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4-11 10:56:03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时间:2016-04-11 10:56:03     小编:

刑法论文之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

【内容提要】认定是否成立具体的犯罪是定罪活动的核心任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的命题,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悖理与纠葛。合理解决此等困扰,只有突破犯罪成立标准的传统认识,将集中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概括性情节因素置于犯罪构成之外独立评价,进而重新构建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即犯罪构成+情节非显著轻微=犯罪成立。

【关键词】犯罪成立 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 情节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1]就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罪实践中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影响犯罪成立的一切因素最终都必须回归到法律的准绳内才是科学适用的根本保障。然而,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的命题,存在着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悖理性。此等悖理性一方面损害了理论自身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另一方面使得其在实践适用中的可遵循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深刻反思传统观念中的犯罪成立标准,紧扣刑法规范,合理建构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理论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一、讨论的前提: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涵义界定

科学构建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必须首先对其本身的涵义有着全面准确的认识和把握。这里涉及两个基本概念:犯罪成立和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的涵义相对好把握一些,这里先做介绍。标准,即标尺和准绳的意思,也可以简单理解为依据;而这里的标尺和准绳不是根据学界所构架的理论而确定的,而是以刑法规范为依据,故称法律标准。

认定是否成立犯罪是定罪的核心任务。我们知道,所谓定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犯罪的形态和一罪与数罪的活动。具体言之,定罪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为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罪与非罪的认定;第二个方面是确定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第三个方面是犯罪形态的确定,即在犯罪的性质和具体类型认定以后,进一步确定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还是共同犯罪,等等;最后一个方面为罪数形态的确定,即认定行为所构成的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2]。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罪的任务仅指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不包括所谓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后者属于量刑阶段的任务。而有学者却认为在定罪阶段除了要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之外,还应当判断是属于基本构成,还是属于特别构成的犯罪。正确认定不同的构成层次,以准确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2](p232)。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混淆了定罪和量刑的区别,详述如下:

一方面,定罪的核心任务是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该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简言之,定罪是对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质的整体认定。无论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还是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的确定都是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而展开的,详述如下:

其一,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实现这一核心任务最明显的表现,此处不赘。

其二,此罪与彼罪的选择是对行为所反映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具体的确定,它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以刑法规范存在具体的罪行规定为蓝本,而不能仅凭主观感觉擅断。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选择最能恰当说明其危害程度的罪名,此为量刑过程中最终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前提。换句话说,罪刑相适应不仅是对刑罚裁量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罪名选择的要求,只有在定罪时恰当地选择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罪名才能在量刑中充分地做到罪刑相适应,此即刑法理论上所讲的以刑定罪理念的基本原理。

其三,犯罪形态和罪数形态的确定同样是围绕上述核心任务进行的。由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以及数罪相对于单独犯一罪的既遂形态而言在反映社会危害性上具有非典型性,对于现实案件中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等不是十分明显或者直接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考察,决定着对此等具体行为究竟符不符合刑法规范所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共同犯罪的判断,进而决定罪与非罪的认定。

其四,罪数形态的根本原理也是如此,基于上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针对错综复杂的行为事实,适用一个罪名能否将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完全评价,决定着一罪还是数罪的判断。

实践中,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统一在罪与非罪的认定过程中。离开了此罪与彼罪的对比选择,没有犯罪形态的确定,是无法得出罪与非罪的结论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同样如此,从基本原理上讲,同罪与非罪的原理一样,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同样是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总体考察;从具体认定来讲,行为究竟构成几个犯罪,最终还要落实到对其涉及的每一个犯罪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定罪的核心内容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定罪与犯罪成立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定罪的标准即为犯罪成立的标准。

另一方面,量刑的核心任务是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已经整体确定并由此得出构成某犯罪的结论之前提下,具体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而判处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是对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量的具体衡量。而前述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即在构成犯罪以及构成某种犯罪认定后进一步确定该犯罪的具体严重程度,显然属于量刑阶段的任务。

申言之,认为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是定罪内容的观点往往是建立在将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分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的。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基于此种划分,认为诸如《刑法》第233条、第234条所规定的犯罪,其罪行具有轻重层次之分,轻重层次不同的行为属于不同的罪行基本罪行、重罪行和轻罪行[5],犯罪构成是对罪行特征的抽象描述因而也具有层次性。

