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8-09 01:29:49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时间:2022-08-09 01:29:49     小编: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内容提要】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关键词】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即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又可能会实施一些依照一般社会经验而伴随的危害行为(即事后行为),对事后行为,一般不会按照犯罪进行处理,此即所谓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罚后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因此对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场合,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行为人为毁灭证据而肢解尸体,虽然该当了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行为人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行为既遂后,又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一般对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是,是否所有的事后行为一概不罚?为什么对独立符合了犯罪的事后行为,无视其规范实现的效果而不予处罚?其理由何在?观察事后行为的基点或者说事后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处于何种地位?事后行为对诉讼时效是否有影响?他人参与本人的事后行为又该如何处理?等等。明了这些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实质

(一)概念的取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

1.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的问题点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施某些犯罪既遂之后,又实施依据一般社会经验通常会伴随的危害行为的,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⑴刑法中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也称不罚之事后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后,继而实施另一独立的不同的犯罪行为,基于事前行为(主行为)与事后行为(辅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其实施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予以定罪处罚。⑵另有学者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⑶

因此,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事后行为之所以不被处罚,是因为该事后行为已经被评价在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中了。如盗窃财物之后予以损坏的场合,由于已经作为盗窃罪的量刑情节的一部被加以评价,此时如果再另行评价,就违背了禁止双重评价的刑法原则,⑷因此,将盗窃之物损坏的,只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其一,在前行为时,行为人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但在后行为之时,又没有阻却事由的场合,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概念的逻辑,会得出后行为是不可处罚的结论来。如甲在过16岁生日当天,盗得一辆机动车,次日将该车焚毁,就会得出甲无罪的结论。但是,如果该车是在甲过16岁生日当天由乙盗来,次日,甲将该车焚毁,无疑,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一来,在对自己盗窃来的车辆焚毁的场合,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他人盗窃来的财物加以毁坏的反而成立犯罪,显然给人非常不平衡的感觉,因此,该结论未必合理。

其二,对行为人实施前行为证据不足,但是,能够证明后行为该当了某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认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能会产生处罚上的漏洞。如事实上甲是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人,但是证据不足,而在甲的住所发现了被盗物品,甲也认可该物是赃物。在理论上讲,一旦查明了甲是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那么,甲窝藏赃物的行为就不能够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但是,事实上,的确无法获得甲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证据,按照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甲不成立盗窃罪,相应的,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自然推理,甲也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假设该赃物为乙所盗窃,交由甲保管,那么,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样的话,从最终的处理结果上看,甲对自己盗来的物品加以窝藏的无罪,而对他人盗窃来的财物窝藏的却有罪。这样的结论,难言合理。

其三,前行为的追诉时效届满后,行为人实施了后行为,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来,但是,该结论未必合理。如行为人盗得某物,在追诉时效届满后为该物的所有人发现,在所有人向行为人索要时,行为人将该物毁坏。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观点,由于对毁坏行为的评价已经作为盗窃行为的评价的一部分,而盗窃行为因追诉时效的届满失去了评价的机会,因此,对毁坏行为不得再做评价,结论自然是毁坏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无论如何,该物属原所有人所有,行为人的毁坏行为,客观上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主观上又有责任,仅仅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将之去罪,难言妥当。

其四,共犯的场合,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理论,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来。如教唆盗窃行为人毁坏所盗财物的,由于实施毁坏行为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得双重评价,故而按照共犯从属性说,教唆人也不成立犯罪。如果将教唆人予以处罚的话,可能会出现没有正犯的共犯的结局来。但是,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我们不能说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可能还具有责任方面的考量,这样的话,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按照限制从属性说,对教唆人自然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了。

2.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的提倡

由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有学者指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是对犯罪不予处罚,如盗窃后损坏财物的,由于在量刑之时已经做出了朝向较重处罚的考虑,因此,实际上,对事后行为已经在盗窃罪的量刑中进行了考虑。这样的话,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名称是不正确的,称之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正确的。如此,能够克服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一般性的指责。⑸也就是说,事后行为并非当然不罚,而是对前行为在量刑之时已经做了包括性的评价。而假如在前行为之时,行为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以及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而事后行为构成犯罪,对之完全可以独立进行刑法评价。这样一来,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一些质疑自然就解消了。

笔者以为,应当提倡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这是因为共罚的事后行为与不罚的事后行为不是一个文字表述上的区别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前者是指对事后行为要予以共罚,后者是指对事后行为要不罚。而共罚与不罚在理解事后行为的规范意义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虽然,不罚对事后行为会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评价,如认为后行为是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罚,但是,后行为究竟能够对前行为的追究产生多大的影响,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又有何种意义,仅仅一句如果能够通过对前行为的规制达到对事后行为的规制目的,或者说,如果能够通过对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充分保护法益的目的,则对事后行为不再追究的话恐怕略显苍白。而共罚则要对后行为进行规范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虽然可能最终不会追究后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不同于不罚忽视后行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意义,从对事后行为要共罚的角度来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会独立计算,这样,就不会存在处罚的漏洞问题。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4年后,行为人又将该赃物毁坏,追诉时效为5年。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观点来看,由于对前行为的评价之中包括了(有人认为吸收了)对后行为的评价,因此,在前行为实施完毕5年之后,追诉时效就届满,对后行为也不再予以追究。但在共罚的事后行为看来,虽然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能按照盗窃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依然能够就毁坏财物的行为继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此,方可与仅仅实施盗窃行为后再没有对同一法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区分处理。换言之,只有盗窃行为与既有盗窃行为又有毁坏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区别的,因为前者对法益进行了一次侵害,而后者对法益进行了两次侵害,刑法不能对此不加区别而笼统对待。

(二)共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要件

如前所述,事后行为是否可罚,一般是以事后行为是否可为前行为的构成要件所包括评价,但是,这样的判断标准,依然过于笼统、抽象,究竟哪些事后行为能够为前行为的构成要件所包括,其理由何在,依然不明朗。因此,还需要对共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要件加以分析。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就是共罚的事后行为。

1.主体同一性。事后行为是对前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加以单纯利用的行为,因此,前行为与事后行为均需出于同一个人所为。如甲盗得他人机动车后,加以毁坏,一般而言,对甲的毁坏行为不予处罚,但是,若是另一人乙毁坏的,不在此列。

2.客体同一性。事后行为,既然是对前行为所导致的状态的单纯的利用,因此,事后行为的行为客体,必须与前行为的行为客体是同一的。如果行为客体不同时,即便侵害的是同一法益,也不属于此处的范畴。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盗窃来的财物骗取他人的财物的。

3.法益同一性。一些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其所侵害的法益与前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完全相同,如果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显然已经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自然应当独立加以评价。有日本判例认为,行为人利用窃取或骗取来的邮政储金簿欺骗邮政职员,使其误以为行为人为真实名义人而给予储金的,已经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的结果,成立新罪,而不是前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⑹

