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农村水利建设范围扩展
财政投入压力较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农村水利涉及领域不断扩展,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升,传统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正不断地向着现代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转变,农水工程已由原来局限于田间的三四项工程增加到现在的十余项重点工程,加之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还需加强完善。由于农村积累工政策取消,社会资金投入几乎是空白,投资仍以政府为主,造成财政投入压力逐年增加。
1.2区(县)层面需要开展的项目很多,对农村水利建设重视不够在大城市、小农村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区(县)需要投入资金开展的项目不胜枚举。由于天津市各有农业区(县)农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很低(如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为1%左右,两区三县也不足10%),农村水利投入很难给财政收入带来直接增长点,以致区(县)对农村水利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而农业产出效益低,对农民增收贡献不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3部分区(县)财政困难
配套资金难以落实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农村水利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各区(县)农村水利建设任务越来越重,部分区(县)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存在等、靠、要思想,加之上级管理部门推动措施不灵活,制约着天津市农村水利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项目建设需要区(县)配套资金越来越多,而区(县)财力支撑如此多的市级安排项目难度很大。目前,天津市农村水利工程市级以上补助比例大多为50%左右,原则上区、镇应按1:1比例配套,但往往市财政补助己经划拨到位,而区(县)、镇自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直接影响工程计划的实施,个别项目成了半拉子工程。
1.4重建轻管现象严重
设施管护投入主体缺位实地调研结果表明,60%以上的受访群众表示,本村农村水利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因主要是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不清,缺乏必要的工程维护资金。当前,在未明确界定受益主体和投资主体也没有建立其相应的投入机制的情况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是很难奏效的,难免出现权责利不明确、投入不足、管理不善或无人管理的现象。
2完善天津市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的政策建议
2.1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农村水利设施为公益性的基础性设施,其建设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引导,激活农民投入小型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充分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同时,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特别是,鼓励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向农业包括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
2.2逐步建立农村水利组织发动的依法建设机制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从法制层面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实行项目前期和工程进度通报制,每月通报各区(县)农水项目前期及进度排名,并将此作为年底考核区(县)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每年将各区(县)在农田水利上的人均、亩均投入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示,促进各区(县)增强竞争意识,强化对各区(县)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在现有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农田水利依法建设新机制。
2.3逐步建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竞争立项机制
体现“四两拨千斤”的投入理念,探索建立差额预算和奖补机制,调动区(县)和镇村开展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台天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竞争立项管理办法。通过竞争立项机制的建立,按照先报先立的原则,受益村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立项意向,向区(县)水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年度市级以上补助资金120%的比例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积极性高的区(县)优先安排项目;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政策,经区(县)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根据建设标准给予补贴,促使区(县)从意识上由过去的“要我干”逐渐转变为“我要干”。
2.4逐步建立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宏观管理体制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保障作用的要求、实行公共财政安排为主的原则,体现工业反哺农业,体现支持三农、改善民生,市级以上财政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80%。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细化各级政府直接的支出责任,进一步科学划分市以下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提升区(县)乡的财力保障水平,尽量减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区(县)乡财政的配套。
2.5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农村投入决策专家论证机制
凡能由区(县)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取消或下放;确需保留的要简化审批程序。引入事前专家论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专家的决策咨询,可以使得财政向农村投入的总量和方向更加明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投入规模和结构的专家咨询,由专家对全市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需要财政资金进行测算,形成结论,作为相关主管部门的决策依据。
2.6逐步完善农民“一事一议”的利益表达机制
要把财政资金的吸附引导作用与“一事一议”决策机制结合起来,对通过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提高农民“一事一议”的积极性和成功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给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常规性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也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保证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中去。
2.7逐步建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财政补贴机制
研究建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财政资金补贴机制,尽快制定定额和具体补助标准与补助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开展列入中央的小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市各区(县)同时推进,进一步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探索建立市、区(县)两级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尽快扭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养不到位、老化失修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