然而,在笔者看来,罪行有轻重之分不假,但轻重不同的情形并非属于不同的罪行。因为罪行是此行为之所以为此行为的内在质的规定,具有独立品性,而诸如《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半段情节较轻的情形,并不能独立说明什么问题,它需要依附在前半段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上,因而不是独立的罪行。而所谓罪行的轻重层次实际上是在同一罪行质的规定性确定后进而确定其严重程度的具体量的内容,质和量是站在不同角度对同一事物的考察,人为地将质和量割裂开来进而将同一事物分割为两个事物的做法是错误的。

果真如此的话,还会带来一个问题,即破坏犯罪构成的行为定型功能,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法定类型性描述,它的内容应该具有确定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中诸如《刑法》第233条的情节较轻往往没有确定的内容,这里的情节泛指一切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事实,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势必使犯罪构成的内容变得不确定,因而破坏了犯罪构成的定型功能。

当然,上述主张在定罪阶段区分不同层次的罪行或者认定派生的犯罪构成的初衷是良好的,即为量刑阶段准确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提供前提从而准确量刑。但是,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事与愿违。因为,不论是犯罪构成还是罪行都是对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罪中行为事实各个方面的描述,但不包括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⑵而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由于同样能够说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在量刑中不得不考虑,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上述做法无形中将这两类情节排除在外,显然是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定罪的内容不包括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所谓重罪、轻罪实际上是量刑情节的内容,属于量刑的考察范畴。

澄清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涵义和内容,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的概念也就明确了,它指的是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行为罪与非罪的法定依据。

二、规范概览:犯罪成立标准之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只能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而不是脱离法律规定依据理论定罪或者另寻其他依据。这里的法律特指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规范只能作为理解刑法规范的指导或者参考。例如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权威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其他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得与其相冲突;再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关于罪状的规定多是采用空白罪状的描述方式,即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还需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这些其他法律多是经济法规或者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刑法规范本身,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里并没有写明什么是交通肇事行为,只能结合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能确定。但这些相关的经济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本身并不能独立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只有与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用于确定犯罪行为的内容。总而言之,就认定犯罪的标准而言,只能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内容。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认定在总则和分则中都做了规定,详述如下:

(一)总则规定的抽象与概括

刑法总则对各种犯罪均共同适用的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了一般性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犯罪的宏观把握而言,总则首先在第二章第1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做了一般性界定,前半段(即但书以前的内容)从正面描述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归纳出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两个基本特征,后半段(即但书以后的内容)从反面强调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实质上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第二,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只有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行为才是犯罪,并紧接着在第16条强调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是犯罪。

第三,就犯罪的主体方面而言,《刑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从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方面对犯罪一般主体的适格性做了界定。并在本章第四节单列一节就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和主体进行明确。

第四,就犯罪客观行为而言,《刑法》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从反面印证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必然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又分别就犯罪行为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等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等行为实施形态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认定那些非典型性的具有复杂情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分则规定的增补与突出

刑法分则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点又做了一些特殊规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的犯罪突出或者增补了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限,倘若不明知是上述赃物就不构成犯罪。又如,《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强调以故意为限,而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再如,《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要求构成此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则不构成此罪。上述立法例中前两种是为了说明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突出和强调,后一种是为了区别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一般行为或者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与之不同的类似犯罪行为而增补的主观要件内容。

第二,有的犯罪限制了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范围。例如,《刑法》第291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规定,将行为主体的范围限定为首要分子,从而缩小了刑法的打击面,体现了刑法的不得已性。除此之外,《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及《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对行为主体要件做了特殊规定,不符合该类型中某犯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就不能构成该犯罪。

第三,有的犯罪突出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强调行为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引起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比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2.强调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例如,构成《刑法》第257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采用暴力的方法,使用非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构成本罪。3.强调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构成这两种犯罪的行为必须分别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猎区、禁猎期实施。此外,刑法分则第十章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多数罪名需以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为时空条件。

第四,有的犯罪突出了客体要件,即强调了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或者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数量。前者例如,《刑法》第365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规定,其行为对象特指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或不视为淫秽物品,针对这些物品实施的传播行为不构成本罪。后者比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对象必须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都必须以数量较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为客体要件的内容。

