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夏姬是男权社会里史家笔下“红颜祸水”的典型,《左传》塑造了夏姬“不祥人”的形象,《列女传》定型了夏姬“孽嬖”的形象,而史实证明所谓“色祸”不过是莫须有的罪名。通过对“杀三夫”与“三为王后、七为夫人”进行考辨,可见叔向之母所谓的“三夫”当指御叔、襄老、巫臣;“王后、夫人”之说则是刘向为规劝汉成帝远离女色的夸大之词。夏姬的“红颜薄命”,盖因“女子,从人者也”!
关键词:夏姬;红颜祸水;红颜薄命;传统史观
中图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2.036
古有沉鱼之西施、落雁之昭君、闭月之貂蝉、羞花之玉环,是谓中国古代“四大美女”,美则美矣,西施却被献身吴王以救越;昭君却被和亲单于以维和;貂蝉却被设计反目以报恩;玉环却遭身死灭门以保皇。后世却还有人不明就里地为其郎情妾意、郎才女貌而羡慕不已,殊不知,当再次泛舟西湖之时,心境还能一如往昔吗?恐怕“妃子笑”也只会含泪而难以下咽了吧?如此美誉,不要也罢。然而,这总比千夫所指要好上百倍!“夏姬”,就是这样一个人,论美貌、论影响,要夺花魁,当之无愧,世人却谓之:“甚美必有甚恶”[1]1492,我道:“甚美必有甚冤”!
一、红颜祸水――传统史观
(一)夏姬之“美”
夏姬,“是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也” [1]1492。因身份高贵、容貌绝代,成为众多男性追求的对象,这些人上至诸侯,下至士大夫,有的明争、有的暗夺;有的礼聘,有的私通,共同演绎了夏姬跌宕起伏的一生,其事迹主要见于《左传》、《国语》、《史记》、《列女传》等。
古代史家都以君臣社稷为叙述中心,女性向来无足轻重,极少的记录也只是为了凸显男权,起教化作用。尽管史官吝于笔墨,但夏姬之美我们仍能从些这只言片语中得以领略。一是《左传》成公二年载,楚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指其“贪其色也”;子反欲娶夏姬,申公巫臣指其为“美妇人”。 [1]803-804二是《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叔向之母谓其“甚美”、“天钟美于是”、“尤物” [1]1492-1493。三是《列女传》曰:“其状美好无匹,内挟伎术,盖老而复壮者。三为王后,七为夫人。”[2]2
(二)夏姬之“祸”
夏姬是没有话语权的,她的形象只能任人评判,而无一例外地都认为她是“红颜祸水”。如《左传》成公二年载,申公巫臣谓夏姬“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蛮,杀御叔,杀灵侯,戮夏南,出孔、仪,丧陈国,何不祥如是”[1]803-804;又有《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叔向之母谓夏姬“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1]1492;再有《国语・楚语上》蔡声子谓夏姬“乱陈而亡之,使子南戮于诸侯”[3]492;更有《列女传》直接把夏姬归入《孽嬖传》,谓“夏姬好美,灭国破陈。走二大夫,杀子之身。贻误楚庄,败乱巫臣。子反悔惧,申公族分。”[2]79若以“祸水”论之,夏姬之罪状倒还可以加上“害忠良”一条,据《春秋》宣公九年载:“陈杀其大夫治”[1]700,即指大夫治因“公卿宣淫”而劝谏被杀,不知何故被这些“欲加之罪”的人给遗忘了。所以归纳起来,按时间为序、事件为类,夏姬之“祸”大致包括:夭子蛮,杀御叔;害治,杀灵侯,出孔、仪,戮夏南,丧陈国;贻误楚庄,子反悔惧,申公族分,败乱巫臣。
二、红颜薄命――再论“色祸”
(一)关于“夭子蛮,杀御叔”事
