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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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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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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国家审计,也称http://wWw.LWlm.Com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

尽管立法型的国家审计制度源自于英,但其完善却是在美国,因此,美国应是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美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体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特征:

(1)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上来看,美国会计总署的最高行政领导——主计长的产生程序为:由国会两院和两党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推荐3名候选人,再由总统从中确定一人交参议院表决通过,最后由总统根据参议院的最终选举结果正式任命。主计长每届任期15年,不得连任,在任期内,其职位不受政府更迭和国会换届的影响,只有在参、众两院联合决议后才能被罢免。截止到目前,会计总署还尚未发生主计长因国会作出联合决议而被免职者。由于主计长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及较长的任期,使得总统无法对主计长构成威胁、从而保证了主计长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

(2)从人事安排上来看,会计总署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均由主计长自行决定,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及影响。而且,会计总署与各州或地方审计局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导或指导的关系。

(3)从审计机构的经费上来看,会计总署的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这是现代国家审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模式。

二、司法审计模式

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的司法化,使其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1)从组织人事上看,审计法院所有成员都具有法官资格,采用终身制,受法律保护,审计官员不得随意被免职或调动。终身制特权的确立,为法官解除了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不屈服于任何威慑权力,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2)从审计工作职权上来看,审计法院对于审查出的重大案件,有权直接进行审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有权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判决。

(3)从审计工作方面来看,审计法院在进行审计调查时,享有充分独立的调查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虽然审计法院每年要向总统和议会呈交审计报告,但总统和议会都无权强制审计法院进行某项审计。

三、独立型政府审计模式

独立型国家审计模式起源于德国,但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当推日本。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是一个独立于国会、内阁和司法部门的经济监督机构。依据独立模式设立的会计检查院,相对于其他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关而言,地位更超脱,独立性更强,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会计检查院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上来看,会计检查院检察官人选要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批准。检察官任职年限为7年,在任期内,检察官的身份将得到保障。检察官除确系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渎职或犯有应服监禁以上刑事罪,并经检察官会议通过、国会批准外,不得被任意罢免。

(2)从审计工作方面来看,会计检查院制定的有关条例具有强制性。这些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会计检查

院负责,不受政府的干涉和监督。 http://wWw.LWlm.Com

(3)从审计机构的经费上来看,会计检查院的经费预算由国会审定,内阁不得随意削减会计检查院的经费预算。如果发生削减,会计检查院可以要求国会保持原预算,资金可以从预备费中调剂。

四、行政型审计模式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审计法》规定“中央设立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归国务院总理领导并对其负责。在县级以上地区设立审计机关,由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

与前三种审计模式相比,行政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弱,表现在:

(1)从组织机构上来看:最高审计机关负责人由政府首脑提名,国家权力机构决定人选,并接受政府首脑的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命,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对地方审计而言,还存在一个双重的领导体制,这就使得审计机关与政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组织机构上的不独立,使得审计机关难以实现自己的监督职能。

(2)从经费来源上看,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形式上看审计经费有法律条文来保证,但是实际上还是要受制于当地政府,审计经费由被监督的财政部门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有时不得不在经费保障和加强财政监督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在这四种审计模式中,独立型审计模式的独立性最强,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保持对"三权分立"的中立地位,在不受任何一方影响的前提下实施审计监督,保护国家的最大利益。司法型审计模式由于审计机关兼具一定的司法权力或司法职能,侧重于追究和审查当事人的财务责任,强调的是审计的权威性。立法模式通过法律使审计监督对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制衡作用,通过强化服务性的方法保证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行政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弱。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审计机关主要是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所以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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