第五,有的犯罪采用概括的方式强调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就是以情节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分界,《刑法》第255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情节恶劣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等[6]。

三、理性归纳:犯罪成立标准之规范模式

说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范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这种说法太过笼统,对于实践也没有任何意义,理论研究既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规范也不能拘泥于此,其真正使命应该是从合理的角度剖析法律规范的内涵、归纳总结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为执法者提供一套合理的具有可遵循性的正确适用法律的思维判断模式。

带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成立标准的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

(一)总体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成立的标准既有总体规定又有具体规定,详解如下:

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是关于犯罪一般概念的规定,这一规定从正反两个角度界定了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01条的规定,《刑法》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分则的每一种犯罪。因此,该条关于犯罪一般概念的规定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它对于分则所有犯罪的认定都具有指导意义。

犯罪概念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抽象和概括,然而各种具体犯罪又是复杂多样的,具体犯罪不仅具有犯罪所共有的普遍性,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仅仅依据犯罪一般概念是无法区分罪与非罪的,还需要结合具体犯罪的特殊规定才能完成认定犯罪的任务。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也要求我们在认定犯罪时不能仅仅笼统地认定某行为是不是犯罪,还要具体地确定其构成什么犯罪。所以,我国刑法针对具体犯罪类型的成立条件又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其中,出于刑法条文简约性的考虑,在立法技术上又将各种犯罪都共同适用的成立条件统一放在总则中作一般性地规定,如上文已经介绍的犯罪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中的一般情形或要素都在总则中规定,而具体犯罪成立所特有的条件要求则放在分则条文中描述或者强调,不同的犯罪所强调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这在上文已做归纳。

(二)定性规定与定量规定相结合

我国刑法对犯罪成立标准的规定采用的是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所谓定性规定,即规定行为⑶的基本模型(类型),其目的是将此行为与彼行为相区分。所谓定量规定,是指规定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规格,只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达到某种规格要求才构成犯罪,没有达到该规格要求就不构成犯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规定模式在犯罪成立总标准和具体标准中都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一般概念的规定是对认定一切犯罪都具有指导意义的总标准。这一法定的犯罪一般概念就是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界定的:《刑法》第13条前半段即但书之前是对刑法范畴中行为模型的基本界定。其中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各种行为类型的抽象列举,即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行为才可能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是对这些行为类型在刑法规范中的存在状态进行的概括描述,其目的是限定只有刑法分则条文做了类型性规定的行为才会是犯罪行为。《刑法》第13条后半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性量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里同时为社会危害性量的大小考量规定了可以把握的评价指标,这个指标就是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就说明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不是显著轻微甚至严重的就说明社会危害性大。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成立具体标准的规定也是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详解如下:

定性规定,主要表现为《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的确定上,即一个行为要成立某种犯罪必须符合刑法关于该犯罪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的规定,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构成该罪。因此,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决定某行为之所以是此行为而不是彼行为的骨架,是该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本质属性,故称其为对行为的定性规定。

定量规定,则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罪状规定中,这里根据定量因素表述方式的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数额(量)犯直接规定定量因素。所谓数额(量)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要求以数额或者数量的多少作为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例如,《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刑法》第345条第1款关于盗伐林木罪的规定;《刑法》第218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据有学者统计,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大约130处[7]。

第二,部分结果犯与部分危险犯中间接规定定量因素。所谓结果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基本形态的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具有引起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为基本形态的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前者的定量规定例如,《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除此之外,还有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115条第1款中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131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第147条中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第161条中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等等。后者的定量规定比如:《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这些重大、严重、较大等字眼就是立法定量的表现,它提醒司法者在认定这类犯罪时不能仅凭是否有现实危险或者实害结果发生,还要考察这种现实危险或者实害结果是否达到了相应的量的要求。

第三,情节犯概括规定定量因素。情节犯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通常是指刑法分则明示以一定的严重程度的概括性情节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例如,《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中此种规定十分普遍,立法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将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基本要件但其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这些概括性情节是对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定量评价指标,其功能是从社会危害性大小方面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批判反思:犯罪成立传统标准之悖理性

