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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价格管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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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价格管理(1)(1)
时间:2022-09-27 03:15:14     小编:

加入WTO,使我国进入一个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方式、方法都需要重新调整,价格工作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

入世后如何深入理解WTO规则,履行承诺,按国际惯例做好价格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WTO规则中有关价格和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 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WTO规则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管理的贸易行为。

加入WTO,就要遵守并执行WTO的规则。WTO基本规则主要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一)WTO规则中涉及价格的规定WTO有关协议直接规定价格的条款不多。但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问题贯穿于WTO规则始终,在WTO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它不仅表现为某些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价格规定,更重要的在于这些条款体现了WTO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对成员国在价格政策和价格行为上的约束。

除了以上所述非歧视原则等一般规则外,WTO有关价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低价倾销出口商品的限制。WTO把倾销视为价格歧视行为。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判定商品倾销的标准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并因此对该国国内某个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业实质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该国国内某个行业建立的行为。按照WTO的规定,当倾销行为发生后,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应为倾销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

2.对增加出口政府补贴的限制。政府的补贴往往会使出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

因此,WTO反对政府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如政府直接补贴给外贸企业,实行外汇留成或奖励政策,在运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低于成本的优惠措施等。但WTO并不一概反对所有补贴,只反对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出口补贴。

而对进口国未产生不利影响的非专项性补贴则不加反对,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 3.对成员国国内最高限价的限制。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9款认为,对国内货物及服务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可能会损害其他WTO成员的利益,因而规定实行最高限价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损害。 4.对国内规费及费用的国民待遇的规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国的国内税费政策,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都应对国内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另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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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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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条中,分别要求我国对生产要素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运输等领域货物、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获得性,货物、服务定价的国籍待遇,产品的出口和内销等方面,要保证非歧视待遇,我国代表也作出了承诺。 5.对政府价格管理方面的限制。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9条规定,①除入世协议允许的政府定价外,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②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

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需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③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另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已经列出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完整清单。

《农业协定》附件2的第

3、4款被规定为我国按议定书附件4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附加条件。它规定允许的财政补贴范围为用于粮食安全计划的公共储备费用和用于为穷人提供食品援助的有关开支。

同时还规定,政府的食品采购、粮食安全库存的销售都按市场价格进行。 6.有关价格管理其他义务的承诺。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

60、

6

2、64段中,中国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承诺,一是承诺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二是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以与WTO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其现行的价格控制和任何其他价格控制,将考虑GATT 1994第3条第9款所规定的WTO出口国成员的利益。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三是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调整定价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

(二)WTO规则对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

从以上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后,对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

按照WTO要求,入世后,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应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与服务的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无关。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出现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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