4.受害者同一性。在受害者不属于同一人的场合,如仓库管理人员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运出,后又隐瞒事实真相,将该货物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虽然就对该财物上所承载的财产权利而言,法益是同一的,但是,第三人因受欺骗而处分的财产,他的法益受到侵害也自不待言,虽然该法益种类可能与前一受害人被侵害的法益可能是相同种类的,但是,可以看出,因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也就会不同。

5.后行为成罪性。如前所述,只有在事后行为成罪的场合,才有讨论是否有必要处罚事后行为的余地,如果事后行为并不成立犯罪,自然就没有讨论是否予以处罚的必要。后行为须为该当构成要件之违法及有责行为,因与前行为侵害同一之法益,始无处罚之必要,倘后行为无法独立成罪,本即不罚,自不属不罚后行为之范畴。⑺

(三)对事后行为共罚的理由

1.理论的梳理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学者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并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⑻因此:

其一,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因此,每个刑法法规均有其特定的保护法益。只是因为侵害法益的行为样态不同,相应地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对同一法益的保护,可能有数个不同的刑法法规同时存在。如对财产的保护,就有规定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等数个不同的刑法法规的存在。这种场合,如果适用某一刑法法规,对法益已经足以充分保护之时,其他刑法法规在事实上就没有适用的必要了。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对前行为的规制达到对事后行为的规制目的,或者说,如果能够通过对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达到充分保护法益的目的,则对事后行为不再追究。这样说来,在盗窃犯的场合,由于法益侵害的状态继续存在,如果盗窃犯人毁坏盗品,其所侵害的法益与盗窃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系同一法益,由于依照前行为所成立的刑法法规处罚前行为,对该法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自然对后行为就没有适用相应的刑法法规的余地和必要,后行为之所以不罚,理由即在于此。⑼

其二,事后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即缺乏有责性)而不罚。也即,行为人实施完毕前行为之后,按照社会一般的通常的观念,也会实施相应的事后行为,这种场合,也不处罚。如行为人喝完所盗窃的某名牌洋酒,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酒就是用来喝的,并非是一种摆设,这样,喝酒的行为,属于一个不能期待行为人不予实施的行为,也就不可罚。

(2)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的考虑。基于穷尽判断的原则,在犯罪成立的初步阶段,某行为事实虽然该当了数个犯罪的成立要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成立数个犯罪,但是,基于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考量,对部分犯罪没有必要以之作为量刑的基础,这就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⑽也就是说,事后不可罚行为(后行为)实际上是对状态犯的犯罪行为(前行为)完成之后产生状态的利用处分行为,是对同一对象同一法益的二次侵害。而状态犯的违法状态,已预先预设在前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状态范围之内,已被包括评价,由此对后行为无需再重复评价。⑾如行为人毁坏盗窃财物的,由于对盗窃行为的评价当中,已经包括了对毁坏行为的评价,因此,如果对毁坏行为还要评价的话,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简短评述

就理论上所谓的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观点来讲,无论如何,事后行为是有法益侵害性的,并且具有违法性,只不过是对前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重合的或者说是再次的侵害而已,由于不可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而对事后行为不予单独评价罢了。这样说来,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行为人的事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前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并且不可期待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没有新的法益侵害和期待可能性属于一体的两面,期待可能性是为了说明对同一法益的再次侵害为何不予处罚而言的。所以,认为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新的法益侵害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观点,可能会不当扩大共罚的事后行为适用的范围,如可能会将即成犯的一些事后行为纳入共罚的事后行为的范畴。⑿

但是,仅仅以没有新的法益侵害为由而认为事后行为是不可罚的,在说理上可能存在缺陷,如盗窃犯人将所盗物品售出后又买回的场合,该买回行为,显然没有侵害新的法益,而是对同一法益的侵害,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买回行为不成立犯罪。并且,此时又没有期待可能性原理适用的余地。因此,单纯地以法益侵害是否超出原行为的侵害范围,作为认定事后行为是不可罚的依据,即以没有新的法益侵害性为由,而认为事后行为是不可罚的,恐怕在理论基础上存在薄弱之处。

再则,所谓基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来论证对事后行为不罚的观点,也可能存在问题。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接续前行为而实施的事后行为,其自身显然该当了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评价,并非一定是对一个事实进行二重评价。如行为人盗窃某物后又毁坏盗品的行为,显然,这里有两个规范意义上的行为,一个是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一个是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而毁坏被盗财物的行为和盗窃行为完全属于相异的两个行为类型,对盗窃行为的评价与对毁坏财物的评价全然不同,因此,对两者进行评价时,并没有产生对一个事实进行二重评价的问题。换言之,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能够当然地被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所能够完整地进行评价,对其不罚,按照前述观点,只是因为其所针对的法益与盗窃行为所针对的法益是同一的,并且没有期待可能性罢了。

3.私见:立足于规范意义上的判断对事后行为共罚的理由

笔者以为,学理上对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的理解,往往是从行为出发进行观察,即首先判断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前行为是否为一个行为,然后观察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同一,实现了几个犯罪构成要件,最后运用竞合理论予以处理。对共罚的事后行为的诠释,学理上认为事后行为并未超出前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范围,充其量是对因前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状态的利用或确保而已,并未造成进一步的新的损害,因此,从犯罪事实整体出发,事后行为含纳于前行为的评价之中。

有学者认为,将与罚行为从行为结构加以观察,不但无助于概念之理清,更使得竞合问题陷入错综复杂的困境,此种将诠释焦点置于行为的观察方式,无异是一种后判的诠释方式,显然后判方式,有其力所不殆之处。⒀何以后行为如果真具有行为形式存在时,不另加以评价,而依与罚后行为加以处理,恐怕必须从规范本身加以观察。⒁因为,通常在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受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即一事不再罚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同一行为或者同一结果的评价,如果已经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进行了评价,则对于同一侵害关系,不得再次进行评价,特别在财产犯罪中,这种情况最为明显,行为人实施的财产犯罪的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法益,已经在该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中了,为该构成要件所完整地进行了评价,因此,对行为人处分赃物的行为,如果认为再次成立赃物犯罪,无异于对于结果所为的重复评价。也就是说,此时,在同一侵害客体的规范关系中,同一客体在前行为阶段,已经被侵害,而且,法规范对此已经进行了评价,对后阶段行为的评价,已经为前阶段评价所涵盖。因此,行为人处分赃物的行为,不成立赃物罪。此系规范形成之初,即已限定,并非对于处分赃物行为的观察。因此刑法中所称与罚后行为者,系规范中之本然现象,亦属规范之先判作用。⒂