探明了刑法关于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规定的规律,并没有真正完成理论研究的使命,还需要据此进一步总结出一条简洁的思维路径供执法者参考。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参照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构建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标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p57)并强调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式的总和,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各个要件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共同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构成。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因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被认为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2](p58),表明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只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同。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反映了我国在犯罪成立标准上紧扣法律规定的整体思维模式,是对犯罪成立各个要件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离开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就无法确定或者变得毫无意义的这种不可分割的逻辑关联性的深刻认识。也即是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成立的质和量的整体性统一评价,是对刑法关于犯罪进行定性加定量规定模式的理论抽象和总结。

然而,将犯罪成立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全部纳入犯罪构成中考量,难免存在逻辑上的悖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与纠葛

传统犯罪成立理论一方面主张将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相区分,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区分只是起指导作用,具体犯罪的认定还要依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才是认定具体犯罪的惟一标准,即判断某具体行为是不是成立犯罪就在于看它符不符合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就是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就不是犯罪;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形式上符合分则某一条款的规定,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在判决宣告无罪时,可在宣告无罪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2](p54)。这实际上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另将犯罪概念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因而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标准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

针对此种矛盾,有学者为了捍卫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的不可动摇性,提出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从而排除犯罪概念在认定犯罪中的直接运用。例如,张明楷教授就主张对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必须进行实质的解释,使犯罪构成的整体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6]在张明楷教授看来,使用极其轻微的暴力抢走他人1元钱的行为,原本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抢劫罪,而不能认为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然后以情节不严重(实际上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认定无罪[6]。张明楷教授所称的不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即使用极其轻微的暴力抢走他人1元钱的行为不是抢劫行为。

然而,我认为这种对行为性质的否定是不恰当的。因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方法是抢劫行为区别于抢夺等其它类似行为类型的关键,就抢劫行为类型而言,这里只是规定暴力方法,并没有强调暴力的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同样具有暴力性质,不能因为暴力的程度轻微就否定其抢劫行为的性质(当然,更不能认为抢劫的数额少就不是抢劫行为)。按照这样的逻辑,使用极其严重的暴力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劫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也可以说是抢劫行为?显然不可以,一行为之所以是此行为而不是彼行为是由其本身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其行为方式的轻重或者行为客体量的大小。

当然,张明楷教授观点的初衷是将具有刑法规范性质的抢劫行为与非刑法规范性质的抢劫行为纵向区分,而不是抢劫行为与其他行为类型的横向区分。但是,一方面其解决路径必然导致上述逻辑谬论,另一方面,即便是前者也已经不是抢劫行为类型与非抢劫行为类型的区分问题,而是抢劫犯罪与非罪的不同。因此,暴力的程度与数额的多少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量,可能会决定罪与非罪的性质,但决定不了行为本身的性质(即行为类型)。试问,倘若说使用极其轻微的暴力抢走他人1元钱的行为不是抢劫行为,那么使用何种程度的暴力抢走他人多少钱才算是抢劫行为?这个问题,恐怕张明楷教授自己也说不清楚。

张明楷教授主张维护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惟一标准的目的是排除司法恣意,但是同样一种行为模式时而是抢劫行为时而又不是抢劫行为,就使得刑法条文的文字丧失了其本来的含义,使刑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变得摇摆不定、不可捉摸,进而使刑法规范的内容变得不确定,内容的不确定势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预测性的要求,同时也留给司法人员更大的恣意空间。

(二)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纠缠与混乱

传统犯罪成立标准的理论把所有影响犯罪成立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全部放在犯罪构成框架中在逻辑上存在矛盾。通过上文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成立条件规定的梳理我们知道,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将定性规定纳入犯罪构成中没有任何问题,具体的犯罪认定不仅是笼统地界定某行为是不是犯罪,还要更加明确地划分出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就需要有一个概括各种犯罪内在特殊本质的标准,而犯罪构成正是体现各种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法律结构,是对各种犯罪内在特殊本质的法律归纳与抽象,因而犯罪构成承担着定性的功能。⑷

