥夺了。地主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资本家也成了普通的市民。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他们实行专政,就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强势力量对已经失去土地和资本的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如果说,土改后的地主,工商业改造后的资本家与其他公民尚有区别,那么,区别仅仅在于历史。至于他们的子女,区别仅仅在于血统。阶级,按马克思的理论是按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划分的,只有“种姓”才是按血统划分的。因此,之后几十年中所进行的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实际上是一种“种姓迫害”,它在文革初期“血统论”泛滥时达到巅峰。
无产阶级专政相对于资产阶级专政,领导人说,前者是向后者学来的,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过去你专我的政,现在我专你的政。如此,这难道不是一种“阶级复仇”吗?这大悖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崇高信念。
更为严重的是专政的泛化与滥用。本来,对已经不是资本家的“资本家”、不是地主的“地主”实行专政,已经是对专政的一种滥用了。以后,领导人又根据主观需要不断地制造新的专政对象,如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等。这里的一个基本方法是,要把你打成专政的对象,只要与“资产阶级”挂钩,或定一个罪名(如对领袖的思想表示一点疑问就是“现行反革命”)就可。这更是专政一次次的泛化与滥用。那些老的或是新的被专政的人是否是国家公民呢?如果是公民,那么与其他公民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有区别,那么在法律上应当有“专政公民”与“非专政公民”的相应规定。可是至今在国家的任何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把愈来愈多的公民群体任意地划定为专政对象从而粗暴地剥夺了他们的公民权利是一种非法行为。我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坚持“阶级专政”的。
专政对象(客体)的不确定性,对专政权力拥有者在实施专政中给出了很大的主观任意性,这既导致专政对象的任意性与无限地扩大(在中国曾上演过“全面专政”的闹剧),还同时使专政成为不受限制的权力,结果使权力为恶的灾难在全国持续泛滥。 剥夺资本、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其合理性不能成立
这就要联系到经典理论的经济学说,特别是其“剩余价值论”;因为经济学说是“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的理论依据。这里姑且做一些简单的提示。
第一,“剩余价值论”是一个理论假说。很明显的是,它夸大了工人的劳动价值贡献量。事实上,利润(剩余价值,即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是诸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果,而非单一劳动要素的结晶。这里还涉及“资本”的概念。经典作家著述了《资本论》巨著,可对“资本”的概念只给出了比较含糊的定义: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意思是,用于支付劳动力价值的资本才是资本。他因此把生产中的各项投资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认为除了劳动力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所耗费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都未有带来价值的增殖,因此都是“不变资本”。这种理论难以自圆其说。因为,资本作为增殖价值的母财都是可变的,一旦投入生产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价值的增殖。既然称之为资本,在生产运营中其价值都是可变的,不变的资本不能称为资本,“可变资本”一词也因而是多余的。
第二,如果承认生产方式要求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那么,经济剥削也是同生产水平相联系的,消灭剥削有待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可见剥削是一种自然历史现象。因此,视剥削为罪恶的伦理价值观,作为对弱势阶级的同情是可取的,但是,以行政权力一概剥夺有产者并加以专政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第三,资本家作为“剥削者”不是它人格本质的全部,而只是它的一个方面,而且是非重要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投资风险的承担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者。总之,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代表,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传统理论对这一阶级的分析,同历史与现实存在很大的距离。
第四,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能认为是完全对立、对抗的关系;在生产活动中他们更多的是互相协作关系。资本家是生产活动中的主导者,工人在生产中的作用是在资本家的主导下得以发挥的。他们互相矛盾,又互相依存,遂使资本主义社会持续发展。依此推论,可以认为:阶级斗争虽然对社会生活会发生很大的影响,但社会发展、文明提升,更多的是在各阶级之间和平关系中演进的。经典作家为了论证其革命与专政的政治结论,阻碍了其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全面思考。
根据经典理论,中国人(不是全部)一直把资产阶级与资本主义当作讨伐的对象,各种污秽的字眼全都堆积在姓“资”的头上,什么“尔虞我诈”呀,什么“好逸恶劳”呀,什么“唯利是图”呀,什么“贪得无厌”“贪图享受”呀,等等。然而在马克斯・韦伯(1864―1920)那里,对资产阶级的作为却做了另外一种描述与界定,他提出了“资本主义精神”这一概念,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将上述这堆污秽字眼一一予以推翻。在韦伯的笔下,塑造了资产阶级真实的新形象,那就是:诚信、勤俭、敬业、守法,他们为上帝而积累财富,在临终之际往往将巨额钱财捐献给教会或慈善机构。他们为事业而生存,而不是为生存才经营事业。韦伯这些文字发表于上个世纪之初。整整一个世纪,中国人却没有发现“资本主义精神”的新大陆。
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通常被解释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它表示这一专政的“正义”性。
多数对少数的专政,在历史上曾有发生,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代,一切由多数人说了算(所谓“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曾发生过迫害思想家与科学家的暴行。法国大革命雅各宾专政时期多数人暴政又夺去了很多人的生命。中国文革时代,亿万“红卫兵”喊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一切,耍足了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威风。这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一种情况。我们要关注的,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更多的情况是,少数人甚至个人,以多数人(如“人民”“阶级”“国家”)的名义对多数人实行专政。斯大林统治时期与中国过去的一个时期都发生过这类突出的事件。
在理论上还要辨明,多数人为什么无权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在现代民主制下,无论多数还是少数,都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他人实行专政,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无此特权。在这种制度下,剥夺公民的权利,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凭多数人的意志;压根没有“地、富、反、坏、右”的所谓“黑五类”的非法称谓,也不允许杜撰什么“走资派”“叛徒”“特务”“反动学术权威”之类的专政对象。在现代民主制下,选举与决策当然要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对问题的认同不可能“高度统一”,反对与弃权的少数(或多数)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少数派的命运在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下截然不同。专制制度下,少数派受到歧视、压制与迫害;在民主制度下,少数派受到保护,保护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绝不要求他们“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与多数保持一致。保护少数的意义在于:多数不一定正确;先知先觉者总是少数;少数的存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从而使错误不会像专制国家那样难以纠正;促使政府决策照顾到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在民主制度下,“保护少数”与“多数决定”同样重要。
无产阶级专政是临时的革命措施还是长远的制度安排?
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重大问题的论述所留下的思想资料极其稀少,似乎主要是《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仅73字(见本文第一段)。我们的分析仅限于这段文字。无产阶级专政可以理解为“临时的革命措施”,因为马克思说,“革命转变时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革命转变时期”自然是一个较短暂的历史时期,不可能理解为漫长的历史阶段。然而,同样是这段文字,后来又将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长远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一“专政”存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历史阶段;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人人自由平等、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人类到达这样的社会势必要经过长期的努力。这后一种理解实际上是把今人的认识加于马克思的。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不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问题在于,马克思的这种估计,与真实的历史发展存在很大的误差,也因此,本来是在短时期中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后人那里就演化为“无限期”坚持的专政了。这一切,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缺乏明确的时间概念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从来不是按照先哲的设想那样发展的。既然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专政缺乏应有的理论阐述与制度交代,既然他对历史的发展进程的估计与现实的历史发展存在着明显的误差,那么后人有责任研究“专政”论断中的缺陷。那就是:将一阶级主宰之专政权力转变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公共权力,将以暴力为依凭的权力转变为以法律为支撑的权力,将无限、绝对的权力转变为有限的受制约的权力,将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不要寄希望于美好的未来,重要的是从现实中去争得每个人应享有的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