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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热中的冷思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3 11:30:25
融资租赁公司热中的冷思考
时间:2015-08-13 11:30:25     小编:

“热”中的隐患

融资租赁公司扎堆成立,“产能过剩”风险凸显。从近十年的金融行业发展数据来看,中国金融业的年环比增长都在两位数,大幅度超过同期的GDP增长。以融资租赁这个细分行业来说,近五年来环比增长超过30%,新开融资租赁公司不断出现。而融资租赁是一个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目的的特殊行业,钱随物走,客户选择存在天然的瓶颈。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国有两个审批机构,商务部和银监会。二龙治水,融资租赁行业扩张难以遏制。经济在低迷中徘徊,而融资租赁行业还在高速扩张,眼看也要成为“产能过剩”的行业,加上经验、人才欠缺,行业法律环境不健全,风险正在逐步集聚。

资金短借长用矛盾难化解,流动性风险潜藏隐忧。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以外,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在这一点上,无论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没有特别大的差别。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享有金融同业的待遇,理论上拥有发行金融债等融资渠道,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渠道还不是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的主流来源。通用设备租赁,依其设备物理性能的保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一些使用期较长的特殊交通运输设备,租赁期限可以达到8年到12年。但是,超长的租赁期限,缺乏可以匹配的长期资金来源,在社会融资环境紧缩时,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宣告“突然死亡”。

行业投向过于集中,周期性行业波动或引发信用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天然的“钱随物走”的特征,能够体现出融资租赁专业性的行业并不多,即使在国际上融资租赁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标准的租赁物,应当是权属明确、价值可估、适宜处置,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航空行业、海运和海洋工程行业、工程机械等若干行业。降低行业集中度是缓释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过多个经济循环后金融界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在经济周期处于上升的阶段,适度强调融资租赁的专业性,适度集中投放是可行的。但在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集中投放的风险更大,即使是仍比较稳定的航空行业,也有可能因为更新换代机型出现风险。

不容忽视的异地风险,挑战融资租赁公司的内控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遍及全国,管理半径长,信息不对称,内控能力不足,对于一些存在违约意图的客户来说,利用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网点不充足、专业人员经验不足的薄弱环节,有意美化、虚化财务信息,误导融资租赁公司的决策,骗取租赁融资。在客户因为市场、经营等原因支付不足时,往往对信托债务、银行债务不敢公开违约,由于信托融资有刚性兑付的压力,银行债务则担心受到账户管控、结算制约,而对租赁融资则没有这些顾虑。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信息披露平台,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系统披露,而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信息平台则正在建设当中。在信用风险发生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异地诉讼胜诉难、异地执行的能力弱、化解风险的手段不多,维权成本高企,在与客户沟通中往往处于弱势,容易屈从于客户的诉求,损害融资租赁公司的自身利益。

租赁物确权难、变现难,导致物权保障难以落实。租赁物的取得成本高,没有价格优惠的制度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增值税制度,租赁公司从设备厂家取得设备支付的是完税以后的价格,在所得税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也没有任何优惠。尚未建立确定权属的制度,所有权争议频发。在适合做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中,只有飞机、轮船、交通设备、工程机械等少数品种能够有比较清晰、完善的权属登记,而通用设备等租赁物在业务中普遍涉及,却缺乏权威和准确的权属登记机构。二手市场不发达,租赁物价值退出渠道不畅通。大多数二手设备的交易是一对一进行的,价格不透明,处置渠道不畅通,处置期限长。对于规模庞大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就更谈不上租赁物对租赁风险的缓释作用。

建议和对策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产能过剩”矛盾,应该从规范审批和监管入手,国家应从防止出现金融风险的高度出发,协调商务部和银监会,采取单一部门监管或者联合监管的模式,统一监管尺度,控制新增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过快增长。适当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节奏,对于风险控制能力弱、对产业升级促进作用不明显、管理粗放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严审批增资规模。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大力放开直接融资。现在发行企业债、金融债的门槛还是过高、规模过小,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支撑不够。应当降低准入门槛,让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方便地发行企业债、金融债,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考虑先从管理比较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放开直接融资,积累经验以后,再逐步放开全行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行业投向集中的矛盾,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分散行业投向的监管指标,使融资租赁公司逐渐形成分散投向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则应在现有的监管指标体系中,对行业投向的集中管理做更为细致的要求和安排。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多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就有较为健全的集中度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股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并表管理的优势,分散租赁项目的信用风险。

防范和化解异地风险,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信息平台,甚至与银行、信托等融资种类共用平台,这样才能威慑有违约倾向的客户,防止其利用租赁信息的漏洞有意拖欠债务。另外,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了防止其成为控股股东全国化经营的平台,是否可以考虑在成立的最初几年,适当限制其业务投放区域,对信贷资产质量偏低、风险事件频发的地区,应制定暂时性的禁入政策。

要把融资租赁公司融物的优势发挥出来,第一步,商务部和银监会应考虑推动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设备登记机构,成为唯一的、权威的租赁权属登记机构,设备权属清晰是处置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第二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租赁物流通平台,统一披露租赁物信息,提供租赁物拍卖、转让的规范化操作平台。第三步,建立相关的资产评估、拆卸安装、物流等配套机构组织,明确相关服务费用标准,使设备的买受方买的方便、买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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