这里需要重点讨论的是能不能把所有的定量因素都放在犯罪构成中衡量。笔者认为不可以。

如上文所归纳,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量规定表现在总则的第13条但书部分以及分则的数额(量)犯、部分结果犯、部分危险犯和情节犯中。对于数额(量)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由于其量的考量依据即数额(量)、结果、危险具有确定性,放在犯罪构成中很容易归位,例如数额(量)犯的数额、数量要求可以作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⑸的内容,结果犯和危险犯作为评价严重程度参考指标的结果和危险也可以视为对象状态改变的征表作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的内容。

但是,由于第13条但书和情节犯中作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评价指标的概括性情节在内容和功能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它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包含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反映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如果将情节放在犯罪构成中就存在一个归位的问题:由于情节内容的综合性特征,不可能将其具体作为某一个要件的内容;如果在每一个要件中都增加一个情节因素,即将犯罪构成要件都理解为开放性的因素,无疑意味着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没有确定的内容,其结果一方面伤害了公民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使犯罪构成理论丧失指导人们理解认定犯罪的刑法标准的参照性[3]。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还会不恰当地缩小处罚范围,因为情节的内容虽然来自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但最终对定罪起作用是对这些情节综合评价的结果,而不是某一个方面的单独功能,主观方面情节不严重可能其他三个方面有严重情节,如此等等,如果在每一个要件中都增加情节要素,势必导致因行为不符合某一个方面的情节要求而错误地出罪;如果将情节要件作为四要件之外独立的第五个要件,但这里的情节要件又没有自己独立的内容而是来自于前四个方面的要件,因而在逻辑上又显得很尴尬。

对此,张明楷教授也有相关论述,张明楷教授认为:情节严重不是属于犯罪构成某一个方面的要件,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这种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同时,张明楷教授又讲到: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其特点是综合性,涉及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内容,并非说它是独立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之外的某一个方面。[8]223

然而,上述观点一方面主张犯罪成立的情节要求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综合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又认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要件,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嫌,最终还是没能解决情节要求到底放在犯罪构成中的哪个位置的问题。

五、标准重构:情节要素在犯罪成立中的独立评价

针对传统观点中以上两点逻辑矛盾,笔者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只有一个,就是打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惟一标准的传统认识,在犯罪构成之外另寻不确定的定量因素的理论归位,即将不确定的定量因素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单独评价。这样犯罪构成就不再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犯罪构成加上情节非显著轻微才是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借用数学公式表达就是犯罪构成+情节非显著轻微=犯罪成立。

在这个公式中,犯罪构成和情节非显著轻微都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其中犯罪构成主要起行为定性(即行为类型)的作用,情节非显著轻微主要起社会危害性定量的作用;犯罪构成是第一位的条件,情节非显著轻微是第二位的条件,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才需进一步判断情节是不是显著轻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无需判断后者可直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情节非显著轻微又具有两个层次的具体要求:第一层次的要求只是情节非显著轻微就足以认定为犯罪,这一层次适用于刑法分则罪名罪状的规定中没有进一步概括性情节要求的情形;第二个层次的要求是情节只是非显著轻微还不足以成立犯罪,还必须在此前提下进一步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够成立犯罪,这一层次的要求适用于刑法分则罪名罪状的规定中具有进一步概括性情节要求的情形。第二层次的要求与情节非显著轻微的总体要求并不存在冲突。因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本身存在等级之分,在情节非显著轻微的前提下,至少可以将其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都属于情节非显著轻微的范围。具体言之,第一个层次的情节要求是情节轻微以上(包括轻微)即可成立犯罪,第二个层次的情节要求是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以上(包括严重)才可以成立犯罪。之所以会有这两个层次的差异,是因为行为本身的性质存在轻重程度的差别,刑法分则没有进一步情节要求的犯罪往往是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已经通过强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因素使其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因而只要是情节非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以上)就可以成立犯罪;而刑法分则具有进一步情节要求的犯罪一般是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较轻而又没有补强其严重程度的具体附加因素,所以概括性地强调情节必须达到严重或者恶劣的程度才可以成立犯罪。

与上述两个层次的情节要求相对应,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又可以具体分解为两种情形: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规定了诸如情节严重等概括性情节要求的,为犯罪构成+情节严重=犯罪成立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没有规定诸如情节严重等概括性情节要求的,为犯罪构成+情节非显著轻微=犯罪成立。这样设计犯罪成立的标准,一方面保证了犯罪构成内容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确保了犯罪成立标准内在逻辑的融洽性[7]。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1款的规定,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规定就是故意伤害罪独立的犯罪构成。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又可以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前者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规定,后者如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半段情节较轻的规定。(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1.)