申公巫臣谓夏姬“夭子蛮、杀御叔”,叔向之母谓夏姬“杀三夫”,所以杨伯峻先生认为:“子蛮是其初嫁夫。御叔是其再嫁夫,巫臣则其三嫁夫。”[1]1492杨先生的依据是:“子蛮,杜注谓为郑灵公之字,为夏姬之兄。然据昭二十八年传,夏姬之兄字子貉,子貉实郑灵公字。子蛮非郑灵公字。昭二十八传又谓夏姬杀三夫,由此推测,子蛮或是其最早之丈夫”[1]803-804。由此可知,杨先生认为子貉为郑灵公之字,夏姬之兄;子蛮却另有其人,并且是夏姬的第一任丈夫。对此,笔者觉得还有待商榷,实际上子貉、子蛮都是夏姬之兄,为同一人,与夏姬断无夫妻关系;御叔才是夏姬的初嫁之夫。
首先,“夭”当指夭折,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曰:“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是郑穆少妃子之子,子貉之妹也。子貉早死,无后,而天钟美于是,将必以是大有败也。”[1]1492此处所说的“早死,无后”,即是“夭”的典型特征。所以子貉、子蛮当指同一人,即夏姬之兄,杜注并非有误,或由于字误才导出这种种误会,这在当时笔力书写的时代,并非没有可能,后代便以讹传讹。所以,御叔才是夏姬的初嫁之夫。关于郑灵公之死,据《左传》宣公四年载,六月乙酉,因“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宋与子家将见。子公之食指动,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尝异味。’及入,宰夫将解鼋,相视而笑。公问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子公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反谮子家。子家罹而从之。夏,弑灵公。’”[1]677-678鼋,即今之甲鱼,又称团鱼,真可谓一只团鱼引发的血案呀!灵公因无礼无威而招致杀身之祸,历史却大有把郑灵公早死没有后代的原因归咎于上天欲以集美貌于夏姬一身而去引起大灾祸一般。这实际类似于今日民间的“克死”一说。御叔之死,《左传》没有记载,大抵御叔也是由于早死,所以没有可供记载的大事记。而早死的原因又被归于夏姬,只是此时被冠上的是“克夫”的名号。在当代,这“克夫”、“克妻”的说法明面上大多以为荒诞,私底下却遗风不衰。直到如今,在我们的周围,许多人结婚之前依然要“合八字”,看即将结合的男女是否相克,婚后若丈夫先于妻子而英年早逝,人们就会认为其妻“克夫”,若妻子先于丈夫而韶华香消,人们就会认为其夫“克妻”,若再任丈夫或妻子仍旧相处不长,盛年早逝,就会被认为是天生的“克夫命”或“克妻命”,长的也是“克破相”。在迷信思想被多次扫荡后的今天,“克死说”仍旧根深蒂固,再想想两千多年前的当日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后人或因惯性思维,或因有意给夏姬多加一条“色祸”的罪状,或由御叔、灵侯、孔宁、仪行父都是与夏姬有性关系之人,而简单认为子蛮与夏姬也当是如此,又因杜注子蛮为夏姬之兄,遂以为二者为兄妹淫乱,实际却并无可能。其理由如下:其一,春秋时人对“同姓不婚”大多都是谨守的。如僖公二十三年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408;襄公二十八年曰:“男女辨姓” [1]1145;昭公元年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1]1220其二,“同姓而婚”的行为是予以明确记载的,视之为“非礼”。如《论语・述而》载陈司败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4]哀公十二年曰:“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1]1670据此,倘若真同姓结婚,为避讳,夏姬则不当再称本姓“姬”。其三,对于兄妹相通,则更是为世人所不容。可以以齐襄公与鲁桓公夫人文姜相通为例,相关记载如下:
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1]151(《春秋》桓公十八年)
