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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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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5-07-24 17:32:34     小编:

【摘要】腐败犯罪是国内外任何一个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腐败犯罪进行定义,腐败犯罪包括职务犯罪、贪污罪、渎职罪等多项,概括描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某些违法行为。本文主要就新时期腐败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给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腐败犯罪;犯罪特征;反腐败策略

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某些非正常的手段甚至是欺骗和违法的手段来获取自身的利益的一种极端行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和利益的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侵吞国家、企业或者个人的财产,它是权力公共化以后的一种特殊现象,同时腐败和权力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权力作为依托,也无法导致自身的腐败。因此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会使得腐败的滋生。

腐败依据其表现形式来区分可以概括为政治上的腐败行为、经济上的腐败行为和生活方式上的腐败行为。政治上的腐败行为又可细分为在人员任命上的腐败行为、人员分配管理上的腐败行为、利用职权进行暗箱操作,缺乏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地背离了党与群众紧密结合的理念,最终导致自身党性的蜕化,与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与信念完全相反。经济上的腐败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在新形势的时代背景下,经济腐败行为表现在向资本积累方向发展,从原始的资金分散到如今的资本高度密集发展,甚至有些腐败行为已经表现出团体性、半透明和半公开,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具备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生活作风上的腐败行为表现在利用公款进行挥霍,买名车、购房产和包养情妇等,这些行为已经极度不符合党员的作风行为习惯,严重的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从这三种形式上的腐败犯罪行为可知,这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政治上的腐败行为极有可能会演变为经济上的腐败行为,因为权力利益的关系,会提拔亲属、朋友等以极为隐蔽的方式从事经济上的腐败行为,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权钱交易,经济腐败之后则很有可能会导致生活作风腐化。虽然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实则具有共通性,都是个人获得权力之后,以权力获取资本牟取利益,因此,腐败现象必然会滋长。

一、腐败犯罪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发展,腐败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比如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具有明显的团伙性;政治蜕化、经济贪婪和生活腐化往往结为一体;吏治和司法腐败趋于严重;经济发展的热点领域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区;作案方式和手段更加诡秘,更具隐蔽性等。

(一)新时代的腐败案件中更多牵涉到领导干部和政党要员

随着近年国家对腐败事件的极大惩处力度,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件浮出水面,从这些腐败案件的背后我们却可以惊人的发现,越来多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乃至高层领导牵涉其中,这些人员都曾在国家机关中当任要职,随着他们的相继落马,一方面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反映了国家领导在打击腐败犯罪时的坚定决心,也一方面也表明惩治腐败犯罪任重而道远,政要人物的腐败犯罪比起基层机关人员的腐败行为情节更加恶劣,所产生的影响也更加的严重。

(二)腐败犯罪表现出更加的明显的团伙性

群体性腐败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各种关系,多人结成利益联盟,共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联盟成员谋取私利;二是在一个单位或机构内,多人各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互相之间没有共谋,不进行明显的合作。“彼此彼此”、“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等认识是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心理基础。现实社会中,因责任分散而难以处理和法不责众的客观事实,降低了受贿、滥用职权的风险成本,也助长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形成。有些掌权者认为“吃独食”容易为本单位、本部门人发现、举报,便通过各种明的或暗的方式,让其同僚们也享受一份好处,甚至借集体之名,行谋私之实。此外,他们认为,既然大家都得了“好处”,客观上就结成了利益联盟,可以相互掩护、包庇,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

(三)腐败犯罪的犯罪潜伏期延长并表现出一定的隐秘性

(四)腐败犯罪越来越表现出携款潜逃的特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贪官携款外逃是新时期我国反腐斗争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捞了就跑,跑了就了”似乎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逃往国外被他们视为逃避法律制裁、享用不义之财的“天堂”。但客观分析这些贪官出逃的过程,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是我们某些机制的缺失帮助了这些贪官的出逃。其

一、官员财产申报、金融存款实名等制度流于形式;其

二、护照、签证管理等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腐败官员外逃的形式很多;其

三、在我国,由于配套的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其

四、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等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