笔者赞同在判断共罚的事后行为之时,应当立足于规范的本身,而不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后的规范适用,即共罚的事后行为的问题,是在规范形成之时已经为法规范所明确,也即事后行为已预先预设在前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状态范围之内了,这可以在厘清特定规范本身内涵、明了各规范之间的彼此关系之后,得出确切的答案。也就是说,诠释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基础,在于规定前行为的规范的本身之内涵。即,在刑法规范规定前行为之时(也可以说,在事先对类型化的前行为进行规范上的评价之时),已经考虑到了必然性的事后行为,而不是等到具体的行为发生之后,才作个案式的认定。但是,如果事后行为不属于前行为结果的自然逻辑延续,或者出现了新的法益侵害,则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法规范的诠释,对哪些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做出恰当的判断。首先,事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结果的自然逻辑延续之时,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如行为人将赃物无偿送给第三人,由于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已经预想到该处分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结果的自然延续,合理的逻辑发展结果,故而即便该处分行为属于再次侵害同一法益的无权处分行为,刑法也不加以评价;其次,即使事后行为属于前行为结果的自然逻辑延续,也不能够马上得出该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此时还需要考察是否出现了新的法益侵害结果。如行为人将赃物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处分行为就不能评价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这是因为,此时出现了新的法益侵害。具体理由,将在后文论述。

(四)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体系地位

对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体系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

1.本身就属于不可罚,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佐伯千仞教授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就属于不可罚,因此,在外观上也不该当其他法条。⒃也就是说,事后行为根本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能够按照其他法条来评价事后行为,而只能够在前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之中进行评价。

2.事后行为的违法性为前行为所吸收。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即持此见解。⒄该说认为,事后行为该当了构成要件,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其违法性为前行为所吸收。

3.由是罚事后行为为包括的一罪。事后行为虽然成立犯罪,但被重罪之刑所吸收。如前田雅英教授认为,不可罚的(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数个行为该当了不同的构成要件的场合,成立包括的一罪。例如,毁弃盗窃财物的,之所以不以毁弃罪处罚,是因为通过对盗窃罪的处罚,将财物窃取之后的违法状态进行了全部地评价。⒅也就是说,事后行为所成立的犯罪,为前行为所成立的重犯罪之刑所吸收。

4.为包括的一罪,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日本学者虫明满认为,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接续主行为而实施的事后行为,其自身虽然该当了构成要件,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而仅对前面所实施的主行为予以处罚。在像盗窃罪等状态犯的场合,尽管行为人损坏了所盗物品,但是仅以盗窃罪予以处罚。这是因为不能预想行为人不能够利用并维持这种基于前一行为所达成的地位或结果(违法状态)。这种行为人所预想的内容被包含于该违法状态之中,因此,即便事后行为充足了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成立其他犯罪。⒆同时,毁坏被盗财物的行为也和盗窃行为完全属于相异的两个行为类型,并且将该两个行为解释为结合犯也是不可能的,这种场合,对盗窃行为的评价与对毁坏财物的评价全然不同,因此,对两者进行评价时,并没有产生对一个事实进行二重评价的问题,所以,并不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毋宁说,通过规定盗窃罪的刑罚条款,评价了损毁财物的行为的违法内容以及责任内容。这种场合,属于包括的一罪。⒇盗窃犯人将盗品加以消费或出卖的场合,以及盗窃犯人对盗品实施的搬运、寄藏、牙保的行为,根本不发生该当侵占罪和该当赃物之构成要件的问题,自始即属于单纯的一罪。(21)

5.为本来的一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大塚仁教授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实际上并非不可罚,而是由状态犯本身包括地予以处罚。这种场合,虽然可以认为数个行为各自相当于不同的构成要件,但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即前行为笔者注)对全体进行包括的评价。这属于广义上的吸收关系上的一种,为本来的一罪。(22)有观点认为,确实,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前行为在实质上为两个行为,如果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一个行为始能够成立,则共罚的事后行为无法包容于法条竞合之内,但是,如果认为法条竞合并无行为数的限制,则可能划归于法条竞合之内。(23)甘添贵教授也认为,虽然,在外观上看,法条竞合具有犯罪竞合的现象,实际上依据刑法法规所作的评价仅为一次,因此,行为究竟是一个抑或数个,并非十分重要。(24)日本学者山火正则也认为,不论是一个行为或是数个行为,如果仅受一次刑法评价之时,就有可能成立法条竞合。(25)所谓不罚之后行为,在构造上并非其前行为之一部分,无法作为一个行为而存在,亦即仍属二个不同之行为,但在犯罪评价上,则仅受其前行为之刑罚法规一次之评价。因此,得认为仍属法条竞合之一种形态。(26)

笔者以为,如果将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前行为单独来看,该两个行为均该当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成罪,因此,前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完全属于两个该当了不同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并且,该两罪法条之间并没有包含或重合关系,因此,即便承认法条竞合没有行为数的限制,也无法在逻辑上就能够必然性地得出共罚的事后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的范畴。如行为人将诈骗来的财物毁坏的场合,规定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条之间并不存在包含或重合关系,因此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此外,法条竞合本身就属于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使数个刑法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只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27)因此,法条竞合中的实行行为是指在形式上该当了数个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是在实质上只是该当了一个罪的实行行为。而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前行为实质上是该当了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只不过在最终的刑法评价上是一个罪而已。如此说来,将共罚的事后行为认为属于法条竞合的一种形态,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

这样,对前行为与事后行为即便按照数罪来处理也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刑罚毕竟是一种使人难受的恶,同时,刑法对行为的评价要做到充分但非过度,也就是说,在对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一方面,要对所有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均要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否则就是评价不足,违反了禁止不足评价的原则,另一方面,基于比例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考虑,对行为的评价不能过分,要做到恰如其分。如果将前行为与事后行为数罪并罚,虽然做到了对所有行为的充分评价,但是,却有刑罚过苛的嫌疑,不足为取。

笔者以为,刑法在对前行为与事后行为的评价过程中,必须毫无遗漏,做到充分评价,这是禁止评价不足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在评价结果上,也要体现出比例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做到非过度。也就是说,在对行为进行观念上评价之时,必须将事后行为纳入其中,而在评价结果上,或者说在体现评价结果重要指数的量刑上,体现出非过度就可以了。这是因为,从规范本身出发,在评价前行为之时已经涵括了事后行为,事后行为被包括于前行为之中。或者说,实质上本可以将前行为与事后行为认定成立数个犯罪,但作为犯罪结果的评价,而将其包括性地评价为一罪的情形。(28)因此,前述认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属于包括的一罪,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观点是合理的。

