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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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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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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不同于普通人,因不能自主表达意愿而使其显出特殊性。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能否提出离婚做了规定,但是学术界对此的争议远不止于此。文章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中产生的若干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监护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

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标准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离婚问题而言,我国禁止未成年人结婚,所以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本人所讨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而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对此相关的解释也不详尽。

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突发状况和各类疾病而导致出现许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痴呆症患者、植物人、脑瘫患者和智力下降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法律并未对此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限制于法律的规定,确有将植物人等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例,但学理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当通过采取扩张解释、当然解释等,将植物人、脑瘫患者等置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之下,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要进行扩展性解释,不应局限于法律的规定,在针对具体情况时可以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放大,不仅要以传统区分方法为准,还要通过司法鉴定、医学鉴定等方式,对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进行识别,符合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标准

我国《婚姻法》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破裂,笔者认为此标准有局限性。感情是男女双方结婚的重要基础,但这仅是主观标准,婚姻还要其他客观标准,而法律将感情作为离婚与否的唯一因素,脱离实际,有损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感情破裂是婚姻私权利处分的范围,表现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但婚姻更多的是兼具社会色彩和物质客观性。笔者赞同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中,如植物人或脑瘫患者的婚姻生活中,若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则法官无法客观判断,因为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正常的意思表示,感情如何破裂、破裂到何种程度,任何人无法量化判断,仅凭配偶的一方之词进行判决,又显得十分不当。以婚姻破裂为标准,更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适应性,它不仅包含了感情破裂标准,更从客观因素考察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如“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这其中包括“配偶身份关系解除的愿望”和“共同生活关系的难以继续”。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能否提出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代为起诉离婚的案件或是不予受理,或是进行调节。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

否定说只注重婚姻的身份行为性质,忽视了婚姻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有可能遭到配偶的侵害,缺乏对其的真正保护和主动救济,此说被大多数人摒弃;而肯定说,虽说监护人代为提出离婚是程序法上的问题,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遭受的损害,但无限制的代理婚姻起诉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之嫌。比较合理的是折中说,它既尊重了婚姻的身份行为的性质,同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特殊情况下允许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笔者赞同折中说,虽然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离婚的意思表示须由本人亲自做出,但作为特殊群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存在障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无法寻求救济,因此有必要由监护人代为起诉。监护权是基于亲权,是法定权,与当事人本人意志无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以代为起诉离婚。再者,法律对身份行为的设计,不能由他人代理是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因为身份行为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在诉讼中他人是不能代替做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能力做出合理的意思表示,可是无民事能力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使其利益受损也不知道,所以监护人是可以代为诉讼。再三,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监护人不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之诉,由民法的精神“法无禁止即自由”在保护他们的利益时,监护人可以代替提起离婚诉讼。代为起诉只是在程序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使其有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必然导致离婚。

四、离婚后的救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一成不变,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植物人突然苏醒过来、智力低下者的智力经过治疗后恢复,对于恢复行为能力之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调整,现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恢复行为能力前,其财产关系处于不明状态,但配偶作为第一监护人可以代替管理其财产,此时可以借鉴宣告失踪的制度,若配偶做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损害的行为,则其他监护人可以按照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而对人身关系,若配偶在没有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不提出离婚诉讼,借鉴被宣告失踪人的相关制度,其他监护人也不得提出离婚的申请。恢复行为能力后,采取撤销宣告失踪的制度,财产被继承的或被分割的可以请求返还,但是相关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可以借鉴宣告死亡的制度,原配偶和其离婚但没结婚的,应该尊重法律的离婚判决,但双方自主恢复婚姻关系除外;没有离婚的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其子女在其离婚后被送养的,可以申请撤销收养关系,但子女不同意撤销的除外。

参考文献

[2] 李亚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探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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