公会齐侯于矗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1]152(《左传》桓公十八年)
三月,夫人孙于齐。[1]155(《春秋》庄公元年)
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1]157(《左传》庄公元年)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1]159(《春秋》庄公二年)
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奸也。[1]159(《左传》庄公二年)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1]162(《春秋》庄公四年)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1]165(《春秋》庄公五年)
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1]170(《春秋》庄公七年)
七年春,文姜会齐侯于防,齐志也。[1]171(《左传》庄公七年)
《春秋》、《左传》对此事如此不厌其烦、不惜笔墨的记载,可见对此等事情史家定会不遗余力地加以贬斥,以警告世人。另一方面,统治者相通之事,同样为时人所诟病,士大夫讥为“非礼”,下层民众刺为“淫乱”。如文姜长期与其兄齐襄公相通,齐人作《敝笱》刺之,夏姬与陈灵公、孔宁、仪行父相通,陈人作《株林》刺之。若真如大多数人理解的那样,夏姬与郑灵公为兄妹淫乱,则一定为时人所不容,史书和文学作品中定会留下蛛丝马迹。然而,夏姬与郑灵公之事却是无迹可寻。况且兄妹通婚在当时也没有此礼、此俗,如若通婚,定不被世人所接受。《春秋》意在褒贬时弊,恢复礼制,定不会遗漏此等记载。所以可以断定,夏姬与子貉绝无淫乱、通婚之事。
再次,认为御叔为夏姬初嫁之夫,还有直接的凭证。第一,据《国语・楚语上》载:“昔陈公子夏为御叔娶于郑穆公,生子南。”[3]492古时,娶则为妻,奔则为妾,直书御叔娶夏姬,可见御叔为夏姬初夫。第二,从夏姬的名字本身来看,夏姬之“夏”,就是随“夏御叔”之姓。如若子蛮不为郑灵公,而另为他人,是夏姬的初嫁之夫,则夏姬断没有随再嫁夫姓的道理,所以后虽再嫁襄老、巫臣,仍称夏姬。所以古代女子,有以夫姓称之的习惯,再如桓公十五年郑“雍纠”之妻称“雍姬” [1]143。此外,古代还有沿用旧称的习惯,如昭公二十八年云:“初,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1]1492,申公巫臣本是巫臣在楚时之称,奔晋为邢大夫后,世人却仍用旧称。第三,就夏御叔与夏姬的身份来分析,也符合当时政治婚姻门当户对的观念。夏御叔为陈公子夏之子,子夏为宣公之子;夏姬为郑穆公之女,则一为公之庶孙、一为公之庶女,自然是无比般配。
(二)关于“害治,杀灵侯,出孔、仪,戮夏南,丧陈国”事
治,为陈大夫;灵侯,即陈灵公。夏南,即夏徵舒,字子南,此以姓和字名之,夏姬与夏御叔之子。孔,即孔宁;仪,即仪行父,陈国二卿。要想弄清历史真相,就需首先了解事情的始末,夏姬的出场就是由这几人相随: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z服,以戏于朝。治谏曰:“公卿宣淫,民无效焉,且闻不令,君其纳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请杀之,公弗禁,遂杀治。[1]701-702(《左传》宣公九年)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饮酒于夏氏。公谓行父曰:“徵舒似女。”对曰:“亦似君。”徵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1]707-708(《左传》宣公十年)
冬,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徵舒,S诸栗门,因县陈。陈侯在晋。[1]713-714(《左传》宣公十一年)