三、共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展开

(一)共罚的事后行为与诉讼时效

1.在前行为所犯之罪的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场合。如在日本发生的7年后的汽车毁损案。行为人在7年前盗窃一辆汽车,在7年的追诉时效届满后,于车辆所有人将该车取回之前,将该车毁坏。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观点,由于对毁坏行为已经在盗窃行为的不法内容之中进行了评价,由于公诉时效的届满,已经无法对盗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相应的,事后行为即毁坏汽车的行为也就不予追究。(29)

但是,在共罚的事后行为看来,由于不能按照合并处罚的盗窃罪进行处罚,作为损坏器物罪理由的刑罚权得以独立出来,这样对损坏行为就有处罚的可能了。(30)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内,对盗窃行为进行了评价,也就同时作为包括的一罪将毁坏行为进行了评价。在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对前行为即盗窃行为由于特定的原因而不予追究,但是,这种场合,失去的仅仅是对盗窃行为的评价机会,对事后行为并非也就连带地不予评价。也就是说,此时刑法评价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对盗窃行为因特定的原因不予否定性的评价,但是,对事后行为的刑法评价并没有因此而自然丧失,而是从已经丧失了的对前行为评价机会之中独立出来,刑法从而能够对后行为进行独立的评价。这样,上述7年后的汽车毁损案,就可以对行为人的毁损行为进行评价了。

2.在前行为所犯之罪的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场合。如果对行为人的前行为提起诉讼,那么,一般情况下,对事后行为也就一并包括地进行了评价。但是,如果只是对行为人的事后行为提起诉讼,又该如何处理?对此,日本判例和学说一般以被吸收之罪为理由容许对这一部分事后行为提起诉讼(一部起诉)。(31)笔者以为,该理论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如行为人窝藏自己所盗物品的,在无法查明盗窃行为的场合,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物品是赃物,就可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32)

当然,如果对事后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对于未起诉的前行为,以后即便发现有新的证据,对此,也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追究。

3.在前行为所犯之罪的诉讼时效进行中,实施事后行为的场合,能否延长或中断对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如行为人盗窃一辆摩托车,诉讼时效为5年,4年后,行为人又毁坏了该车。这样,就存在一个能否延长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此,有一体说和个别说之分。一体说认为,在诸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之类的在科刑上一罪的复数犯罪的场合,其中,如果诉讼时效最迟的犯罪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则全部犯罪的诉讼时效都没有届满。(33)这样一来,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晚于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届满时,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就可能因事后行为的出现而延长了,此时,前行为的诉讼时效的届满时间就可能与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的届满时间一致了。也就是说,前述案例中,盗窃的诉讼时效将同毁坏汽车行为的诉讼时效一起届满。个别说认为,对于结果犯,现在的通说、判例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结果发生之时,所以,以将诉讼时效起算点置于行为之时的一个意思的表动为根据的一体的处理已经失去合理性。因此,在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当对各个行为的诉讼时效个别计算。(34)这样,前述案例中距盗窃罪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时就只有1年了。

笔者以为,在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典型的数罪依然存在不同,因此,诉讼时效的中断理论就不能够被适用。但是,诉讼时效能否被延长,值得讨论。不同于一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想象竞合犯,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数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想象竞合犯的场合,对于数个观念上的犯罪,进行了逐一评价后,选出其中的重罪予以处罚,轻罪自然被吸收,这样一来,所有犯罪的诉讼时效均以重罪为准,也不存在多大的疑问。而共罚的事后行为属于包括的一罪,尽管也是以一个罪名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与科刑上的一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地被吸收,问题的关键要看是在何时进行评价,如前所述,如果在前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前行为进行评价,事后行为也就被包括于其中了,此时,计算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如果是在前行为诉讼时效届满后事后行为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评价,由于对事后行为能够进行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那么,计算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就有非常重要的刑法价值,这样一来,实际上,前行为与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各自独立计算的。此外,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一体说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不足,如前所述,将事后行为之时作为对前行为诉讼时效延长的起点,这与以结果出现(即构成要件的实现)来起算诉讼时效起点的理念不相吻合。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对各个行为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各自进行,互不干涉,不应当发生对前行为的诉讼时效延长的问题。

(二)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状态犯、即成犯、持续犯

1.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是,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盗窃犯是典型的状态犯。有学者认为,盗窃罪既遂的场合,行为人对赃物的控制往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法益侵害的状态继续,但是对这种违法状态,在状态犯的构成要件里进行包括的评价,行为人自身占有、销售赃物的,并不构成赃物犯罪,故意毁坏赃物的,也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35)笔者以为,按照共罚的事后行为的观点,还有必要对该结论进行更为细致的讨论。

众所周知,盗窃罪是典型的状态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往往伴随有利用、处分等事后行为,如果一概认为这些事后行为不可罚,则可能存在问题。

(1)行为人在盗得财物后,将该财物占有的场合,是否有共罚性?从形式上看,被盗物品脱离了本权人的占有,成了脱离占有物,盗窃犯人对该物品的占有,构成了对脱离物的占有,符合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6)将之评价为侵占行为还是可以的。但是,一般而言,盗窃既遂是以对财物获得现实的取得、占有、控制为前提条件的,(37)行为人如果没有达到对财物的控制,就没有一个法益侵害的状态。而之所以有这个法益侵害的状态,是行为人现实地占有被盗物品的结果。换言之,行为人继续占有盗品的占有行为本身,是维持法益侵害这个状态的基础,如果对该占有行为以共罚的评价,那么,就可以得出对所有状态犯而言,即便没有其他的事后行为,只要有状态的存在,就都有共罚的事后行为,这个结论,恐怕是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的。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在行为人实施了前行为之后,如果再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行为继续侵害法益,即只有消极的不实施其他的行为存在,那么,可以认为,该消极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2)行为人在盗得财物后,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继续加以使用的场合,是否有共罚性?平野龙一教授认为,这里的使用行为自身,并不是日本刑法典第254条规定的侵占行为,从而否定该使用行为的共罚性。(38)从实质上看,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对财物的利用,通常都伴随有对财物的损耗,对此评价为对财物的毁损,在道理上还是讲得通的。因为,首先,这种对财物的损耗是非基于本权人的允诺而实施的;其次,该损耗是行为人的积极的利用行为所导致的;最后,这种损耗在本质上同行为人积极行为,对物品加以物理上的毁坏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笔者以为,在行为人使用被盗财物的行为的场合,还是能够将使用行为评价为对同一法益的再次攻击的,故而,行为人在盗得财物后,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继续加以使用的场合,还是有共罚性的。如此说来,如果盗窃罪的诉讼时效届满后,行为人继续使用该物品的,还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盗得财物后,对财物毁坏的,是否有共罚性?单就该毁坏财物行为的本身而言,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是可以的,只是,该毁坏财物的行为,与前行为即盗窃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的,显然属于前述共罚的事后行为,对该行为,还需结合前述对诉讼时效讨论的结论进行处理。如果在盗窃罪的诉讼时效内对盗窃行为进行了追究,那么,毁坏财物的行为就不再追究;如果盗窃罪的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就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在盗得财物后,对财物进行处分的,是否具有共罚性?对此,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考察:

①行为人无偿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场合。由于此时并没有新的法益侵害,故而,该事后行为虽然符合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应当评价为共罚的事后行为。

②行为人对财物有偿销售的。对此,还需分类考察:其一,买受人不知该物性质的场合。此时,实际上,行为人是在销售一个其自身并没有权利处分的物,而买受人由于陷入错误,为此支付了一定的对价,行为人获得了利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诈骗罪。但是,那些认为行为人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可罚的理由何在呢?毫无疑问,行为人盗得赃物,其意图就在于通过侵犯法益,建立一个新的财产所有关系(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因此,如果将处分赃物的行为再加以评价,那么就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理的嫌疑。但是,行为人处分赃物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原权利人法益侵害的状态的延续,另一方面,又是对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具有新的法益侵害性。因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赃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的话,善意第三人自始就不可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而其又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权利的被侵害,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从对原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而言,行为人处分赃物的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是,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由于此时又出现了新的受害人,又有新的法益侵害,所以,认为行为人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观点,只能求助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比较模糊,其要件与界限并不明确,如若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责任阻却事由,会导致法的不安定性。因此,只是在极为稀有的特殊案件中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39)而将盗晶加以出售的案件,并非属于那些极为稀有的特殊案件。因此,笔者以为,在行为人向善意第三人出售赃物的场合,是共罚的事后行为概念所不能涵括的,还是应该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诈骗罪为妥。

其二,买受人知道该物性质的场合。这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知道买受人对该物性质知情的场合。此时,行为人出售盗晶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客观上也没有新的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人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以后该赃物为有权机关所收缴,买受人对此财物的损失只能自我答责,不仅如此,对买受人还可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为人不知道买受人对该物性质知情的场合。此时,行为人出售盗品的行为,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侵害的后果,属于诈骗罪的未遂,因此,行为人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是,对买受人而言,如果以后该赃物为有权机关所收缴,对此财物的损失只能自我答责,不仅如此,对买受人还可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即成犯

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就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由于法益侵害的结果不会再继续,此时,可以说该特定人的法益因犯罪行为的结束,侵害结果的发生而宣告终结,以后就再也不会出现此一特定法益,这样不会出现针对同一法益反复或继续侵害的可能,因此,即成犯的场合,不会存在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认为,杀人罪是典型的即成犯。既然杀人罪是即成犯,受害者的生命法益因犯罪分子的实行行为的终结而终结,那么,就不可能有共罚的事后行为存在的余地。但是,刑法理论上还是有观点认为,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行为的场合,犯罪人侮辱尸体、毁灭证据的,对于该事后行为,作为不可罚的行为处理。(40)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存在杀人碎尸的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一些法院对碎尸行为用情节恶劣,手段凶残,主观恶性较大,罪不可恕的评价来看,其思维方式显然是将碎尸行为评价在杀人行为之中了,也就是说,碎尸行为被看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了。这明显存在问题。比如,案例一:行为人只在受害人的致命部位捅了一刀,受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了逃避侦查,行为人将尸体切割成为几块,抛尸灭迹;案例二,行为人为杀死被害人,采取了肢解的方式,然后抛尸灭迹。这两个案件中,行为人都采取了肢解的方式,但是,肢解的对象不同,一个是无生命的尸体,一个是有生命的人,如果将两个案件中的行为人均判处死刑,显然,是将肢解尸体的行为与肢解人体的行为做出了同等的评价,很明显是不妥当的。从二者的对比来看,案例二中的行为人的肢解行为才属于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才能被评价为情节恶劣,手段凶残,主观恶性较大,罪不可恕。案例一中的碎尸行为显然不属于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不属于通常情况下所必然伴随的事后行为,此时,不能运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将碎尸行为包括地评价在杀人行为之中。但是,碎尸行为毕竟是一种恶的行为,对其不能不加以评价,否则,结论将难以为大众接受。笔者以为,就碎尸本身而言,显然符合了我国刑法第302条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与杀人罪数罪并罚。这样,一方面,对碎尸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刑法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将碎尸行为评价为杀人行为而不当扩大死刑,从而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3.共罚的事后行为与持续犯

持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的期间,犯罪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从法益侵害的状态有持续性这一点上而言,持续犯与状态犯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从其实行行为一经结束,法益侵害的状态就立即结束,这又与即成犯类似。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持续犯。由于存在法益侵害持续的问题,在这期间实施的一些行为似乎有能够被评价为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余地,但是,其一,此时,随着法益侵害的持续,作为持续犯的实行行为依然在继续,无从出现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相对应的前行为,后面进行的行为,要么是对持续犯的实行行为的进一步加强或补充,即可以评价为持续犯的实行行为,要么是另外一个独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二,持续犯的实行行为一经结束,法益侵害的状态就立即结束,此时,也无从出现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可能。

(三)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刑事责任能力

1.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1:甲在过16岁生日当天,盗得一辆机动车,次日将该车焚毁。

案例2:A在过16岁生日的当天,捡到他人遗失的价值5000元的戒指一枚,次日,失主找到A要求归还戒指,A拒不归还。

案例1中,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甲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而,其盗窃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一切严重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或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犯罪,只是由于罪犯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不受刑罚处罚而已。(41)因此,从规范意义上而言,甲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当属无疑。在甲将该车焚毁的场合,因为甲又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与其前行为(盗窃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按照前述的观点,应当按照包括的一罪处理。由于对盗窃行为不能够处罚,刑法无从对此进行评价,那么,就只能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同样,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A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而,其侵占行为(即将捡到他人戒指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A次日的行为能否在刑法上给予一定的否定性的评价呢?笔者以为,一般而言,侵占既遂是以对财物获得现实的取得、占有、控制为前提条件的,行为人如果没有达到对财物的控制,就没有一个法益侵害的状态。而之所以有这个法益侵害的状态,是行为人现实地占有该物品的结果。A次日的行为,实质上仍然是原来行为人侵占该物品的占有行为本身的延伸,换言之,是维持侵占行为结果所导致的占有状态的基础,对此,如果要以共罚的事后行为进行评价的话,如此,就会如同上文所述,可以得出对所有状态犯而言,即便没有其他的事后行为,只要有状态的存在,就都有共罚的事后行为这个不妥当的结论。按照前述的结论,即在行为人实施了前行为之后,如果再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行为继续侵害法益(案例2中A在失主索要时拒不归还的行为本身,不能被评价为实施积极的侵害法益的行为),那么,可以认为,A拒不归还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与行为人的精神状况

