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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属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05 01:25:18
分析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属性
时间:2022-11-05 01:25:18     小编:冯德兴

一、有关消费者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化越来越进步的社会生活变化中,消费者与商家的地位是很难持平的,也就是说他们的地位很难做到公平、平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很多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能在市场上占多点份额,有些时候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与商家们的竞争程度是不一样的,消费者之间很少甚至是没有竞争的,因为他们之间是很少涉及相互的利益,除非是同一件商品。还有消费者在信息获得方面本来就比商家少,这都将导致消费者处于劣势的地位。而且在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大生产下,不断地扩大本企业的规模以及提高生产效率来达到增加企业的利润为目的是众多企业首选方式。所以企业不得不随着外界条件的改变,及时改进自己的管理模式来应对不稳定的变化,与此同时,企业还得不断更新技术来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来降低成本,赢得市场的份额。在市场营销方面,企业还得使用多种营销方式,例如,有些企业会使用产品销售,或者有些企业选用以突出自己的特色服务为主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还有些企业利用推销搞活动来提高自己的营业绩等不同的营销模式。不同的营销模式对消费者都有不同的影响。有些消费模式能使消费者能从中获利,而有些消费模式则对消费者无利。有些商家为了扩大自己的竞争力,往往会使用一些不合理的营销模式、甚至是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例如使用一些夸大的广告,或者是不真实,容易让人误解的宣传手段使得消费者误解或者误导消费者。甚至还有些企业己经失去的社会道德,生产一些不合格的产品卖给消费者,这些都是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以上出现的这些情况都让消费者不得不考虑自己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绝非是单方面的保护,而是全全面面的进行维护,让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处于动态平衡中。所以就得要综合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建立一个合理的定位,进一步使消费者的权利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二、消费者的概述

权利的定义是根据利益说来定的,也就是消费者在进行合理消费的时候可以依法享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体现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使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可以进行,或者终止

三、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与确定

美国早就在1962年的3月15日就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了,到了1985年,联合国才确定消费者有七项权利,而我国则制定了九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接受教育权。

四、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消费工程中享有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或者是选择自己觉得满意的服务,不但如此,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自己喜欢或者是信得过的经营者进行合作。在消费过程中可以决定有权可以就不同的经营者进行比较,来决定自己的选择。

(一)公平交易权

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享有公平的交易权利。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可以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获得质量的保证还有合理的价格,对于那些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消费者绝对有权拒绝。

(二)求偿权

求偿权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过后受到人生或者财产的伤害时,可以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对消费者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至少可以让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得到赔偿。

(三)结社权

结社权就是消费者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组织消费者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主成立一些合法的社会团体。这个权利是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劣势的地位而提出保障他们的权利出发的。

(四)接受教育权

接受教育权就是消费者可以依法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接受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对这方面的了解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为主。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我国是一个各民族团结平等的国家,所以在消费的时候也要做到平等的对待各民族人民,在消费者消费的时候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六)监督权

监督权是消费者除了在消费过程中,还有在平时也可以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合理的行为或者现象时可以进行举报或者控告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五、消费者权利定位经济法属性的意义

(一)完善行政法目标

在行政法生产背景方面,行政法是控制政府职能的扩张,是为了预防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而进行设计的,这一制度的设定是完善市场的不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不及可以不断的完善市场的不足,而且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单单依靠行政法的改变是不行的,还必须得结合两只手,分别是市场与国家,才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得采用经济法的手段。然而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很多时候还是采用经济手段为主,因为在一些消费者权利受损以及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情况下都是采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的。在大多数人多的了解中行政法都是以授权、维权以及控权为主的,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控权来达到目的的。

(二)完善单纯民事责任手段的局限

我们可以就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开瓶费来解释。从民法的角度出发,这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进行的平等交易,这是属于他们之间的自由约定的合同条款,不是无效的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如果这是有效的合同,那将会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很多霸王条款,例如最低消费,不找零等现象的出现,这都是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因此要结合实际生活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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