由此可知,事情大致经过是,陈灵公、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三人宣淫于朝堂,治劝谏被杀。后又于夏氏饮酒,以徵舒取乐,徵舒怒而杀灵侯,孔、仪出奔。楚子因弑君之乱,伐陈杀徵舒,灭陈国。由此看来,治被害、灵公被杀,孔、仪出奔,徵舒被戮,陈国灭亡似乎真与夏姬脱不了干系。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灵公之死、孔、仪之奔,都是咎由自取。值得注意的是,徵舒杀灵公也并非完全由于其通于母,同为通淫,孔宁、仪行父得以出逃,只有灵公被杀,即是最好的证明。而受辱起义,确是一个很好的爆发点。有诗《国风・陈风・株林》云:“胡为乎株林,从夏南?匪适株林,从夏南!驾我乘马,说于株野。乘我乘驹,朝食于株。”[5]此诗即是讽刺灵公通于夏姬一事。由“从夏南”可知,灵公之淫夏姬,并不避讳徵舒。所以从“通于夏姬”到“饮酒于夏氏”的一年中,倒也相安无事。《礼记・礼运》云:“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虐。”[6]681而陈灵公为虐甚多,又以其母淫荡辱于徵舒,当是自取弑焉。据《国语・周语中》载,单襄公假道于陈,见“道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视T,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宰不致饩,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施舍,民将筑台于夏氏。及陈,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南冠如夏氏,留宾不见。单子归,告王曰:‘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3]61-63可见陈国之丧,一方面是君臣长期荒淫无度、疏于政事的结果。另一方面,宣公十年五月癸巳,灵公被杀、徵舒自立,宣公十一年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楚子,指楚庄王;郑伯指郑襄公;“此陈侯若谓是陈成公,则此时在晋,尚未为侯,且不得离晋而与楚盟”[1]710,所以陈侯指夏徵舒。冬,又以讨伐徵舒弑君而县陈。可知弑君不过是讨伐的幌子而已,这其中的奥妙顾栋高早以为我们指出:“盖借夏氏为兵端,实则伺其君之出而谋并其国耳。诚有讨贼之心,则陈君在会,以楚之威执徵舒而戮之,一使者之任耳,岂必也重兵亲造其地而后罪人可得乎!”[7]徵舒被杀不过是为讨伐正名而已,陈国不过是晋楚争霸的牺牲品而已。至于治,不过又是陈国无道君臣屠刀下的冤魂而已。
(三)关于“贻误楚庄,子反悔惧,申公族分,败乱巫臣”事
贻误楚庄,指“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之事,因申公巫臣云:“不可。君召诸侯,以讨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乃止。”[1]803子反悔惧、申公族分,指“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1] 834败乱巫臣,指楚庄王在征讨陈夏氏的战争中,想纳夏姬为妃,被申公巫臣以“明德慎罚”的宏大言论劝阻;子反又欲娶夏姬,又被巫臣以“不祥之人”劝阻,而其本义却是“其自为谋也”[1] 805,后又因子重、子反灭其族,分其室,立志报复,“乃通吴于晋,以两车一卒适吴,舍偏两之一焉。与其射御,教吴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楚。置其子狐庸焉,使为行人于吴。吴始伐楚,伐z、伐徐。子重奔命。马陵之会,吴入州来,子重自郑奔命。子重、子反于是乎一岁七奔命。蛮夷属于楚者,吴尽取之,是以始大,通吴于上国。”[1]835由以上文献记载可知,实际上,楚庄王并未被贻误,倒做了个顺水人情,把夏姬送与襄老,而让他卖命沙场,最终死于之役,成就了楚盛晋衰的转折。子反自己意志不坚,娶夏姬未成,而巫臣又自取,大有上当受骗之感,故心生怨恨。巫臣奔晋,“子反请以重币锢之”[1]805,庄王未允。待楚共王即位,子反便伙同子重杀了巫臣的族人,分了他们的家产,可见子反心胸之狭隘、手段之残忍!被杀之人,不过白白做了子反的刀下鬼而已。