⑵这是由立法者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刑法规范的简约性决定的。

⑶这里的行为包括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行为内容四个方面,而非仅指客观行为。

⑷当然,这里的定性与定量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量,而是说犯罪构成侧重于对行为的定性考察。

⑸本文所讲的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或者讲犯罪行为(欲)影响或改变的犯罪对象的特征。由于非本文研究重点,这里不加阐述,相关论述请参见: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9256.

[1]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题记.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31232.

[3]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J].现代法学,2010,(1):169.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6.

[5]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67,277.

[6]高格.定罪与量刑(上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8891.

[7]高维俭.罪刑辩证及其知识拓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3.

[8]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6.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犯罪构成事实在罪刑关系是什么样的地位和意义呢?犯罪构成事实对定罪量刑的逻辑关系的意义又是什么?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作为确认犯罪成立的标准,它的主要的意义在于定罪上。所谓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刑法所......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犯罪构成事实既然是行为成立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具有量刑意义的行为事实,它在犯罪构成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则应该考虑。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上看,犯罪构成的理论,是从行为事实中发展起来的。中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概念拉丁语Corpu......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9]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9-110页。[10] 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页。[1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71页。[12] 笔者认为,并非刑法分则条文......
简析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5-14
简析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摘要: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本文结合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的规定,就犯罪故意做出比较研究,得出二者异同,并对大陆刑法犯罪故意的立法规定提......
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2-26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两种未完成形态,是各国刑法中普遍存在的刑法制度。由于内地与澳门分属不同法系,刑法理论基础有所不同,两地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就两地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内容论文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入罪标准讨论
发布时间:2023-05-01
【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中,商标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商业价值的载体,对于商标的侵权方式更是层出不穷。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然而定罪量刑的标准尚存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如主观认识的认定。另外对于情节的认定,也存......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论文论文摘要: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以上两者的关系,关键是在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把握好不同种类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从而与犯罪构成进行区分。 关 键......
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犯罪形态作为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往往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犯罪行为的行使是一个过程的综合结果,但是,并所有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实现预先设定的犯罪目的。有的犯罪行为停留在为犯......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的规定,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 若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
中俄刑法典中的赃物犯罪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6-26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中俄刑法典中的赃物犯罪之比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对中俄两国刑法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特别的意义。(1)“俄罗斯联邦刑事法理论与......
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之缺失与完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腐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侵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腐蚀了我国的廉政制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存在法条分散、概念界定模糊、司法解......
健全法律打击计算机犯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7
[摘要]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除了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以外,而且近几年来,许多传统类型的犯罪在互联网上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该种犯罪的社会的危害性决不低于传统的刑事或民事的......
受贿罪之我见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提要]受贿罪客体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受贿罪客体理论的分析,指出受贿罪的客体既不是复合客体也不是选择性客体,应具有单一性。受贿罪的客体是直接客体,而不是一般客体或同类客体......
“负志”之罪与秦之立法精神
发布时间:2023-04-01
[摘要] 秦代法令中的“负志”表示怀有志向或坚守节操,“负志”之人试图与当政者保持距离而拒绝入仕,因而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他们利用人性的弱点为专制君主服务,以“富国强兵”的名义无视个人的权......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其次指出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移植论 伴随着中国社会......
中国刑法中洗钱犯罪概念之透析
发布时间:2023-03-15
概念则是人们将某事物区分于其他事物的特征进行高度概括或提炼出来的总结性语言,它是人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要想深入研究洗钱犯罪,首要任务则是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洗钱犯罪的概念。 一、对现有洗钱犯罪概念的归总 但......
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之一,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其他刑罚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如果没有犯......
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前言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
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方略之我见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是当今专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为此问题,本人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4
内容论文摘要: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妥善地处理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客观与主观、经验与规范、静态与过程这五组对立范畴之间的关系,使得理论难以自足,从而必须被加以合理改造。解决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路径可能很多,......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4
我国的法律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定义为未成年人,为了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现行的法律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拟定法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其犯罪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以往刑事立法的条款已......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中较为严峻的问题之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不够成熟,所以对于未成年人不能实施严厉的刑事惩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年满14周岁但又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目前只需要对八种......