案例3:间歇性精神病人A在发病期间(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捡得他人财物,在精神正常之后毁坏该物。

案例4:间歇性精神病人甲在发病期间(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拿走他人财物,在精神正常之后依然占有该物。

对案例3,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就A捡得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上所述,从本质上意义上来讲,A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由于特定的原因,即由于罪犯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不受刑罚处罚而已。在A精神正常之后,对该财物属于他人所有是能够认识的,并且,A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又有故意,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无疑问。A实施的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与其前行为(侵占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按照前述的观点,应当按照包括的一罪处理。由于对侵占行为不能够处罚,那么,就只能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A的刑事责任。

同样,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甲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甲以后继续占有该财物的行为能否在刑法上给予一定的否定性的评价呢?笔者以为,甲前行为(即盗窃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此后,甲继续占有该物,属于对盗窃行为所导致的状态的延续,如前所述,该继续占有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四)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犯

1.共罚的事后行为与正犯

正犯,是指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或者可以被评价为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在积极参与正犯实施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如何处理参与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存在多大的问题。如甲发现抢劫来的某物对己无用,欲毁坏之,A见状后,主动参与其中,与甲一同将该物毁损。甲的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当属无疑,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A的行为而言,无疑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对此应无疑问。也就是说,对于以正犯的形式与他人一道实施了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对参与人按照事后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与教唆犯

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意思从而使其产生犯罪决意的人。在此部分,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教唆本犯实施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一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场合。

(1)教唆本犯实施共罚的事后行为。如案例5,甲得知乙盗窃一箱芙蓉王香烟(价值1万余元)后告诉乙,近期查得很严,还是将香烟烧毁了为好。乙听从其言,将香烟烧毁。按照共罚的事后行为的理论,对乙应当依照盗窃罪进行处罚,而对烧毁香烟的行为,不再单独予以处罚。对甲如何处理,有人认为,除非能够将这些行为解释为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有能够为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摄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42)因此,对甲的行为,根据可能的情况,分别按照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10条窝藏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因为,本犯不是事后行为的犯罪主体,所以,即使即使按照最小限度从属性说,在正犯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情况下,难以肯定教唆犯的成立,除非刑法的明文规定。根据普遍否定没有正犯的共犯的观点,在缺少正犯的情况下,就难以单独肯定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43)

的确,从最终的处理结果上来看,对乙是按照盗窃罪进行了处罚,似乎对其烧毁香烟的行为没有进行评价,从表面上看,乙似乎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以上观点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按照共罚的事后行为的理论,事后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其所针对的法益与前行为所针对的法益是同一的,具有对法益的侵害是毫无疑问的。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通说认为不罚之后行为,仍可独立成罪,仅其犯罪性为前行为所吸收而已。(44)第三人仍可成立该后行为之(共同)正犯或共犯,并不会因为对主行为人而言是与罚后行为,就否定第三人参与后行为犯罪之可能性。(45)笔者以为,事后行为并不是不罚,而是同前行为一起包括地进行了评价。因此,乙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要求,所以,单独的毁坏财物的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只是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交由共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来处理,故而,乙的事后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只是缺乏有责性,因此,除非采取极端的从属性或者最极端的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则,对甲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自然的结论是,第三人对本犯的片面教唆行为也应当按照教唆犯进行处理。

(2)本犯教唆他人实施共罚的事后行为。如案例5中,假设在甲告诉乙近期查得很严之后,乙认为还是将香烟烧毁了为好,便让甲把香烟拿去毁掉,甲听从其言,将香烟烧毁。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是毫无疑问的,最终,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处罚。那么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学者认为,对于本犯教唆他人毁灭、伪造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或者教唆他人窝藏自己,或者教唆他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也应同样认为,本犯作为正犯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就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46)有学者据此得出本犯教唆他人实施这些事后行为的,本犯不应作为这些犯罪的教唆犯进行处罚。(47)笔者赞同以上不予处罚的结论,但认为,即便是没有期待可能性,可能属于状态犯中的共罚的事后行为,也可能属于犯罪成立之后,行为人实施的其他行为因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予处罚的情形,两者在诉讼时效上意义不同,因此,对前列本犯教唆他人毁灭、伪造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或者教唆他人窝藏自己,或者教唆他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笔者以为,这些行为,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所探讨的范畴,因为正犯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显然不是本犯前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而是另一个法益。由于此时有新的法益侵害的出现,与共罚的事后行为针对同一法益的要求不符,因此,这些行为,不应当纳入共罚的事后行为进行讨论。而前例中的乙的教唆行为,则可以纳入共罚的事后行为范畴进行讨论。由于甲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是乙所盗来的物品,并且乙的教唆行为的意欲指向也是该物品,就乙而言,其意欲毁坏的财物与盗窃行为指向的内容完全一致,在法益上是同一的,而教唆行为单独看也是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只是缺乏有责性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或者说,该教唆行为和前行为即盗窃行为已经做了包括的评价,显然,乙的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3.共罚的事后行为与帮助犯

案例6:乙将自己所盗窃来的一辆摩托车置于自己家中,后发现公安人员查得很严,乙让知情的甲帮忙将车推到山崖边,乙把车推下悬崖摔坏。

有观点认为,帮助犯须帮助正犯犯罪,始能成立。后行为即已失其犯罪性,不再将其作为独立犯罪加以评价,自然没有正犯的成立可言,因而帮助犯失去了从属的对象,所以不成立帮助犯为妥。(48)据此,前例中乙毁坏财物的行为,失去了犯罪性,不再作为独立的犯罪进行评价,因此就没有正犯的存在,除非采取共犯独立性的观点,否则,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实施帮助行为的甲由于没有正犯也自然没有从属的对象,对甲就不能按照帮助犯来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对前例中乙毁坏财物的行为不予单独评价的原因在于其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除非采取极端的从属性说或者最极端的从属性说,甲的行为还是可以被评价为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山田教授也认为,行为人若未参与前行为的实施,仅参与后行为的共同实施,或帮助或教唆后行为就主行为人而言,虽属不罚的后行为,但因行为人仅参与后行为的共同实施,或帮助或教唆行为,故仍可就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49)

四、结论

行为人实施前行为后,基于主体的同一性、客体的同一性、法益的同一性以及受害人的同一性而实施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这是因为,从规范的观点出发,法律规范已经事先类型性地对事后行为进行了评价(即先判),也就是对事后行为的刑法评价已经为刑法规范包括性地评价于前行为之中。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既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范畴,又不属于真实竞合,而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失去评价的机会之后,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事后行为并不自然地失去被评价的机会。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共罚的事后行为存在的空间。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场合实施了前行为之后,行为人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事后行为,则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若未参与前行为的实施,仅参与事后行为的共同实施,或帮助或教唆本犯实施事后行为,虽然就主行为人而言,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因行为人仅参与后行为的共同实施,或帮助或教唆行为,故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页。