巫臣是夏姬生命中的唯一亮点,也成了她最后的归宿,这是能让人稍感欣慰的地方,却还是被冠上了“败乱巫臣”的罪名。倘若巫臣叛国,为夏姬之祸,那么吴国始大,怎不见有人对夏姬感恩戴德呢?夏姬,身为公主,却为政治联姻远嫁弱小陈国;夫君不幸早丧,身为御叔寡妻,却被陈灵公、孔宁、仪行父共享占有;沦为俘虏,却被以礼物送人;再度寡居,却为庶子所“A”,这所有一切都是夏姬无法决定的。婚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寡居无安身立命之所;俘虏更无申辩之权,夏姬所有的只能是“以色事人”。这些人理所当然地垂涎美色,却笑她人淫乱。说到底,不过是被作为宣泄肉欲的对象,毫无爱情可言。这才会有以徵舒相貌为戏的事情,试想,倘有一丝的爱意或是同情,又何至于此?真可谓“红颜薄命”!而巫臣从宣公十一年初见(公元前598年)到宣公十二年许聘(公元前597年)再到成公元年迎娶(公元前590年),长达九年之久,却不改其志,而此时的夏姬亦当年老色衰,不复当年了。所以,宁愿相信那有不为色所驱动的真诚!古有“冲冠一怒为红颜”,巫臣却是“隐忍计谋为红颜”! [1]803-805于夏姬而言,却是改变命运、追求爱情的奋力一搏,幸运的是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归宿,而夏姬的命运却在她与巫臣的女儿身上重新演绎:“初,叔向欲娶申公巫臣氏”,其母以“美女祸水”论劝阻,遂不敢娶。后“平公强使取之,生伯石。伯石始生,子容之母走谒诸姑,曰:‘长叔姒生男’。姑视之。及堂,闻其声而还,曰:‘是豺狼之声也。狼子野心。非是,莫丧羊舌氏矣。’遂弗视。”[1]1492-1493叔向之母的预言最终变成现实,似乎“美女祸国”成了解不开的魔咒。
三、“杀三夫”与“三为王后、七为夫人”考辨
(一)关于“杀三夫”事
叔向之母,曾谓夏姬“杀三夫”,有关“三夫”所指,人们大多采用杨伯峻先生的观点,认为子蛮为初嫁夫、御叔为二嫁夫、巫臣为三嫁夫。笔者前面已经论述夏姬出嫁之夫当是御叔,至于巫臣是夏姬之夫,学界没有异议,但应当不在叔向之母所指的“三夫”之列,而正确的“三夫”应当指:出嫁夫御叔、二嫁夫襄老、三嫁夫黑要。《左传》成公二年载:“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不获其尸,其子黑要A焉。”[1]804
首先,夏姬被赐襄老,应当是为妻。原因如下:其一,夏姬身份高贵,此时郑襄公在位,夏姬是其姑母,又因楚、郑刚结为同盟,夏姬的身份代表郑国,不能不有所顾忌;其二,从心理上讲,一方面,夏姬是庄王欲纳之人,定不会太委屈于她;另一方面,夏姬为庄王赏赐之人,襄老也不敢太薄待于她;其三,宣公十一年冬月,夏姬被赐给襄老,第二年襄老就在之役中战死,符合叔向之母所举的“甚恶”类型;其四,巫臣设计让夏姬回郑国,就是以迎回襄老尸体为借口[1] 804,倘若夏姬不为妻,就不能以夫人之身份迎尸,巫臣也不会设计出一个违背常理、行不通的计谋。
其次,有关黑要“A”夏姬,需要首先认识一下A婚的性质,学界通常把A婚看作淫乱行为,如杨伯峻先生直接引用了杜预“上淫曰A”的说法[1]239;童书业先生也将“子通庶母”列为“春秋时贵族男女非礼奸淫的事”[8]。如何定性,可以从《左传》所记“A”的事例看出,见表1[9]:
由表1可以清楚的看到,有关A婚的记载共五例,其中四次是子辈“A”母辈,一次是同辈的弟“A”嫂,都构成了长期、公开、稳定的婚姻关系,有的还被立为正妻,如夷姜、宣姜。所生子女大都见于记载,并全部被纳入了宗族,其中两人继承大统,两人被立为太子,两人嫁于大国。这些A婚都未明显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可见A婚不是一种淫乱行为,也不是当时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而只是一种公认的事实婚姻。所以黑要“A”夏姬,黑要就成了夏姬顺理成章的“夫”。《左传》成公二年载:“及共王即位,将为阳桥之役,使屈巫聘于齐,且告师期。巫臣尽室以行。申叔跪从其父将适郢,遇之,曰:‘异哉!夫子有三军之惧,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将窃妻以逃者也。’”[1]805由“窃妻”之说,可见时人对黑要与夏姬是以婚姻关系看待的。另外,从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前)“黑要A焉”到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因子反娶夏姬未成,灭族巫臣,“黑要被杀”,同样符合叔向之母“甚恶”的特征。 相反,文献却不见“巫臣”之死的记载,可知巫臣最终是得以善终的,否则夏姬之“祸”又会平添一条。此处,附带提及陈灵公与夏姬的关系,童书业先生认为:陈灵公与夏姬属于“上淫”的“A”,是不同辈分之间的乱伦,并且在当时并非个别现象。[10]笔者前已说明A婚不属于乱伦,而陈灵公与夏姬确属不同辈分之间的乱伦,相关世系分别为:宣公―子夏―御叔―夏南;宣公―穆公―共公―灵公,可知灵公与夏南属同一辈,夏姬为灵公从母,但灵公对夏姬并未单独占有,实际夏姬身份是独立的,他们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所以不能称为“A”,只能称为“通”,所以才招致文人墨客的口诛笔伐。也因本为同宗,陈灵公对这寡母幼子不行帮扶之道,却反其道而行之,乘虚而入,所以灵公之死不过是自招其祸。
(二)关于“三为王后、七为夫人”事
刘向谓夏姬“三为王后、七为夫人”,三王当指郑灵公、陈灵公、楚庄王;七夫当指御叔、孔宁、仪行父、子反、襄老、黑要、巫臣,根据前面论述,已知“三王”之说是子虚乌有,其中郑灵公为夏姬之兄,陈灵公为夏姬情夫,楚庄王欲纳却未纳;而七夫之中孔宁、仪行父只是“通”;子反欲而不得;只有御叔、襄老、黑要、巫臣是构成夫妻关系的。春秋时期称谓有着严格的区分,《礼记・曲礼下》曰:“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6]147所以刘向所谓的“王后”、“夫人”是把历史上与夏姬有关的男人全部计算在内,刘向此述不过是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内挟伎术,盖老而复壮者”,妄图通过夏姬与十个男人有关联的事情坐实夏姬“淫”的形象。刘向在解释夏姬为何能让如此众多男性拜倒时,臆想出了夏姬的诀窍在于“内挟伎术”。所谓“伎术”,刘向在《七略・方技略》中曾解释:“方技者,皆生生之具,王官之一守也。……今其技术昧,故论其书,以序方技为四种”[11],这四种是指医经、经方、房中、神仙之术,都被视为养生之道。而夏姬作为女性,在当时所受的教育不过针线技术而已,怎会懂得医术、神仙术之类,况且文献没有此类记载,所以刘向所谓的夏姬“内挟伎术”,就是指夏姬善用房中术,采阳补阴,致使容颜不衰、迷惑众人,且年老还能生育。后代受其影响者不乏其人,如北宋的姚宽在《西溪丛话》中就说:“徵舒弑灵公,姬当四十岁,乃鲁宣公十一年,至巫臣窃以逃晋,又相去十余年。后又生女嫁叔向,计其年六十余矣,而尚能有孕”[12],这实际都是对夏姬年龄的错误推论而导致的误解。
