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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上市公司收购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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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上市公司收购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3-02-26 01:47:02     小编: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简述

伴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的发展,其利弊也越来越凸显,虽然其促进了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帮助非上市公司实现低成本的“买壳上市”,但是从宏观上看,其同时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反并购等风险,且上市公司并购可能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产生;从微观上看,在收购真正实施之时,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收购人与中小股东间,中小股东力量最弱,使得其就像处于两座高山中的盆骨地带,被两边夹击。加上我国历史遗留的特殊股权结构,相关上市收购规范尚待完善等因素,使得其权益上的失衡得不到充分保护。然而中小股东作为证皇谐∩系囊环葑樱虽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对较少,较散,一举一动影响力远不及大股东,但正是这些大量零散资金的汇聚才在一定程度上支撑大型公司的运转。因此,在并购大潮越演越烈的今天,探索一条“绿色通道”救济中小股东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弱势地位的表现

(一)收购者与中小股东利益博弈

首先,在掌握分析信息上,收购者拥有中小股东所无法匹及的人力资源及社交圈,故其信息的灵通度和充足度使得其优势地位凸显。其次,双方经济实力悬殊,收购者财力雄厚,在进行收购前期往往会进行相关的调研,可行性探讨,咨询专业人士,中小股东则处于无法讨价还价的不平等地位。

(二)目标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博弈

首先,大股东掌控公司的命脉,其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往往以自己利益为出发点,将自己意志上升为公司意识,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较散,其相关诉求根本无法在公司决策中体现。其次,目标公司大股东与收购方接触多,其往往在接触中获得将自己的股权优先出售机会,而中小股东则没有此机会。

(三)目标公司管理层与中小股东利益博弈

目标公司管理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往往处于两难选择,因为一旦公司被收购,其可能会丧失原有的职位,常年在公司的积累付诸东流,然而人常是自我本位的,所以在两者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毫不奇怪他们会竭力进行抵抗以保全自己的利益。因此,董事会极有可能滥用控制权,采取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措施以阻碍收购,间接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收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完善

(一)强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诚信义务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缺失,因此,在今后相关立法中应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制约其行为,从而进一步拉平与中小股东失衡的天平。上市公司收购中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应当具有以下内容:首先,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于某些重要的关乎中小股东利益事项的决策,立法应当规定要通过举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决策权,知情权等。其次,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相关非保密信息应当及时,有效通达到各个股东。

(二)信息披露规制的反思

我国就披露主体上并没有规定董事会的披露义务,然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对相关决策的作出起着重要影响,因而,有必要规定董事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披露的内容上,程度上,有效性上也要有所完善。

(三)对反收购制度的反思

上市公司收购有其对中小股东有利的一面,但是,在我国实践中,董事会往往为了一己私利阻碍收购的进行,然而,我国立法对这一方面涉及甚少,因此,建议立法将收购决策权归于股东,并对董事会相关不当反收购行为制定监督,惩戒制度。

(四)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

首先,我国《公司法》作出相关法条规定,但是,对于其具体的程序及操作方法缺乏明确规定。其次,尽管法条规定了相关诉权,但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屡被侵害的背景下,相关的诉讼案件却不见明显增长,究其原因,在于法条规定的实践性不够强,诉权要求过于严苛,诉讼成本高等原因导致了众多中小股东宁愿忍受权益被侵的事实,也不愿诉之法律。然而,中小股东作为一个庞杂的群体,其完全可以通过集体诉讼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建议相关立法加强这方面对社会的引导。

(五)适度加强行政执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督

由于资本市场具有复杂性,所以,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效率,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执法模式和执法机制。在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行政执法的加强、司法的适度介入和市场主体守法自律都是维护和提升资本市场法治水平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应当结合市场的发展需要以及我国具体国情,适度调节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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