(五)腐败犯罪表现出地域性和行业性差异

随着国家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差异性随着地域的差异表现的越来越弱,然而中西部的在经济和政治等层面的差异性任然较为严重,因此腐败犯罪也因地域和行业等特性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因地理原则,经济相对较为落后,腐败犯罪主要表现在人身依附性质方面,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文化较为领先,主要表现在经济腐败方面,腐败官员利用企业谋取私利,北方地区遍布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则会呈现企业腐败的现象,出现了一定量的国有资产流失。通信、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垄断部门,因受到国家政治方面的制约,掌握了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权力呈现非常高的集中性,因此腐败现象滋生严重,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某些冷门行业,受到其它行业的影响,腐败现象也有抬头的趋势。文化、教育、水利和司法等部门也时有曝出腐败问题,值得警醒。

二、反腐败犯罪的对策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在政治局发表不同寻常的严厉讲话,强调反腐问题的重要性。习近平在讲话中说,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他说:“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一)加强预防源头治理腐败

党中央一直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作为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的不断规范,在惩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检查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也不断注重腐败现象的防治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建立了行贿腐败查询系统并可以进行异地查询,相关单位对有记录在案的多家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惩处。各个的检查机关也不断落实腐败犯罪的记录报告审查制度,结合以往腐败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分析腐败犯罪的规律,并实时的对腐败犯罪的源头进行深挖,研讨腐败的共同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针对这些特性,做出积极的预防措施。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同时成立腐败犯罪调查领导小组,对官员的廉洁性进行监督,促成全面廉洁,惩治腐败的大环境。检察机关还大力推动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全国现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700多个,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警示教育模式和网络。通过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源头治理。

(二)有效的法律平衡机制

法律平衡机制就是以法律为手段,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由行政法确权;另一层是由刑法制权。在这里,法律只是制度化了的手段。之所以强调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并且相对固定,可以此避免各自为政和随意行使权力的不正常现象。由于运用法律的目的是将权力运行制度化,因此,这种制度又可以称之为制度平衡机制。相对于纵的最高权力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更复杂。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相关规章制度的确立上,因为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确立,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权力部门颁行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的、社会化的有关权力运行的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确立。

(三)加大制度反腐败力度,从体制机制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反腐倡廉的一条根本途径是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先后经历的三个阶段,制度反腐是我国当前正处的阶段。首先,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具备一定的实践性。在制度制定和最终的出台前,必须要从实际出来,梳理当前的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针对腐败现象产生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亦步亦趋,制定出符合具体实际的规范制度。其次,必须要重点明确,稳中求进。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切记急功近利,忙于求成,一定要以实践为基础,力求环境满足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出台。第三,要注重腐败防治制度的整体完整性和配套性,制度的制定要从整体上进行统筹规划,从每一个具体细节出发促成各项制度有条不紊,衔接有序。第四,始终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无论多么完备的制度体系,如果缺乏有力的执行力度,则该制度体系也形同虚设,制度执行的力度不够,则难以体现该制度在腐败防治上的价值。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反腐倡廉的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狠抓制度落实并执行到位,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

(四)积极推进廉洁政治建设

虽然腐败防治和党风廉政建设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经常爆出腐败犯罪的行为,涉案的金额和涉案人员的规模也不容小觑,可见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某些腐败犯罪的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的困难,牵涉范围广,并且具有隐蔽性。我们应当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思想,并秉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进一步提高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清廉意识。既要保持办案时自身的廉洁性,一查到底的决心,也要注重对腐败问题的预防,预防队伍中腐败现象的滋生,注重队伍自身的廉洁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使权力,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三、结语

反腐倡廉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在积极从事惩治腐败犯罪的同时,应当保持自身作风的清廉,以自身的微薄之力为我们的反腐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2]周振杰法人犯罪立法的批判性政治解读[J]法治研究,2013,06:33-40

[3]王颖欣关于完善经济犯罪法律制度的思考[J]太原大学学报,2013,04:6-9

[4]张有强完善惩治腐败行为刑事法律的思考[J]天津法学,2012,01: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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