倘若从男女婚嫁年龄推算,就可以还夏姬一个清白。古代先要举行成人礼,才能担任社会职务和嫁娶生子,男子的成人礼曰“冠”,女子曰“笄”。《墨子・节用上》曰:“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13]100,即女子十五而嫁,则按常理夏姬出嫁御叔时为15岁。有关男子,《左传・襄公九年》曰:“公送晋侯,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1]970即男子十二岁冠,十五岁生子,此时徵舒只见为官,不见生子,即宣公十年(公元前598年)徵舒杀陈灵公之年当在12~15岁之间,则此时夏姬为27~30岁之间。成公二年“巫臣聘诸郑,郑伯许之”[1]805,笔者认为此时的“许之”,只是许嫁的意思,并非就是真嫁了,否则就没有“《桑中》之喜和窃妻”一说了。原因则是此时庄王尚在,不敢为之,“及共王即位,将为阳桥之役,使屈巫聘于齐,且告师期。巫臣尽室以行。……及郑,使介反币,而以夏姬行。”[1]805此时,巫臣与夏姬才得以双宿双飞,生女年龄也当在此年及之后。而楚共王即位,是在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而事件记载于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所以夏姬此时当为36~40岁之间,此年龄生育再平常不过,就是再延后几年又何尝不可呢?就在我们祖辈的那个年代,普遍生养七八个到十来个小孩,不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吗?归根到底,夏姬之“祸”,不过是男权社会的史家所强加的,夏姬也就不明不白地背起了历史的骂名。以至于夏姬之“美”,没有流芳百世,却遗臭万年了。
四、结 语
自古以来,被贴上“红颜祸水”标签的女子,又何止夏姬一人,然夏姬为“祸”甚多,故可以“夏姬现象”命名此类事件。夏姬形象的被塑造,巫臣和刘向是两个关键人物。巫臣塑造了夏姬“不祥人”的形象,刘向塑造了夏姬“孽嬖”的形象。然巫臣道夏姬“不祥”,并非真以之为不祥,而只是为自己谋取,巫臣最终也没有因夏姬死于非命,“红颜祸水”的论调在这里早就应该不攻自破了,历史学家却再次用夏姬之女命运的重复来延续他们虚伪的理论。至于刘向谓夏姬“孽嬖”,只在于规劝汉成帝远离女色。据《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成帝“上自为太子时,以好色闻;及即位,皇太后诏采良家女以备后宫”[14]958,却仍不知满足,又“微行过阳阿主家,悦歌舞者赵飞燕,召入宫,大幸”[14]996。《列女传》成书于汉成帝时期,其用意正如曾巩在《列女传目录序》中所说:“风俗已大坏矣,而成帝后宫,赵、卫之属尤自放。向以谓王政必自内始,故列古女善恶所以致兴亡者,以戒天子,此向述作之大意也。”[15]可见夏姬不过是刘向为达到政治目的的牺牲品而已,而比于男子的天下,女子的清誉又算得了什么呢!盖因“女子,从人者也!”[1]279
千百年来,史官、文人的论调竟如此一致,真令人奇怪。然考究历史,这些评判之语都是出于男人之口,这些在黑夜辗转反侧梦想抱得美人归的文人们,天空亮出一块鱼肚白时,立马又开始宣扬他们的“红颜祸水”论。通观全文,可知那些所谓的“被祸之人”不过是自取其咎罢了,这就好似撑死的人不能埋怨美味一般。叔向之母,作为唯一的女性评判者,倒是隐含地说出了其中之关键。“且三代之亡、共子之废,皆是物也,女何以为哉?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1]1493所以,喜、妲己、褒姒、骊姬之美不为祸,而在于夏桀、殷纣、周幽、献公之无德。封建史家为大统倡导德行,却又为男权嫁祸,女性之命运何其悲哉!封建史家何其伪哉!美有何罪,不过是男权社会里被争夺的欲望对象,女性不过是作为男性的附属而存在,毫无独立自主可言,她们的个人情感早已被无声地淹没。直到近代鲁迅先生才说了句公道话:“历史上亡国败家的原因,每每归咎于女子。糊糊涂涂地代担全体的罪恶,已经三千多年了”[16],“我一向不相信昭君出塞会安汉,木兰从军就可以保隋;也不信妲己亡殷,西施沼吴,杨妃乱唐的那些老话。我以为在男权社会里,女人是绝不会有这种大力量的,兴亡的责任,都应该男的负。但向来男性的作者,大抵将败亡的大罪推在女性身上,这真是一钱不值的没出息的男人”[17]。闻此,真是快哉!快哉!不知两千多年后的这份“正名”是否来的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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