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为原则纳税的税种。其纳税人有以下两种:一是居民纳税人, 即在我国境内长期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自然人 (非中国公民但达到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以后) 需就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收入纳税。二是非居民纳税人, 指对于在我国境内居住少于一年的自然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
(一) 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 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和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
(二) 减免额的规定
以下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中可以进行免税:
1. 科学技术成果奖金;
2. 国债及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 津贴, 福利费, 保险赔款。
(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从3%至45%,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具体规定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3%;大于1500元小于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大于4500元小于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大于9000元小于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大于35000元小于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大于55000元小于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大于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小一级为5%, 最大一级为35%。
3.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需要实行加成征收。
4. 稿酬所得, 采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全部采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 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的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而财政收入的增长绝大部分是由税收收入产生的。老百姓的收入尽管也有所增加, 但大部分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不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 正确引导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达到节税避税目的, 政府让得于民是非常必要的。
1. 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法知识和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要想合理合法地少纳税, 首先必须正确理解税法和纳税筹划相关规定, 正确理解和使用避税、节税技巧。为了这一目的, 纳税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钻研税收法律政策、法规, 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 增强纳税意识, 减少甚至杜绝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 纳税筹划能够为纳税人节减税收。
通过纳税筹划方案的比较和挑选, 一是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 二是纳税人可支配资金得以增加, 更加有利于纳税人扩大生产规模, 进一步搞活经营, 使市场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3. 纳税筹划有利于拉动内需。
现在, 内需不足的核心问题就是消费问题, 而引起消费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低。要提高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 拉动内需, 除了国家应出台更多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措施也很重要。
4. 纳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进行的, 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所以, 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 可以促进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 从而不断健全我国的税法及税收制度。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1. 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缴纳税额越来越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可或缺甚至迫切需要。而目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很少, 亟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
2. 单位或会计主体负责人对纳税筹划认识的局限性。
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往往不重视纳税筹划, 因为企业是国家的, 认为纳税筹划对自己没有好处, 甚至担心纳税筹划可能给自己的前途带来坏处, 影响自己的升迁,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发展。私营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要发展, 只有在扩大经营、拓展业务上下功夫, 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逃税及抗税, 风险太大, 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3. 我国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够稳定, 变化很快。
某种筹划方案今年适用, 明年就有可能被淘汰甚至与税收法规相违背, 不易学习和有效把握, 更谈不上推广应用。税收法规制度总是在进一步完善和稳定之中, 但有关部门对税收法规制度的宣传滞后, 严重影响纳税人纳税和参与纳税筹划的积极性, 很难保证纳税人的利益。
4. 纳税筹划技术人才缺乏。
我国纳税筹划成型的理论不多, 研究仍较为肤浅。真正的纳税筹划人才很有限, 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法规掌握得不是很好, 而税务人员对财务会计知识了解得又不是很深, 造成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没有发展的良好环境。而且, 纳税筹划组织发展缓慢, 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得不到健康成长。
(三) 我国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
1. 合理避税方式。
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熟悉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基础上, 在不触犯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 在非违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在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作出恰当的业务安排, 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合理避税的特征是:非违法性、筹划性、权利性、规范性。
2. 合法节税方式。
合法节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制度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通过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三大活动的进行技巧性安排, 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种安排与避税筹划最大的区别在于, 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而节税是顺应税收法规制度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 节税活动是顺应税收法规制度的, 与税收法规制度的本意相一致, 它不但不影响税收法规制度的地位, 反而会加强税税收法规制度的地位, 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其特征是: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3. 税收负担转嫁方式。