⑵陈兴良著:《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03页。

⑶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8页。

⑷[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411页。

⑸[日]井田良著:《讲义刑法学总论》,有斐阁2008年版,第105、525526页。

⑹最判昭25.2.24刑集第4卷第2号,第255页。转引自甘添贵著:《罪数理论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⑺林龙著:《刑法总则讲义》,台湾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51页。

⑻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8369页。

⑼甘添贵著:《罪数理论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89页。

⑽同注⑼,第6页。

⑾陈兴良著:《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08页。

⑿对此,下文将在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状态犯、即成犯、持续犯的关系部分进一步探讨。

⒀柯耀程著:《刑法竞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47页。

⒁同注⒀,第150页。

⒂同注⒀,第150页。

⒃[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页。

⒄同注⒃。

⒅[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502页。

⒆[日]虫明满著:《包括一罪的研究》,成文堂1992年版,第9697页。

⒇同注⒆,第97页。

(21)同注⒆,第9798页。

(22)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420页。

(23)甘添贵著:《罪数理论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24)同注(23),第91页。

(25)[日]山火正则:法条竞合的诸问题(二),载《神奈川法学》第7卷第1号,第213页。转引自同注(23)。

(26)同注(23)。

(27)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8页。

(28)[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29)[日]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著:《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年版,第126页。

(30)同注(29)。

(31)[日]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著:《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年版,第126页。

(32)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机动车被盗案件中,对一些盗窃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但是往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车为赃物,这种场合,如果按照共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进行追究,还是有积极的意义。

(33)[日]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著:《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年版,第126页。

(34)同注(33),127页。

(35)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36)虽然,我国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中没有规定脱离物侵占,只是规定了对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但是,如果对遗忘物做扩大解释,还是可以得出对脱离物的侵占构成侵占罪。对此,可参见周光权著:《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37)对盗窃罪的既遂,有各种学说,其中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学说,笔者以为,犯罪是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的既遂自然应当以犯罪人为准,既然作为财产犯罪,一般情况下,当然要以行为人实际取得或控制财产为既遂。

(38)[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416页。

(39)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40)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页。

(41)黎宏著:《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42)陈洪兵: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1期。

