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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应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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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应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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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如果继续维持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即使《意见稿》正式出台,监事会也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事实上,该报告指出监事会制度存在“实际履职情况与法定职责存在偏差;监事会的职责边界与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等存在大量的重叠和交叉;监事的提名、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五方面问题,现实中监事会发挥的监督作用应该说还不大到位。例如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以及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等,然而不少公司的监事会甚至不了解自身有这些职责,有的监事会没有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且董事会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首脑机关,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一把手”,大多数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位置是董事长给的,薪酬是董事长定的,日后的职务变动、升迁也是董事长说了算”,由此虽然名义上监事会与董事会一样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应该是平级监督,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监督效能可想而知。

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模式,一元制模式主要依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没有监事会;二元制依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一般没有独立董事。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加独立董事的治理模式,等于将上述两种模式的监督机制都照单全收,这不仅形成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等职能重叠,而且现实效果也不怎么样。《意见稿》仍以监事会加董事会加独立董事为框架基础进行缝缝补补,这个制度或许可作为过渡性的完善方案,但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笔者建议,应该由上市公司在一元制与二元制两个模式中二选其一。如果选择一元制模式,监事会就不必再存在;如果选择二元制模式,独立董事就不必再存在,由监事会执行所有监督职能。当然,采取后者的公司治理架构可以德国公司的二元制模式为参照,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分开,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形成相互制衡的制度,而这需要对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定位进行推倒重来式重构。

具体来说,首先应该重新明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不仅要包括《意见稿》所列举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及对董事提议罢免权(并非任免权、只是提议权),对董事会、高管及其成员履职监督权,对公司财务检查监督权,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督权等权力之外,而且应拥有对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业务批准权等实质性权力,监事会应该作为董事会的上级监督机构而存在,以此实现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其次更要进一步厘清监事会的责任义务。若监事会及其成员拥有上述诸多实权,监事更容易产生以权谋私现象。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监事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等八种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显然应该将148条规定的约束对象拓展涵盖到监事。另外,若监事比董事、高管更有实权,由此监事可能指使董事或经理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此时应规定,监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事要摆脱责任,应就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负举证责任。

其三要完善对监事的履职评价机制。《意见稿》建议监事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这样的评价机制,最后拼的是监事在监事会小圈子的人际交往能力,而不是其真正履职能力。为此,要建立股东或职代会等对监事的评价机制,且监事薪酬、津贴安排也应由其提出、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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