税收负担转嫁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通过操纵价格的手段, 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与逃税、避税相比, 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更加复杂。税收负担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收负担归宿, 税收负担转嫁和税收负担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转嫁过程中,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 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 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近年来, 我国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维护纳税人切身利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那么怎样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呢?下面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为例分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一)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总的来说, 作为一个合格的财务工作者, 企业财会人员应该对本企业员工个人的收入分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正确分辨出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 以及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扣除的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 他们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最大限度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简称五险一金) , 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从而降低员工当前的薪金收入, 将该收入作为员工退休后的一笔福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 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 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发放通讯补贴分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通讯补贴收入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 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 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 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按税前标准据实扣除。企业可以通过按月定额在工资中发放和以发票报销的两种形式为员工支付通讯费。无论哪种方式都可将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金额加以扣除, 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
3. 通过集体福利分流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 可以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少收入的方式, 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 并可适用较低档次税率。筹划的方法是改工资为福利, 即由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 如为员工提供住所, 不收员工房租, 少发工资, 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此外, 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免费餐等形式, 一方面使员工得到实惠, 另一方面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数额, 达到节税的目的。
4.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工资、薪金所的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大部分税目适合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一次收入略高的收入, 还需要加成征收, 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但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所以, 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 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当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超过20%时, 可以将工资、薪金以劳务报酬所得形式发放, 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5. 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所得额和免税部分单独列支。
我国税法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安家费、抚恤金、救济金。上述收入一般不放在工资中, 而是单独发放。即使在工资中一起发放, 也需单独列支, 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
6. 对于工资、薪金每月不均衡的单位, 争取采用年薪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其适用税率越来越高。因此某个月的收入越高, 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越大, 个人所得税税额也越大。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单位, 采用月薪制或计件工资制, 职工的工薪收入极不平均, 每月税负差异很大。因此, 采用年薪制要比采用月薪制更可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
(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综合计算而成。一方面,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础是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利润;另一方面, 其成本费用等抵扣项目又与个人薪金有类似之处。因此, 可以通过少计收入、增加成本达到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的目的。
1. 最大限度将一些收入转化为费用列支。
一般来说,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而家庭的不少日常收支又很难与其经营收支区分开来, 比如水、电、煤气、电话费、交通工具等费用。因此,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其家庭开支转化为生产经营开支, 将经营收入转化为家庭收入, 这样可以冲减经营利润,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尽管相关税法规定, 用于个人家庭的支出不能用于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不能计入家庭收入。但事前做好筹划, 是完全可以做到相互转化, 达到少计应纳所得税目的。
2. 适时少计费用。
现在个体工商户的缴纳税款的方式大都是核定征收, 只有营业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时, 才被定为查账征收。所以, 如果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三个月把收入少报。这样, 三个月过后, 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税款时, 税额就会比较少。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一般是按费用核定, 即按照房租、水电、人工等费用总和, 乘一定比例, 计算应纳所得税。在申报时, 将这些费用少计算, 可以达到少交应纳所得税目的。
3. 将资本性支出转为收益性支出。
在会计年度内, 如果把资本性支出当作收益性支出, 就是把以后列支的费用提前列支了, 于是费用虚增, 利润减少。个体工商户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超过一定的金额时, 按照税法规定, 不能作为费用列支, 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摊销。为了提前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延迟纳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大化小、一次变多次的方法, 即多次支付货款、多次取得发票的方式进行筹划。
4. 资金筹集采用相互拆借的办法。
个体工商户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 不但可以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 还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创造了机会。向金融机构贷款需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交费, 但个体工商户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没有规定的利率, 则是由拆借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利息金额大小和利息支付时间上便有了较大的灵活性。高利息不仅给借出方带来高收益, 同时给借入方带来更大的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当个体工商户一方的应纳所得额较大时, 可以用多支付利息的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纳所得税。当然值得注意的是, 税法有规定, 纳税人的利息支付标准应控制在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范围之内, 超过标准部分不予在应纳所得额中扣除。但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适当的筹划, 完全可以达到以上目的。
5. 办公场所、生产经营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融资租赁,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 可是一举两得:一方面, 可以避免因自购设备而占用资金并承担风险;另一方面, 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增加日常费用冲减利润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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