(43)同注(42)。

(44)林龙著:《刑法总则讲义》,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52页。另,可参见林山田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刑事伤害赔偿赔罚并用的可行性及其立法与适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刑事伤害应当赔偿。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
论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单个暴力犯罪日益增多,反恐形势十分严峻,在对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改造甚至逆向改造,导致了罪犯权利意识膨胀、监狱职能的异化和管理能力的弱化,背离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司法适用辨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论刑罚的目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论刑罚的目的。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9
在以往的认识中,刑法理论界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它看来,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作用的客观存在的人或物,人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而物指的是反映这种关系的一......
结合刑罚的功能谈谈我国的刑罚改革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刑罚的功能,也称为刑罚的机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刑罚作为一种对不适应社会生活规则的人予以处理的手段之一,必然会对该对象、其他社会成员乃至社会生活本身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是“刑罚如两刃之剑,......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 程序的适用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 程序经济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一......
刑法论文600字:刑事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刑法论文600字。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初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壹、前言 法律是以建立并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为目的,在此理念下所形成之创作物,而此并非只是社会共同生活所期待或允许之「行为计划」(Verhaltensplan)或「行为建议」(Verhaltensvorschlag),而是一种具有「可实践性」(......
讨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3-12-17
讨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讨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讨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内容提要: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性质不同,但具有衔接性。本文对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适用、罚种上的衔接性作......
刑罚革命与司法救助措施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一、引子 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几十年的审判经历中,法律人的良知让我对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刻骨铭心:正义的枪声结束罪犯罪恶的生命之后,往往会有一双双恨犹未平中带有几份无奈和渴求援手而又深感无望的眼睛,这样......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6-04-06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
3000字刑法论文:数罪并罚抑
发布时间:2023-06-23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3000字刑法论文。 一、法律热点 在现实的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或追求犯罪的效果,往往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实......
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法理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提要」 形式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对于体现形式正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刑事庭审的历史类型和形式要素、行为要素的基础上,归纳了几类不规范庭审行为的成因和表现。通过分析规范刑事庭审行为对体现形......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2-17
摘 要 本文以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为基本视点,在对两者进行对比与分析的基础上,详细介绍刑法罚金刑具体使用情况、刑法罚金刑基本适用原则以及数额裁量方案、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程序等内容,期待可以成为相关人士学习和参考的重要......
试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字: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 行政法制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沉默权之与刑事诉讼研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沉默权的概念、存在的依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沉默权制度 确立 思考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经了几次修改,但都没有真正的把......
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7
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尤其在刑......
刑事法“八议”(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9
我无意对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做一个武断性的评价(那种先褒扬后批评“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三七开”的折衷性方法不能真正说明问题),但常自痛恨自己“错投娘胎”——较哲学浅薄,较经济学贫穷。 在我看来,刑事法研究的种种弊端源......
刑事法“八议”(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在不宜全盘推倒重来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借鉴其他两大构成理论的成果呢?“生吞活剥”、“硬填瞎塞”只会造成体系上的抵牾。举一显要例子,期待可能性与社会相当性理论问题。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通说性体系地位为责任论,我......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08
摘 要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越来越多,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力致使上述行为得不到有力的纠正和打击。有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存在问题而无法顺利进入......
刑事法“八议”(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3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精彩的世界,我们受一种传统的束缚和共识的统制。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应当“归功”于我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种声音统制下,......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
论刑事诉讼主体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
刑事政策导论(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篇名为"过程篇",也包括三章,即:第四章"刑事政策的制定",第五章"刑事政策的执行"和第六章"刑事政策的评估"。该部分主要是想借用政策科学的一些研究成果,来丰富刑事政策的研究。虽然刑事政策学的诞生要早于政策科学,而政策科学自身......
刑事法“八议”(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数个世纪以后,我们重提“刑事一体化”,是否在逆流而上——“开历史倒车”?重倡刑事一体化的根源何在?在刑事法学界积弊——“贵精不贵博”的情状,刑事一体化旨在打通学科边界。从此角度看,刑事一体化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仅仅是一种......
刑事法“八议”(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如果按照我们沿用已久的法系划分法(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我们的位置在哪?通常意义上,我们会根据意识形态的归属确定为社会主义法系。审视五大法系:伊斯兰法为教会法,与宗教联系紧密......
刑事政策导论(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2
再次,关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这是一个老命题了,许多经典作家都对此有过精彩论述,例如,马克思就说过:"历史和统计学都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菲利也指出:"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
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欧锦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仍需保留死刑。现在,我国正处于死刑废止的过渡期,从死刑顺利走向废止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刑罚阶梯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我国应对现行刑罚阶梯进行重......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4
[内容提要]: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4
内容提要:对于金融领域内愈演愈烈的金融诈骗犯罪,单纯依靠刑罚来加以控制与防范已经被现实生活证明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极其幼稚的,犯罪本文在重新准确定义何谓金融诈骗犯罪的基础上,对于该罪的诈骗行为本质上是对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诚......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我见(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0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我见(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只移送主要证据复......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论
发布时间:2023-01-04
[关键词]正当化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正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3
审判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二、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
4000字刑法论文:刑事被害人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刑法论文。 一、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
“人本位”的刑法观与吸毒行为定性分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目前,随着“2009年中国禁毒论坛”的落幕,国内学界展开了应否将禁毒行为设定成刑事犯罪的轰轰烈烈的讨论。支持定罪者认为:吸毒者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诱因,如果定为犯罪,对社会各界以及吸毒者来说,必将产生遏止作用,且国外也有刑法将......
行政处罚立法探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行政处罚的现状是软与滥两者同时存在,立法指导思想应为既要加强处罚力度,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要以宪法确定的精神解决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立法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核心是依法......
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要]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具体研究某一类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将更具有利于指导......
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着共同的方面。因此,对於整个法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
论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之重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从整体上看,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其规范是全面的、细致的,其设置种类和分布也比较合理,与国际上惩治税收犯罪的规范逐渐趋于一致。新刑法典还注重了刑法的经济功能,对许多税收违法行为,都划定一定的数额标准来量定。在具体法......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2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理论界姜......
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为中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6
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实践对于侵权法功能,坚持损害填补一元论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仅限于以赔偿之债的形式,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利益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因此,传统大陆法系侵权......
论共同危险行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5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性行为,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各国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均课以......
9000字司法论文刑事司法
发布时间:2023-03-05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9000字司法论文。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
3000字司法论文:刑事司法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3000字司法论文。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寻求建立的旨在避免行政执法过程......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内容提要:在诉讼法学研究方面,司法救济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同国家推行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有着紧密联系。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
试论刑事执法工作的人性化(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3、人性化执法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取得最大效益的有效手段。毋庸置疑,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对待。作为刑事执法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此念。要明白,刑事执法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去对待他的当事人,并不是一种施舍......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其初衷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数年的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受到普遍欢迎,但其固有的诸多局限妨害了其设立初衷的实现。目前,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很高,立法机关也在......
死刑存废之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内容论文摘要: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本文讨述这一久争不下的问题——死刑的存废。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界研究、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
试论刑法之剑高悬信托市场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4
导言:一直以来,刑法条文都没有明确提出信托的刑法保护,从之前信托市场出现的几个判例来看(如伊斯兰信托等),基本上都是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法条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的情况,其中第......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 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
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罚金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6-04-12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
“人本位”的刑法观与吸毒行为定性分析(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吸毒者直接危害的对象仅仅是其本人而非他人或整个社会。至于吸毒行为可能诱发犯罪、以致他人或社会受害,那都不能成立为可将“吸毒”本身犯罪法化的理由。这是因为,与保安处分不一样,......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论纲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摘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协商一致时,总要寻求一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进入司法程序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力救济。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通过公力救济途径仍缓不济急时,法律就应当赋予......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 更多 精品 来自 论 文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 ——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 关键词: 共同侵权......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但却往往会把这些现象看成是文明化和基督教性格进化之前的野蛮习惯,并且认为它是一种不间断地走向消亡的习惯。然而,从古今中外有关债务人处......
试论刑事执法工作的人性化(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表现在:一是“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二是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三是随意使......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0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
刑法论文浅谈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发布时间:2016-04-08
希望查字典范文网整理的刑法论文:浅谈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
略论强化刑事法治下的人权保障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法纪严明而充满人情温馨,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受到高度尊重的社会。作为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力最广泛的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刑事法治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人......
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3
在当前,司法腐败依然是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量刑不当方面的问题,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行使“求刑权”,提高量刑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地预防法......
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摘要】 犯罪是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正常现象,对付犯罪,仅仅依靠刑法的力量和刑事司法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基于犯罪功能论和社会团结理论的立场,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刑事政策和社会整合之间的互动关系: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促进社会整合......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关于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有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刘涌案”拷问刑事司法(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探讨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同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要求,对于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方面也充分重视。围绕刑事被害人能否得到充分救济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0
在公元8世纪的律令时代,日本参照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定了有关债务人处罚的法律。对于不履行债务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债务人及其家族并处劳役,并且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压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中《养老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
公告违法行为之合理定位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违法情节严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公告违法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还非一般行政信息公开,而是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义......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
简析民事诉讼法之法院职员回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依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避免執行職務人員因私人利害,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此設有迴避機制;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可供參照。惟迴避制度對法院及法官尤其重要,故......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制度的设置,旨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既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紧凑与集中,又兼顾附带民事诉讼的简便与快捷,以避免人民法院分别裁判间的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其设置并经司法实践证......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关于这个问题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这一情况,本文从古今中外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
刑法论文3500字: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刑法论文3500字。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伤,2009年7月......
法学论文4500字:反恐刑事
发布时间:2016-04-28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法学论文4500字。 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的......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六、结论 在古代文明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债务奴隶制度。在破产法诞生以前和在破产立法的长期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主要采取了刑罚、监禁和私力救济的方式。从宗教的立场看,基督教、婆罗门教、儒教和佛教都曾支持过债务人监禁制度。......
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论文摘要】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对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完善对抗制的诉讼机制,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
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仅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S. Riesenfeld, Creditors Remedies and Debtors Protection, 1967, pp.386. [12] Levinthal, The Early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66 U. PA. L. Rev. , 1918, pp.223. [13] 5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972, pp.......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03
2014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随着破产法的诞生,债务监禁和债务人迫害的情况有了缓和。破产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诉讼程序 missio in bona 和 bonorumcessio 。按照前者的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年以内不能逮捕债务人,但却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监禁和免除剥夺公民......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5
[摘 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然而,在现阶段我国......
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西方程序价值理论的启示 西方世界乃程序价值理论研究之先行者。其中,影响较为广泛的有以边沁为代表的绝对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以美国学者R·德沃金为代表的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以英国学者达夫为代表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以美国学者......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过程也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此无论是立案与侦查,拟或公诉和审判,甚至包括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刑事诉讼作为诸个事物认识行为的过程的链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是勿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还以为,刑......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8)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五、结语 笔者的上述分析,是想站在理性的高度,强调以一种理性的、人道的、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去实现刑事实体法的目标,即以正当的手段去达到正当的目的、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其实,对程序价值理论的探讨,其意义绝非仅及于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