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严重犯罪......
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初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壹、前言 法律是以建立并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为目的,在此理念下所形成之创作物,而此并非只是社会共同生活所期待或允许之「行为计划」(Verhaltensplan)或「行为建议」(Verhaltensvorschlag),而是一种具有「可实践性」(......
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08
广大朋友们,关于“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理分析”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含 自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之始,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争论一直没有......
论网络犯罪(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2
237件展示淫秽物品等 154件 147件 7件儿童**与儿童色情 121件 9件 112件诈欺 53件 23件 30件侵犯名誉 30件 12件 18件违反著作权法 29件 21件 8件其他 97件 35件 62件非法侵......
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
对公路沿线刑事犯罪的调查与思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30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公路网络遍及城乡。这不仅方便了生产和生活,也给控制和打击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四川省简阳市交通发达,成渝铁路、成渝高速公路、成渝公路(即312国道)、川鄂公路都途经该市。调查显示,公路沿线的刑事犯罪率较高......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确认标准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 要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税法适用的首要步骤。现代租税国家严格秉持税收法定主义,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应严格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然而税收法律、法规应依据什么原则及标准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呢?本文以《耕地......
犯罪既遂新论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
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由于其是按照单位犯此罪的模式来设计的,由此导致自然人在犯此罪时存在一系列的刑法法理上的矛盾与不协调。由此,应当对单位与自然人犯此罪分别设立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3-07-20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将法律划分为“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现......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探析与对策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互联网站已达70万家,上网用户逾1.1亿 .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工具,成为影响巨大、最具有潜力的大众媒体。但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个别网站也存在 着传播不健康信息、刊载格调低下的图片、提供不文明声讯......
死刑存废之思考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内容论文摘要: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本文讨述这一久争不下的问题——死刑的存废。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界研究、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当前,鉴于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已经并且必将更进一步地在金融主体、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各领域发生全方位的跃迁,据此,为有效保障金融法治的高效、有序、良性运营,刑事法学界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就有关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基本......
洗钱犯罪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3
【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并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对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论文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改后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立足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处罚原则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在......
脑死亡与我国刑法中的几种犯罪(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首先,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有无过错。具体来说,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是否在技术等方面存在过失。进行脑死亡判定操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国外脑死亡法的规定来看,脑死亡判定操作一般应遵循以下......
商标法之立法宗旨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商标法/立法宗旨/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有效竞争 内容提要: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与合作展望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超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牵涉数个主权国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国家主权的特性逃避内国刑法的追诉,因此在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只有取得相关国家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论税收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基本类型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关于税收犯罪概念的争议和评析 涉及税收方面的犯罪,作为一个罪群,在法律上和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称谓。一是税收犯罪,这一称谓比较传统,它来源于传统的偷税罪和抗税罪;二是涉税犯罪,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后,税收违法行为呈多样化......
我国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困惑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08-29
【摘 要】强奸罪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的一种古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犯罪,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相关的刑罚规定。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我国的强奸罪司法认定遇到了许多的困惑。如许多的新型的疑难的强奸案件无法得到科学......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11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二、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
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影响的逐步深入,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本文从当今世界网络犯罪的现状,成因以及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从而对网络......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26个明确涉及暴力犯罪的条文进行了总体分析,并根据其对于暴力手段的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大类:必要的暴力犯......
2016刑法论文格式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17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刑法论文格式标准。 1、不要用中国式的思维去写英文句子。这样很容易形成中国式英语,而且审稿员完......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除此而外,洗钱罪还存在多项待研讨问题。例如有经济学专家指陈"洗钱"这一概念的内容有待扩充。因为而今"洗钱在国外已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通常有'黑钱洗白'(将非法收入转换成合法收入)、'白钱洗黑'(一些合法的资金用以支持恐怖活动......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9
有效地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是多层次的,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要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对金融犯罪的财产刑设计方面,我国一方面是金融刑罚中的财产刑罚设计已届100%的覆盖率;罚金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且属于刚性财产刑设置的比例也非常之大;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刑罚中的财产刑设计,又存在下述多方面问题: 第一,可单......
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
计算机犯罪浅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2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三种观点很相似。两者的主要观点值得肯定,但均有不足之处。前者认为侵犯财产的方式只限于“非法占有”,这就遗漏了非法损毁、扣压、使用等侵害行为。后者将暴力犯罪定性为“极端攻击性行为”,有欠准确。原因在于:“极端”在质和......
我国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之考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行政立法/质量考察/评价标准 内容提要: 围绕我国行政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论证考量了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分析考量了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应予关注的元素,认为界定我国行政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应从立法汇集和表达民意的水......
论侵犯公民住宅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国有句古诗,“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住宅是私人的城堡。住宅是整日劳累的人们栖息的港湾。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宪法的该条......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毒品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23-06-02
时间进入2014年,随着5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学界对于商标的讨论又一次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了一个公司的形象,直接代表了整个公司商业信誉和产品、服务的质量。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但破坏了市场的秩序,......
洗钱犯罪研究(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5
3.本罪是否须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仅实行构成要件性行为还不够,......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欧锦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6
内容提要:与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相比,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仍然具有相当多的缺陷。如果要克服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众多缺陷,那么,仅仅对其罪种的罪状、法定刑进行补充或修改是不够......
善 意 取 得 法 律 要 件 之 重 构
发布时间:2013-12-19
善 意 取 得 法 律 要 件 之 重 构 善 意 取 得 法 律 要 件 之 重 构 善 意 取 得 法 律 要 件 之 重 构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拐卖成年男性”之刑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本文以为“拐卖成年男性”这一现象所涉的问题利用现行刑法是完全可以规制的,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组织**罪等法律规定是可以应对这一现象中单行为或者复行为,数罪并罚也能完全满足保护成年男性权利的需求,因此,没有必......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学界通说亦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故......
商业受贿罪量刑立法的不足与矫正论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般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发生于经济交往中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重大区别,其实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一罪名的立法特点与受贿罪群构罪要件相互交叉的状况。从行贿的角度看行为是发生于经济往来中,属商业受贿,而从受贿的视角出发则......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
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数量增加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9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二)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4
论文摘要: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女性犯罪原因浅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7
曾有犯罪统计表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是,大多数犯罪是由男性实施的,犯罪被称为一种“男性的工作”。 但现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女性犯罪率就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其上升的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男性犯罪率......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07-15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还是程度犯,抑或是行为犯,在刑法界存在较大争议,该认定影响到该罪的认定问题。这是一篇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
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4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找出未成年然犯罪的成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4
内容提要:对于金融领域内愈演愈烈的金融诈骗犯罪,单纯依靠刑罚来加以控制与防范已经被现实生活证明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极其幼稚的,犯罪本文在重新准确定义何谓金融诈骗犯罪的基础上,对于该罪的诈骗行为本质上是对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诚......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04-11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分析 (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过刑......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5
【论文摘要】 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论文摘要: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成因和对策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9
社会上流传一句民谣:“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有精神病的。”民谣折射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后求法无助的现状和群众对这种状况的无奈。我国有16000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破......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研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犯罪的未成年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发布时间:2022-11-1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
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6
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22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向来是以“宽严相济”的态度,也引起过不少的争议。随着网络和信息时代的进步,以及正处于青春时期的学子内心对这个世界的强烈认知欲望,致使他们很容易在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的情形下,受到不良信......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身心均未发展成熟,他们之所以犯罪,除了自身的原因之外,还有家庭以及社会的责任。所以,应当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为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特殊的机制,以便于有效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2
2、心理迷乱,情绪失控。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
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二)预防正确道德观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预防是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
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据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所以社会在研究“问题大学生”时,也不应忽略了其背后的“问题制造......
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发布时间:2022-10-11
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内容提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刑法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尚未定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追求和实现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显著标志。非法......
谈盗窃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完善盗窃犯罪立法形式或体例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一般要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至50%,有的高达70%至80%,而且盗窃犯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
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Idea of Administrative Rule-of-law 【论文摘要】行政法治理念是“使公共行政服从良善规则治理”事业的先导和指引,源自西方的行政法治理念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也须因时、因地、因势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